浅论公安院校学生管理法治化重点
2016-02-05袁海霞
袁海霞
江苏警官学院,江苏 南京 210031
浅论公安院校学生管理法治化重点
袁海霞
江苏警官学院,江苏南京210031
摘要:公安院校的学生是将来的执法者,因此公安院校学生管理必须以法治化思维为先导,努力实现管理方法法治化,管理队伍法治化,才能进一步提高学生管理的法治化水平,培养出更多以法立身和依法执政的公安人才,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做出应有的贡献。
关键词:法治化;公安院校;学生管理
公安院校肩负着培养和造就合格的执法者和优秀的公安人才的重任,更应该努力实现管理的法治化,提高学生管理的法治化水平,不仅使管理更加有效有力,而且使学生从入学就具备法律为先的理念和身体力行的品质。
一、公安院校学生管理思维法治化进程
结合高校管理思维的发展历程,公安院校的学生管理思维同样经过以下阶段:传统管理思维、法治化思维。不论是传统管理思维,还是法治化思维,都对当代学生管理法治化进程产生了不可低估的影响。
(一)传统管理思维
1.“师道尊严”的具体内涵
传统文化中,学生管理思维可以概括为“师道尊严”,由此公安院校的管理中更加注重对“尊严”的树立。其具体内涵有三,一是作为管理者的教师,汇集信仰与知识于一身,因此有资格被尊敬;二是队长在“传道授业解惑”的过程中,以自身人格魅力赢得学生的敬重。
2.“师道尊严”对现代学生管理的影响
伴随着中国封建思想和封建制度被冲击,现代文明逐步传播,专制主义被民主自由所取代,以“师道尊严”为代表的传统学生管理思维受到了巨大的挑战。有学者认为,“师道尊严”无视学生的人格与尊严,学生与教师之间的不平等造成沟通障碍,影响和制约了教育的有效性。这种不平等关系象征着统治与被统治的“奴才关系”,完全不适应现代民主潮流。师道尊严植根于强大的封建伦理纲常体系,存在一定落后性与腐朽性,但是其合理性价值也深深影响着现代学生管理工作,对现代学生管理工作有着重要的借鉴意义。
公安院校是纪律化的管理,遵守纪律的外在是奖惩制度,内在必须是建立在“师道尊严”的伦理基础之上,否则身服心不服。传统“师道尊严”强调以教师自身超凡魅力作为获得尊重的前提,出发点是希望教师充当起领路人的角色。这种教育价值是不容磨灭的,在现代学生管理之中,师生之间存在身心发展差距的事实必须得到承认。因此教师的领路人角色也应当保留,也必将在诸多方面发挥不可替代的作用。
(二)法治化思维
1.依法治校的概念
2003年7月17日教育部发布《关于加强依法治校工作的若干意见(教政法[2003]3号)》,2013年1月16日又发布《全面推进依法治校实施纲要》,逐步将“依法治校”理念完善发展,深入人心。“依法治校”是指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方针政策调整学校与学生之间关系,用法治的思想、用法制的方法,在学生管理制度的制定与执行上规范化、合法化,维护学校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的身心健康和合法权益,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①
2.依法治校的原则
公安院校培养的是预备警官,是公安队伍的储备力量,是未来的执法者,要培养出合格的执法者和优秀的公安人才,必须先从管理做起,管理必须先从法律制度做起。
一是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贯彻落实方针政策。在高校学生管理方面,国家已颁布《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教师法》、《学位条例》等法律法规。二是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的基本原则,在不违背上位法的前提之下,制定教育章程及学校的其他规章制度,并依此进行学生管理。学校制定实施符合自身发展情况的管理章程,有利于增强学校自主权,充分调动广大教职工和学生参与的积极性,发扬法治民主精神,凝聚智慧、齐心协力,推动高校建设的更好发展。因此,运用符合上位法限制要求的学校规章进行学生管理,符合依法治校的精神。
公安院校的学生管理者必须强化法治化管理思维,努力树立传统管理思维中有利因素,利用特殊权力管理思维的益处,才能为实现学校管理法治化奠定基础。
二、公安院校学生管理队伍法治化
提高公安院校学生管理法治化水平,不仅仅需要管理方法法治化,更需要管理队伍法治化。管理方法的实践最终由人来承担,因此对于承担管理职责的队伍来说,只有提高自身法治化水平,才能更好地将管理方法的法治化落到实处。
(一)上层设计
在上层设计层面,应进一步明确学校与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包括民事关系、行政管理关系,以及兼有民事关系、行政管理关系的双重关系。
一方面学校与学生之间是基于平等基础形成的民事关系,学生自愿支付费用接受学校教育服务,根据民事关系等价有偿的原则,学校因此提供服务满足学生的受教育需要。另一方面,在涉及“公权力”领域,学校则发挥着授权行政主体的角色,学生则作为行政相对人。在法律授权范围内,如给予处分、进行学籍管理等,不存在自愿、平等协商等问题,因此学校与学生之间也存在着一种行政管理关系。
总的来说,从法律层面来讲,学校和学生之间没有仅属于法律层面的民事关系或者行政法律关系。但是在学校与学生关系的上层设计方面,都必须认识到,不论何种关系,都属于法律关系,都需要依法处理。
(二)法律培训
教师作为学生管理队伍中的核心力量,对学生管理法治化起着重要的作用。为人师表,带头尊法,在加强师资培训中的法律培训的同时,逐步提高管理队伍法治化水平,以带动高校学生管理法治化的整体水平。
通过在职前学习和职后培训开展法制教育,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并培养一定的法律素养。职后培训中,教育部门应根据教师工作的具体情况,通过举办法制讲座,案例说法和征文活动等方式调动教师坚持学习法律、在学生管理过程中遵守法律的积极性。
(三)普法教育
高校学生管理中,学生干部充当着不可或缺的角色。一方面,学生干部在学校中处于特殊地位。首先他们是同学们和学校之间联系的中间人。其次,他们是学校相关部门管理、联系学生的重要渠道。最后,他们是学校对学生进行教育、管理,进行上传下达的纽带。另一方面,由于学生干部经过严格的挑选过程,其自身素质过硬,在学生之中能够树立榜样,带领进步。此外,学生干部是高校学生管理者的得力助手,可以将大量活动任务圆满完成。
因此,对学生干部进行普法教育同样具有必要性。学生干部来自学生,任命自高校管理者,作为学生管理者的助手,其同时是广大学生的发言人,可以协调在实现学生管理法治化过程中产生的问题与矛盾,推动法治化有效展开。在学生管理过程中,学生干部还会发挥榜样示范作用,对其进行普法教育,能够间接号召广大学生积极学习法律知识,提高自身的法律素养,学会运用法律维护自己的正当合法权益。另外,由于学生干部具备良好的组织协调能力,因此建设一支知法、懂法、用法的学生干部队伍,可以将高校学生管理法治化要求落实到基层,真正将法治化实施到细节。
综上所述,公安院校学生管理者必须强化法治化管理思维,努力树立传统管理思维中有利因素,利用特殊权力管理思维的益处,才能为实现学校管理法治化奠定基础。高校学生管理的一切举措都必须符合法律所规定,力求管理程序和管理手段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必须进一步明确学校与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对学生管理队伍进行法律培训,对全体师生进行普法教育。惟其如此,才能提高学生管理的法治化水平,为全面落实习总书记提出的“四个全面”的战略构想尽自己本职之力。
[注释]
①刘瑾.依法治校理念下的高校管理[J].中国成人教育,2010(10).
[参考文献]
[1]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习近平关于全面依法治国论述摘编[M].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2015.
[2][美]贝勒斯(Bayles,M.D.)著,张文显等译.法律的原则-一个规范的分析[M].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6.
[3]教育部人事司组.高等教育法规概论[M].北京: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00.
[4]胡锦光.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M].北京:人民大学出版社,2014.
[5]池旦.传统“师道尊严”的现代解读[J].教学与管理,2012(6).
[6]黄硕,申素平.我国高等教育领域中特别权力关系的变迁史考察[J].中国人民大学教育学刊,2014(12).
作者简介:袁海霞(1975-),女,汉族,江苏南京人,江苏警官学院讲师。
中图分类号:D631.1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6)10-0293-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