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作品著作权的行使及权利救济问题研究
2016-02-05吉雨馨
臧 怿 吉雨馨
扬州大学法学院,江苏 扬州 225100
合作作品著作权的行使及权利救济问题研究
臧怿吉雨馨
扬州大学法学院,江苏扬州225100
摘要:著作权客体范围庞大、权利主体复杂,关于合作作品,我国著作权法规定过于模糊、笼统,合作作品因其作者的特殊性、作品权利行使的整体性,当权利遭受侵犯且合作作者不能达成诉讼的合意,应如何参与诉讼具有一定的研究价值。
关键词:合作作品;权利救济;权利归属
一、合作作品的概念及其界定
(一)有共同创作某一作品的意思表示
合作作品,不仅要求作者思想观点与情感倾向近似一致,还要求作者间有相互合作和共同创作和明确意思表示。这往往需要合作作者有相同或相似的感情的共鸣、生活素材和共同创作的欲望①。
(二)始终贯彻着合作创作的意图
有意识地协调各作者的创作风格,使创作成果做到协调统一,相互衔接,整体和谐的目标。这正是合作作品区别于汇编作品、结合作品的特点。根据这一原则,可以区别那些表面是,但实际上并非是合作作品的情形。
(三)作者所完成的文学艺术形式应达到著作权法所要求的作品的标准
合作作者所完成的作品,应当是合作作品整体的有机组成部分。所以为了出版秩序,对作品进行单纯技术加工、编辑排版等未赋予作品本身新的表现形式,不属于合作作品的创作。
二、合作作品侵权救济及赔偿分配问题及完善建议
(一)存在的问题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9条的规定,只要合作不违反法律规定,不侵犯他人的合法权利,每位合作作品的作者均有行使作品整体的著作权权利。
国际上很多国家在知识产权中规定了“请求法律救济独立行使原则”。即当合作作品的著作权被侵犯时,任何合作作者都可在不经其他合作作者同意下独立提起诉讼。但是我国这一方面尚无明文规定。
我国《著作权法》有关合作作品的规定许多概念较为模糊笼统,甚至缺失。合作作品因为其作者的特殊性,作品权利行使的整体性,当权利遭受侵犯时且合作作者不能达成诉讼的合意,应如何参与诉讼,法律并没有明确的规定。提起合作作品侵权诉讼的主体如何界定?
诚然如果所有合作作者达成合意再好不过,但是如果仅有部分合作作者要起诉,要不要征求其他人的同意?如果合作作品是由可以分割的部分组成的,各个合作作者可以就自己享有著作权的部分提起诉讼,这点毫无疑问。但是如果作品是整体不可分的,部分合作作者希望提起诉讼的情况下,如果需要取得诉讼的主体资格,是按照比例原则投票表决还是通过别的方法?如果询问其余著作权权利人,当他们放弃了起诉后,起诉所得赔偿如何分割,是不是仍需要给予其他放弃起诉但共同享有著作权权利的人。
对于这些问题的解决主要存在三种观点。①由全部合作作者达成合意共同提起诉讼。②少数服从多数,在合作作者中进行表决,表决通过即视为全部通过。③部分作者可不征得其他作者同意就属于己方的权利提起诉讼。
这三种观点均存在一定的缺陷。第一种,希望全部作者都达成合意显然是最理想的状态,但征求其他作者的同意费时费力,很多情况下难以征得所有作者同意。第二种无疑是对少数合作作者权利的践踏,多数人的决断并不一定能保证是正确的。第三种起诉后若确定侵权,法院如何裁决赔偿费用的承担?是判决赔偿全部损失或只判决赔偿部分损失?如果是只判决赔偿部分损失,那么其他合作作者是否可就同一事项再提起诉讼?所得赔偿利益是否及于未参与诉讼的其他著作权人?
(二)完善建议
1.鼓励合作作者事先签订合同,约定发生纠纷处理办法。合作作品的作者共同享有著作权。著作权归根到底属于私法权利,由于私法注重意思自治,当事人若达成合意,则省去日后部分作者征求其他作者授权提起诉讼的麻烦。
2.允许部分作者以自己名义提起诉讼。应当承认部分著作权人作为侵犯著作权诉讼中诉讼主体地位,若其他作者不同意一并提起诉讼,法院应当依职权追加为共同原告。
在涉及不可分割的合作作品著作权问题时,因诉讼标的是共同的,处分权和管理权须由所有权利人共同行使。
3.明确放弃诉讼后果。如果其他著作权人声明不参加诉讼,依照“一事不再理”,当其他著作权人以后再以同种事实理由提起诉讼的,法院应不予受理,提起诉讼的部分合作作者所获的赔偿不应当及于放弃参加诉讼的其他著作权人,以督促著作权人及时行使权利。
在案件繁多的今天,如果放任合作作者单独提起诉讼,则构成司法资源浪费。一事不再理原则与共同诉讼制度设立的目的就是为了减少不必要的诉累。
4.如果是因为法院的过失或者其他不可归责于本人的原因未能查明、遗漏共同作者的,可以允许其日后就被侵犯的著作权单独第三人撤销之诉。可以提起单独第三人撤销之诉的作者应当是因不可以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不参加诉讼是因为自己的不知情,如果已经参加诉讼,其提供的事实及主张已为法院所了解,再提起撤销之诉就缺乏正当性和必要性。如果法院已经通知参加诉讼,第三人没有正当的理由拒不参加,那么其不可提起撤销之诉。②
5.赔偿数额应当以提起诉讼的著作权人所应当享有的权利为限。按照“任何人不应该从侵权行为中获益”和“赔偿以损失为限”的原则,法院判处侵权人赔偿的数额应当以被侵权的合作作者自身受侵害的权利为限。这样可以防止遗漏的合作作者的应获赔偿的权利提前被分割,诱使提起诉讼的合作作者故意隐瞒其他合作作者而分割赔偿。
[注释]
①刘春田主编.知识产权法(第五版)[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5.90.
②李浩.民事诉讼法学(第二版)[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4:133.
作者简介:臧怿(1996-),女,江苏徐州人,扬州大学法学院,研究方向:法学。
中图分类号:D923.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6)10-0282-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