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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美现行宪法的比较研究

2016-02-05王丽勇

法制博览 2016年10期
关键词:法治国家中美宪法

王丽勇

广西大学,广西 南宁 530004



中美现行宪法的比较研究

王丽勇

广西大学,广西南宁530004

摘要:中美宪法各有千秋,既有共同点也有不同之处。“他山之石,可以攻玉”。通过对比研究,我们可以取长补短,塑造宪法的权威,在党的领导下,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定不移地实施依法治国方略,建设法治国家,争取早日把我国建设成为民主、文明、和谐、公正、透明、廉洁的法治国家。

关键词:中美;宪法;法治国家

本文运用马克思主义的方法论研究中美现行宪法的主要异同,本文所指的中国现行宪法是指经过2004年修正后的第四部宪法即198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美国现行宪法是指以1789年宪法为蓝本附加27条修正案的《美利坚合众国宪法》(The Constitution of the United States)。本文试着在对中美现行宪法的比较研究中提出有益于建设民主政治和法治中国的想法。

一、中美宪法的主要共同之处

(一)都体现阶级性

宪法虽然是国家的根本大法,但本质上也是一种法,按照马克思主义的观点法不过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是一个阶级镇压另一个阶级,维护统治秩序的暴力工具。中国现行宪法(以下简称中国宪法)主要体现的是人民的意志。美国是资产阶级专政的国家,是资本主义经济,美国现行宪法(以下简称美国宪法)主要体现的是资产阶级的意志,无论美国怎样标榜它是是超阶级的都不能改变这一事实。当然国家除了有阶级统治职能外还有社会管理职能,否则统治便不能维持下去,因此宪法除了有阶级性之外还有社会性。

(二)都具有至高无上的地位

中国《宪法》的序言写道:“本宪法以法律的形式确认了中国各族人民奋斗的成果,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1]美国《宪法》第六条规定:“本宪法及依照本宪法所制定之合众国法律以及根据合众国权力所缔结或将缔结的一切条约,均为全国的最高法律;即使与任何一州的宪法或法律相抵触,各州的法官仍应遵守。任何一州宪法或法律中的任何内容与之抵触均不得违反本宪法。上述参议员和众议员、各州议会议员以及合众国政府和各州一切行政、司法官员均应宣誓或郑重声明拥护本宪法”[2]

由此我们可以看出宪法都是中美两国的根本大法,至高无上,神圣不可侵犯。

(三)都保障人权、自由权、平等权、选举权、私人财产权等主要权利

中美现行宪法都明确尊重并保障人权、自由权、平等权、选举权、私人财产权等主要权利,确保公民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不受侵犯。但由于人权、自由权、平等权、选举权、私人财产权等权利都具有阶级性,中美的这些权利会略有不同。例如人权,中美就有很大分歧。对私有财产的认识也有不同。美国是资本主义国家,它主要保护的是个人私有财产,认为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而我国在认为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的同时,更加认为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在选举权方面美国是有钱人玩的游戏,有巨大的虚伪性和欺骗性。

二、中美宪法的主要不同之处

(一)哲学基础不同

中国宪法以马克思主义的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为指导,认为物质决定意识,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美国宪法则以客观唯心主义(美国大多信仰上帝,总统就职时大多手按《圣经》宣誓)和古希腊哲学的自然法理论为指导。因为美国的信念之一是“天赋人权”即“自然权利”。美国《独立宣言》写道:“我们认为下面这些真理是不言而喻的:人人生而平等,造物者赋予他们若干不可剥夺的权利,其中包括生命权、自由权和追求幸福的权利。”“造物主”是指上帝,是客观唯心主义的体现。

(二)国家权力的配置原则不同

中国国家权力配置原则是民主集中制。《宪法》规定:“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中央和地方的国家机构职权的划分,遵循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积极性的原则。第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1]而美国则是三权分立,权力制衡。“美国国家权力分为三部分: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这三部分权力相互之间保持独立。在理论上,三权是完全平等,并且互相制衡。一般认为其思想根源来自法国著名思想家孟德斯鸠的著作《论法的精神》。”[2]

(三)国家结构形式不同

中国是单一制,但有民族地方自治和特别行政区。美国则是联邦制,有州和特别行政区,但没有民族地方自治。

(四)宪法语言表述具有的弹性不同

美国宪法序言中文译文包括标点在内为94字,具有极大的弹性。而中国宪法序言则为1792字,政治性、政策性较强,具有不断增长或变化的特性,弹性小指导思想更具有这种特性。

两国宪法的不相同点还有许多,如国家元首的地位、职权、选举方法、任期都不同;代表或议员的选举和任期也不同等等,限于篇幅,不再论述。

总之,中美宪法各有千秋,既有共同点也有不同之处。“他山之玉,可以攻石”。通过对比研究,我们可以取长补短,塑造宪法的权威,在党的领导下,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定不移地实施依法治国方略,建设法治国家,争取早日把我国建设成为民主、文明、和谐、公正、透明、廉洁的宪政国家。

[参考文献]

[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EB/OL].http://baike.baidu.com/view/9353.htm.

[2]六耳银狐.美利坚合众国宪法[EB/OL].http://baike.baidu.com/view/409915.htm.

作者简介:王丽勇(1979-),男,汉族,山东菏泽人,广西大学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宪法,行政法。

中图分类号:D91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6)10-027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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