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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企业社会责任的界定

2016-02-05夏圣平

法制博览 2016年10期
关键词:利益相关者企业社会责任界定

夏圣平

兰州大学法学院,甘肃 兰州 730000



浅析企业社会责任的界定

夏圣平

兰州大学法学院,甘肃兰州730000

摘要:企业社会责任原本是企业的道德责任范畴,但由于企业的发展,其在社会中的主体地位凸显,在经济活动中的影响力较大,尤其是负外部性影响。本文从企业社会责任的争论引入,探析企业社会责任的界定,以求对该主题的法律化提供一定的理论支撑。

关键词:企业社会责任;界定;利益相关者

企业社会责任至今并没有很好的界定,这不仅是语词的模糊性造成的,也是各国法律实践中,要求企业对社会责任的承担范围和程度处于不平衡的实际造成的。

一、弗里德曼的企业社会责任否定说

美国著名经济学家弗里德曼提出:“企业有且仅有一种社会责任,那就是在法律和规章制度许可的范围内,利用它的资源从事旨在增加它利润的活动。”他斥责企业积极承担社会责任是“最坏的社会信条”。①如果说企业自己追求自己的利益不会从社会获取资源的话,那么该说法完全成立。但是,这种否认企业社会属性的说法在发展的经济学中已经遭到了质疑。如前所述,企业是拟制的“人”,人存在于世界是要依赖自然资源和社会环境的,缺少自然资源,人不能生存,缺少社会环境,人则不称之为人。

(一)自然资源对于企业来说就是生产资料,如果追求经济利益,生产资料的获得必须从公共资源中获取,即使支付了对价,也仍然是对自然环境的消耗,比如石油,这种消耗品是不能再生的,这种资源是主权国家的,更是全人类的财富,并不是宣示了所有权就能理所当然地使用。消耗了自然资源,就应当承担一定的社会责任,去弥补他人没有共享资源的损失,这才是符合普遍的正义观的。

(二)社会环境对于企业来说就是基础设施,企业想要以公平合理的价格出售自己的产品,首要的就是有一个能够沟通的社会环境。当人们修筑高楼道路,铺设管网电缆,以契约设施的齐备,也是指市场经济的法制属性,使企业有了运行的基础。

正如亚当斯密的“报偿理论”,企业获得利益需要给付一定的回报才是正当的。企业承担一定的社会责任,就是不能转嫁给政府的必要支出。而这种支出应当是常态的,不可忽略的,所以,由稳定的法律来规制,就显得尤为重要。

二、卡罗尔的企业社会责任概括

最具有影响力的有关企业社会责任的界定,是卡罗尔对企业社会责任的“金字塔”式概括:“对社会负责任的企业应该要努力做到创造利润、遵守法律、有道德并且成为一个好的企业公民。”完整的企业社会责任是由四种社会责任组成的,即经济的、法律的、道德的和慈善的责任,以经济责任为底部,依次向上呈“金字塔”形,企业不应按顺序而应同时完成这些责任。②

(一)这四种责任是并行不悖的,作为金字塔的底部,经济责任仍然是最为基础的,为社会创造财富和使用价值,本身就是企业存在的原初目的。企业以经济责任为基础是契合古典经济学的,也是企业对股东的责任承担方式。创造更多的利润本身就是社会财富总量的增加,通过二次分配,会起到社会责任承担的效果。

(二)而法律责任则是由国家规定的,要求企业承担的社会责任,这种社会责任范畴通常是关系到国计民生的问题,反映到我国则体现为食品质量安全、环境保护等等。法律责任又可以分为两种:强制法责任和软法责任。①强制法责任散见于各种经济法部门中,比如产品质量法、劳动法、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等法律之中。这种社会责任的承担方式仍然是以强制的手段实现的,而不论企业愿意与否。②软法责任是指法律的原则性规定和提倡性规定。

(三)至于道德和慈善责任,应当是以企业的规模和履行责任能力来判定的,如果企业对社会的影响力巨大,就应当在道义上多履行一部分责任,“穷则独善其身,达则兼济天下”就是古人对此很好的诠释。企业捐赠是企业对社会主动承担责任的重要方式,可是频频出现的“诈捐门”,让企业捐赠成为了一种炒作的噱头,真正的社会责任却没有得到落实。

三、利益相关者理论

“利益相关者”(stakeholders)本来是经济学概念,后来逐步扩展至其他领域。利益相关者理论提出,企业基于契约将相关利益者结合为契约联合体。从某种意义上讲,企业的经营发展依赖于企业对利益相关者的利益请求回应质量,而不仅仅是对股东的回应。③如前所述,企业的生存是需要自然资源和社会环境的,这些具体化表现为:股东、企业雇员、所在社区、消费者、政府和社会公众的参与。除开股东的投资,其他参与者都为企业的生存发展进行了“投资”,这种投资在某种意义上比金钱投资更为有价值,从而对企业获得利益贡献了力量。

企业获得的利润并不是投入和产出这么简单,利益相关者投入的资源应当得到回报,这就是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的重要基础。

[注释]

①蒋建湘.企业社会责任的性质[J].政法论坛,2010,28(1):104.

②王红一.立法如何创新——对企业社会责任法律化的反思[J].中山大学法律评论,2014,12(4):195.

③高岚君,吴凤君.全球化视野下的企业社会责任法律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1:114.

[参考文献]

[1]高岚君,吴凤君.全球化视野下的企业社会责任法律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1:110-114.

[2]蒋建湘.企业社会责任的性质[J].政法论坛,2010,28(1):104.

[3]王红一.立法如何创新——对企业社会责任法律化的反思[J].中山大学法律评论,2014,12(4):195,204.

作者简介:夏圣平(1990-),男,汉族,湖南长沙人,兰州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宪法与行政法。

中图分类号:F27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6)10-027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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