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析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特点
2016-02-05谢凯伊姚锐娟
谢凯伊 姚锐娟 程 壮
辽宁工程技术大学公共管理与法学院,辽宁 阜新 123000
分析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特点
谢凯伊姚锐娟程壮
辽宁工程技术大学公共管理与法学院,辽宁阜新123000
摘要:中国是原始社会末期在世界上历史悠久、举世闻名的四大文明古国之一,也是人类社会法制文明起源较早的重要地区。它源远流长、博大精深、为我们一步步地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中国古代早期法制文明最初开始于原始社会末期,其法律制度以源于原始习惯和传统习俗的习惯法为主,法律渊源主要包括礼与刑两大部分组成。中国历史上长期流传的刑“始与兵”与礼源于祭祀之类的说法,就是对中国古代法律文明起源途径的概括和写照。因此,中国古代法律制度从一产生开始,就具有注重宗法伦理、宣扬道德教化、强调礼刑并用等鲜明特色,始终以维护家族、宗族、国家、政权的整体利益为根本宗旨,形成了重公权轻私权、重义务轻权利、重团体轻个性之类的独特性质,从而对中国古代的法律文化传统及其社会发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因此,我将从立法的指导思想、主要立法活动、部门法律、法律制度这四个方面对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特点进行详细地分析和阐述。
关键词:指导思想;立法活动;部门法律;法律制度
一、立法指导思想以儒家学说为主,德主刑辅、礼刑并用
西周时期的法律指导思想是“敬德保民,明德慎罚”。春秋战国时期儒家的法律思想主要是“为国以礼,以礼治论”、“为政以德,以德治论”、“为政在人,以人治论”;墨家的法律思想是“兼爱非攻,春秋无义战”等;道家的法律思想是“道法自然、无为而治”;法家的思想为”法、术、势相结合”。秦朝的立法指导思想主要沿用了法家的思想。秦朝在15年的统治后短命而亡,给我们留下了深深的思考。汉朝初期的立法指导思想是“黄老为主、无为而治”。在汉武帝以后则是“以儒法为主,德主刑辅”。儒家思想在汉朝时期达到鼎盛地位,成为西汉中期封建正统法律思想。董仲舒有言:“诸不在六艺之科、孔子之术者,皆绝其道,勿使并进。”唐朝的立法指导思想为:尊崇封建正统的“德主刑辅”说,提出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实现一准乎礼,礼法结合。宋朝的立法指导思想是推崇儒学,以儒学为主,兼而论道;加强中央集权,防止分裂割据,强调正处于一,权归于上,祖宗家法严格遵守;义利并和,通商惠工。元朝的立法指导思想是“循旧礼,重纲常之教”;行汉法,借鉴中原王朝的法律制度。保存蒙古旧制,实行民族分治。明朝的指导思想是“律法结合,明刑弼教”。
二、始终维护家族、宗族、国家政权整体利益
西周时期的主要立法活动是制定《周礼》、《九刑》、《吕刑》。战国时期的主要立法活动是李悝制定《法经》、商鞅改法为律,“秦律”。汉朝时期是:制定“约法三章”、汉律60篇。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是:制定《新律》、《魏律》、《晋律》、《北齐律》。隋唐时期制定《开皇律》、《大业律》、《武德律》、《贞观律》、《唐律疏议》、《唐六典》。宋朝时期制定《宋刑统》、《编敕》、《编例》、条法事类。元朝时期的是:约孙、大扎撒、《条画五章》、《条令》、《至元新格》、《风宪宏纲》、《大元通制》、《元典章》。明朝时期是《大明律》、《大明令》、大诰。
三、民事与经济、司法、行政等法律越加完善
西周时期“周人百亩而彻”;秦朝重农抑商,统一货币,统一度量衡。宋代“红契、典卖”制度。西周时期婚姻实行“六礼、七出、三不去”的原则。唐朝婚姻为“和离,义绝”。同姓不婚,良贱不婚。
奴隶制时期的司法制度中刑法规定了五刑,即“墨、劓、刖、宫、辟”。西周刑罚原则是:三赦、三宥、疑罪从轻惟赦、同罪异刑。秦朝时期则是:根据身高定罪,身高不满6尺属于未成年人,可以免除或者减轻处罚。同时根据有无犯罪意识,累犯、集团犯加重处罚,连坐等原则定罪量刑。汉朝时期则产生以年龄、上请、亲亲得相首匿、恤刑等为原则。唐朝则改为“私罪从重、公罪从轻”的原则。宋朝是《盗贼重法》、《重法地法》。
西周时期职官管理采用述职督课制度。秦朝时期是“五善”即,忠信敬上、清廉勿谤、恭敬多让、喜为善行、举事审当。汉朝时期为察举、征辟、上书拜官、資选、入粟拜爵。唐朝是科举制,标准为“身、言、书、判”。
四、监察制度逐步完善
西周时期的五听“辞色气耳目”,五过之疵“惟官惟反惟内惟货惟来”。春秋战国:御史兼有监察的使命,但这个时期还没有专职的监察机构。秦:创建御史大夫府为中央监察机构,在地方设置监郡御史。汉:在中央设御史府的同时,增设丞相司直和司隶校尉为中央监察官,在地方设立十三部剌史,给事中与谏议大夫等言官也已问世。魏晋南北朝:中央御史台脱离少府,直接受命于皇帝,废司隶校尉,监察机构初步统一,谏官系统开始规范化、系统化。隋:设御史台、司隶台、竭者台,分别负责内外监察。唐:在御史台下设台院、殿院、察院,地方则分十道监察区,形成比较严密的监察网。谏官组织分隶中书、门下两省,形成台谏并立局面。宋:设立谏院,台谏职权开始混杂,趋向合一,地方监察设监司和通判,直隶皇帝。元:取消谏院,台谏合一。地方设行御史台,元朝还制定了一整套的监察法规。明:改御史台为都察院,罢谏院,设六科给事中,成为六部的独立监察机构,科道并立。地方设十三道巡按御史和各省提刑按察司,同时设督抚,形成地方三重临察网络。清:将六科给事中归属都察院,科道合一,地方监察沿用明制。清朝还制定了我国古代最完整的一部监察法典《钦定合规》。
作者简介:谢凯伊(1995-),女,辽宁义县人,辽宁工程技术大学公共管理与法学院,研究方向:法学。
中图分类号:D909.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6)10-0264-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