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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社区矫正与人权保护的关系

2016-02-05

法制博览 2016年10期
关键词:社区矫正未成年人

李 乔

河北大学,河北 保定 071002



未成年人社区矫正与人权保护的关系

李乔

河北大学,河北保定071002

摘要:近年来,未成年人犯罪比率不断提高,未成年人犯罪群体成为犯罪群体中的组成部分。未成年人自身具有特殊性,本身心理发育不健全,不能完全判别是非。同时,社会不良气息对他们的腐蚀性比较大,当他们权利受到侵犯时不知如何维护,一气之下容易选择暴力行为甚至极端的暴力行为,把自己推向了犯罪的道路,同时也给他人和社会造成了巨大的危害。本文将从现状出发,对社区矫正与人权保护的关系进行分析。

关键词:社区矫正;人权保护;未成年人

一、未成年人社区矫正人员的人权现状

(一)公权力机关未明确未成年人社区矫正人员的权利

康均心、李娜在《现代法学》中指出在社区矫正过程中要注重切实保护未成年人的人身和心理,未成年人心身尚未成熟,又极易受到侵害①。对他们的人权保障更需注重,但是在实践中,仍然存在侵害未成年人权的可能。《社区矫正实施办法》指导了未成年人社区矫正的工作,在很多方面都给了指导性意见。不过毕竟这是我国初步进行的矫正改革,这部实施办法尚不完善,在具体操作中还是会出现一些不适应现实社会的地方。虽然其中有对未成年社区矫正人员的权利保障条款,但是未成年人其实会受到诸多方面的侵害,零星的几条概括条款不足以全面保障其合法权益。再比如其中提到的社区工作人员,没有具定义什么是社区工作人员,社区工作人员又对谁负责等,规定的还是比较模糊的,这样从管理等级来说,未成年人的权利如果被这些社区工作人员侵害又该如何救济?

(二)矫正队伍的职业化水平和专业化程度不高,未成年社区矫正人员的人权得不到可靠保障

社区矫正工作者一般包括志愿者为代表的、社会辅助人员、社区居委会成员和以司法助理员、各地派出所干警为代表的国家基层公职人员②。但是这样的组合,他们在保障未成年人的人权时是可能存在漏洞的。比如从国家基层干警或者基层的司法助理来看,本身有着法律基础,但是社区矫正毕竟是作为一种刑罚方式,是需要执行力予以维护的,基层司法助理很难得到这种执行力。而派出所干警可能被赋予执行力,但是还要保障对未成年的心里辅导和教育。基层干警学历无法与专业教师相比,对未成年犯的文化教育、成人教育或者劳动技能教育方面会有所欠缺。在偏远地区的农村当然依靠农民来担任社区矫正的工作人员,农民因为经济条件的制约,司法服务意识欠缺,很少能有农民自愿参加社区矫正工作中。实践中,在农村中的社区矫正工作往往由村干部担任,但是村干部的本职工作繁杂,没办法全心全意投入司法矫正工作中。

二、未成年人社区矫正人员人权保障途径

刑法作为国家法治的重要组成部分,直接关涉公民的基本人权,人权保障是刑事法治理念的基础性要求③。

(一)加强教育宣传,强化人权意识

加强对人权的宣传教育、普及人权保护观念,这就要说到理念的创新需要思想的启蒙,而思想的启蒙需要依赖教育,人权思想的启蒙同样需要依赖人权教育,通过人权的教育提高全社会权利保护意识和尊重人权的意识,强化大家的人权观念,使全社会树立正确的人权观念,弘扬尊重和保护人权的理念。

(二)建立教育基地,为保障人权打下坚实的基础

建立教育基地的目的是为了帮助未成年社区矫正人员方便接受心理矫正和教育。教育基地为他们量身打造再教育计划,不至于让他们脱离社会,丧失受教育的机会。本来未成年人就应该学校接受教育,但是误入歧途,国家不能就此放弃他们。所以建立教育基地,能让他们重新学习,开展新的生活和工作,不至于陷入与社会脱离的尴尬局面,防止了给社区矫正人员造成心理偏差,减少了被社会抛弃的挫败感,避免了引起新的社会问题。

(三)加强心理辅导,帮助其形成对权利的正确认识

对未成年人的心理辅导必不可少,未成年人心智尚不成熟,虽然犯过之后有极强的悔罪表现,能很好的总结经验教训,但是不可避免的会给他们的心理造成创伤,带来心里阴影。还要给他们打预防针,避免重复犯罪的可能。社会上纷繁复杂,未成人一次两次可以抵住诱惑,但是无法保证长期“清白”,很可能再次被犯罪分子利用,和他们沦为同道中人。为了避免这种情况的出现,在实施社区矫正的过程中应当附带对未成年人心理辅导的项目,这项工作的主要任务是引导犯罪的未成年人认识到自身存在的心理问题,认识到犯罪的严重性,矫正不良的心理因素,培养健康乐观的人生态度和世界观,有勇气正视自己的缺陷和不足,敢于面对困难和解决问题,健康向上的对待生活。

[注释]

①周湘斌.社会工作充权视角下的释犯社区矫正政策分析[J].北京科技大学学报,2005(4).

②张明楷.刑法学[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1:491.

③赵秉志.全球化时代中国刑罚中的人权保障[J].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社会科学),2006(3).

[参考文献]

[1]周湘斌.社会工作充权视角下的释犯社区矫正政策分析[J].北京科技大学学报,2005(4).

[2]张明楷.刑法学[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1:491.

[3]赵秉志.全球化时代中国刑罚中的人权保障[J].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社会科学,2006(3).

[4]高铭暄.社区矫正写入刑法的重大意[J].中国司法,2011(3).

作者简介:李乔(1991-),女,汉族,河北邯郸人,河北大学诉讼法专业,硕士在读,研究方向:民事诉讼。

中图分类号:D669.5;D926.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6)10-023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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