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在实践中的困境
2016-02-05李舒莹
李舒莹
澳门科技大学,澳门 999078
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在实践中的困境
李舒莹
澳门科技大学,澳门999078
摘要:虽然在2015年新修改的《食品安全法》中规定建立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制度,而在实践中也有保险公司推出这一险种,但在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只是鼓励购买,而并没有对其作出强制性要求。更食品安全责任保险要发挥作用的前提是像交强险那样已经确定了侵权责任,即责任保险并不是一个独立的机制,责任保险的赔付必须要确定侵权行为是否成立。更重要的是,实践中食品安全保险出现了投保率低、承包主体范围小、可承包范围小和索赔时效短等问题。
关键词:食品安全;食品安全责任保险;投保情况;困境
在2015年2月2日国务院食品安全办、国家食品药品监督总局、保监会联合印发了《关于开展食品安全责任保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同年10月1日正式实施的新《食品安全法》国家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参加食品安全责任保险。这标志着我国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制度的初步建立,而相关的试点工作也开始在全国范围内启动。但是,责任保险要发挥作用的前提是已经确定侵权责任。正如交强险那样,当被保险人要求保险公司承担保险赔偿责任时,需要确定保险关系中侵权行为人的侵权责任是否成立,以及保险公司在什么范围内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由此可以看到,责任保险并不是一个独立的机制,责任保险的赔付必须要确定侵权行为是否成立。在食品安全领域内的大规模侵权损害赔偿中,由于其因果关系十分复杂、侵权行为人认定困难等问题,使得责任认定十分困难。更重要的一点是,保险公司设立保险种类都是具有营利性的,赚钱是根本目的,当大规模侵权事故的赔偿数额超过其承保底线和保险能力时,保险公司也会拒承保的。以下就我国设立了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制度后,实际的投保情况和出现问题总结出以下四点:
一、投保率低
实际上,早在2008年中国平安保险公司早已推出“食品安全责任保险,2011年长安保险公司也相继推出这一险种,①目前在我国人保、安联、美亚等多家保险公司都推出了包括食品安全责任险、食品污染综合险、食品领域内的产品召回险和餐饮业综合保险等共30余款保险。这些保险的主要功能是食品制造、销售和餐饮服务等企业在保单列明的营业场所生产、销售食品时造成了消费者食物中毒,可以依照保险条款要求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根据保险公司相关负责人透露,因为大型的食品生产企业认为自己生产的食品出现问题的概率很低,因此投保意愿并不强,而中小企业觉得投保费用会增加其成本因而也不是十分愿意投保,所以每年的投保率仅在10%左右。而在投保的企业当中,大多数的投保企业都集中在出口食品企业。
二、承保主体范围小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食品生产和销售的环节众多,涉及多方民事主体,因而很多从事相关食品生产销售行业的企业或个人也需要承担其中的风险。如食品生产者包括了标示生产者、贴牌生产者和产品进口商,食品的销售者则主要包括批发商和零售商。此外,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食品安全法》的有关规定,食品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和网络交易平台等主体,也需要承担责任。但是根据现有的保险条款来看,其主要承保的是食品生产者、销售者和餐饮服务者,对其他从事相关食品行业的主体并未承保。
三、可承保范围太小
随着社会的发展,公众对食品安全的要求越来越高,同时安全的食品应该是对人体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亚急性或慢性疾病的。但是从现有的保险条款来看,一般承保范围是食物中毒等食源性的问题,或者因为在食品中加入了异物,造成了消费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可以看到,消费者最关心的是否会造成慢性疾病是被排除在理赔范围内的。同时,在现有的条款还有很多的免则情形,如在食品领域内的产品召回险的“除外责任”条款明确指出,投保人、被保险人以及其代表的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保险产品缺陷的行为等方式所造成的产品召回的费用和责任,保险公司不负赔偿责任。
四、索赔时效太短
食品从生产到销售再到消费者手上,需要一定的时间。再加上科学技术的发展,防腐剂和保鲜剂大量运用在加工食品当中,很多食品的保质期基本都在一年或以上。消费者在保质期内购买了食品,有的可能会马上出现人身损害问题,但有的可能会在人体潜伏一段时间,其危害结果并没有马上体现出来。②现有的保险条款普遍规定了索赔期限,即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通常为一年)内被首次索赔才构成保险责任。保险公司对索赔时效作出限制的目的是避免保险期间届满后被保险人被索赔时,由于法律环境的变化导致保险赔偿金的增加。但这种方式对于被保险人显然是不公平的,后来因为保险人对保险公司提出了抗议,保险公司才提出了续保时可提供免费的追溯期(一般不超过三年),对追溯期内发生的事故、且在续保合同的保险期间内向被保险人索赔的,负责保险赔偿这一增加条款。而实际上,这种做法是变相的要求被保险人在同一家保险公司续保,即在续保时保险公司就具有提高价格或拒保的主动权。
[注释]
①于海纯.我国食品安全责任强制保险等法律构造研究[J].中国法学,2015(3).
②孙骁.食品安全责任保险亟待创新[N].中国保险报,2015-6-16.
[参考文献]
[1]孙骁.食品安全责任保险亟待创新[N].中国保险报,2015-6-16.
[2]于海纯.我国食品安全责任强制保险等法律构造研究[J].中国法学,2015(3).
作者简介:李舒莹(1991-),女,广东珠海人,澳门科技大学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民商法。
中图分类号:F842.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6)10-0236-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