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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兼职大学生合法权益的基本防线
——非全日制用工形式的法律规制

2016-02-05段力萍

法制博览 2016年10期
关键词:法律保护大学生

段力萍

重庆大学法学院,重庆 400044



保护兼职大学生合法权益的基本防线
——非全日制用工形式的法律规制

段力萍

重庆大学法学院,重庆400044

摘要:现阶段,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纵深发展,大学生兼职群体不断膨胀,而与目前的社会保护措施濒于脱节状态,于是兼职大学生权益受侵现象屡屡发生。本文从法律层面——非全日制用工形式的法律规制出发,为学生兼职的合法权益保护设置基本防线。

关键词:兼职权益;大学生;非全日制用工;法律保护

近年来大学生兼职热迅速升温。兼职有别于全职,是指在本职工作之外兼任其他工作职务,具体表现为在工厂做工、做家教、当餐馆服务员等多种形式。在兼职过程中大学生权益屡受侵害,加之搜索引擎、虚拟社区等新媒介的推波助澜,使得这一问题更加扑朔迷离[1]。

当前,我国对于大学生兼职尚未构筑完善的保护机制。研究者们多在兼职学生个人、学校、劳动监管部门等方面挖掘原因并提出措施,但处于滞后状态的相关法律法规使得前述多种措施难以真正施行。法律法规在各种社会规范显然具有着基础性;而法律法规变革的迫切性在于我国大学生兼职领域长久出现“失范”[2]态势。笔者认为,非全日制用工制度与大学生兼职权益保护最为贴近,应成为保护兼职大学生权益的基本防线。

一、将兼职大学生纳入非全日制用工来保护的法理适用探究

通常情况下,我国大学生符合学界提出的年龄、智力、行为自由三项判断劳动者资格的三项标准。当大学生向用工方提供劳动并接受其管理支配,而用工方又向大学生支付劳动报酬,应该认定此双方之间实际上已经形成了劳动关系[3]。

此外,非全日制用工形式因与大学生工作性质相近成为接纳其的最佳选择。相对于全日制用工形式而言,它的工作时间更短、相关手续更简化,招人解聘更灵活。大学生出卖劳动力的时间有限,强度有限,尚欠缺全日制用工形式的连续性和正式性,故非全日制用工制度更加适合大学生兼职的情形。

关于将大学生兼职情况纳入到劳动法来管理,我国现有法律规定为其埋下了伏笔。《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没有明文界定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者”是否包含做兼职的大学生,但也没有对其给予否认。同时,依照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与义务,即只要达到法定劳动年龄、具有劳动能力的公民,而无论是本科高校的学生、还是技术高校的学生都平等的拥有劳动的权利[3]。所以,顺应社会发展的需要,现在正是将蓬勃发展的大学生兼职势头统一归纳于劳动法中非全日制用工制度的时候,对于其中少量的具有雇佣关系、劳务关系等性质的兼职作为例外情况加以对待[4]。

二、将兼职大学生纳入非全日制用工来保护的实际适用探究

考虑到如果对兼职大学生的保护倾斜过度,用人单位会慑于形势拒绝为大学生提供兼职岗位,导致保护初衷化为泡影。所以建议使用非全日制用工制度为从事兼职工作的大学生提供总则性的保护,微观层面实施具体司法解释或规章。

(一)关于工时规定的适用

在现实中,大学生从事兼职时常会遇到用工方临时要求加班加点,虽然与双方曾于劳动关系订立之初时的约定相悖,但大学生处于弱势地位,最终也不得不与之达成妥协。这时,大学生的工时标准不妨参照非全日制用工形式,即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如此,有利于大学生在行使劳动权与受教育权中找到平衡点。

(二)关于劳动报酬规定的适用

有不少大学生在辛苦完成兼职工作之后,却被用工方以各种理由或无故拒付、少付劳动报酬。非全日制用工制度中提到“小时计酬标准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能在法律上为遭到克扣、拖欠工资的兼职大学生提供有力的支持。

(三)关于口头协议、不得约定试用期和终止用工方式等规定的适用

在非全日制用工制度当中,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不得约定试用期”。这是对劳动者权益保护的体现,所以也可以应用于大学生兼职的情况。另有“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终止用工,用人单位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该规定保证了所建立的劳动关系处于一种灵活的状态,能同时满足劳动者、用人单位对“临时工作”的期望与需求。劳动者不必为繁琐的手续所囿,用人单位也不因过重的负担而累。

(四)关于劳动保护条件的提供和工伤的处理

大学生兼职上岗前,据情况应分别由学校、中介机构或个人就劳动保护以及工伤赔偿等事项与用工方协商约定。对于未按要求协商劳动事宜的用人单位应适当加大其举证责任。大学生兼职上岗后,用工方应当提供必要的劳动保护条件。当大学生在外兼职发生工伤事故,建议立法中能考虑将此类工伤事故借鉴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者赔付待遇,并结合学校为大学生提供的保障方式,供大学生于二者择一或者向各自按比例求偿。

[参考文献]

[1]唐思羽.大学生兼职权益侵害现象调查报告[D].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当代青年研究),2007(11).

[2]朱海平.社会失范理论的本土化思考[EB/OL].社会学视野网,2009-11-23.

[3]陈福萍.兼职大学生劳动权益的法律保护研究[D].西南政法大学,2012.

[4]周懿.大学生兼职之法律问题探析(第二章兼职大学生劳动关系之法理论证)[D].华东政法大学,2013:20-33.

作者简介:段力萍(1994-),女,汉族,重庆人,重庆大学法学院,本科生,研究方向:法学。

中图分类号:G645.5;D922.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6)10-022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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