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古代“义绝”制度
2016-02-05万亚南
万亚南
西北政法大学,陕西 西安 710122
浅析古代“义绝”制度
万亚南
西北政法大学,陕西西安710122
摘要:中国古代的义绝制度是在唐代得以确立。这项制度它构成了对“七出”“三不去”制度的补充,从而形成一套完成离婚制度的组成部分。但它不是一成不变的,随着社会发展的变化,其整体结构也会稍有变动,但制度背后所要维护的核心理念仍是家族本位的利益和社会秩序的稳定。
关键词:义绝;唐律;休妻
一、概述
中国法律除了“七出”“三不去”主要制度之外,对婚姻解除的方式仍有其他规定。如:“义绝”。在古代社会,“七出”是夫可行使特权的离婚,“义绝”是法律规定的国家干预强制离婚。
“义绝”是一种特别的离婚。“义绝”是指夫妻之间的情义断绝。正如《列女传》中记载:“夫妇之道,有义则合,无义则离。”汉律有此说法,晋人定律也有此条,但是唐律才是真正将其设定为一种强制离婚的规定。如果在婚姻里出现双方中的任何一方破坏“婚姻之义”的行为,例如唐律中规定:“夫殴妻之祖父母、父母,或者杀妻之外祖父母、伯叔父母,兄弟姐妹时,夫妻之祖父母、外祖父母、伯叔父母、兄弟姐妹之间上对方时,妻殴或詈夫之祖父母、父母或者杀伤夫之外祖父母、伯叔父母、兄弟姐妹时,妻与夫缌麻以上的亲属奸淫或者夫与妻之母奸淫时,以及妻欲害时”,称之为“义绝。”这样一种夫妻中的任何一方对对方的亲属实施伤害或者夫妻双方的亲属互相加以侵犯的行为,法律上会认为这就有损于夫妻二人之义,婚姻就应当解除,使其离婚。倘若夫妻双方因为感情深厚而没有离婚的话,那么这时国家强制力就会出现来进行干预了,它的手段就是让丈夫或者妻子来承担刑事责任。本身,“义”是夫妻双方结婚的前提和条件,当“义”不存在时,那么婚姻也就不可能延续了。但是这里的“义”仍然不单单是二人之间的,更是夫和妻两家之间的情义。在“义绝”里更强调家族之间对于婚姻的影响,夫妻在这里更是没有任何意志可言。婚姻是“合二姓之好”的,一旦出现了对对方家族,亲属的伤害行为,还如何能够共同继续生活下去呢?这是有悖于法律以维护家族利益为本位的立法精神的,法律对此才会十分重视,以强制力进行干预,使其强制离婚。毕竟,家族之间的矛盾若是十分尖锐而冲突不断的话,是极不利于社会秩序的稳定的。则法律要以此项规定来解决一个个具体家庭之间的冲突。
但“义绝”制度并非一成不变的。这是唐律中具有特色的规定,“义绝”制度是律令结合的;但在北宋中期以后就失去了能够借鉴的意义,对后世现行法的产生没有影响。“在明初之令中,虽然有‘七出’、‘三不去’,但是义绝之名未见有。”①其中,明律并未明确规定“义绝”意为何,只是零星在其中有一些强制离异的规定。“甚至,夫妻非因自己等相互间的问题,而是因对各自亲属的情义必须离婚,像这样的事情,明代法律家几乎不能理解。”②此外,而后明清律中的“义绝”一词相较于唐律的规定有了更多的含义,实际上已不是唐律赋予的那般法律意义了。
首先不仅在夫妻之间,它还指已经缔结的恩义关系遭到背信弃义,取消这种客观存在的状态,如赘婿和岳父之间。《元典章》中:“女婿虚指丈人奸女者为义绝”。义绝一词已经广泛用于背离亲属之间情义的规定了。
其次,“义绝”本质上是一种审判离婚,后世对此仍有许多规定,不限于唐代夫妻的亲属之间相互伤害的行为。如《元史·刑法志》:“诸强奸妻前夫男妇未成,及强奸妻前夫已成,并杖一百七,妻离之”,这俨然不是唐律中伤害双方父母人身的行为;《元典章》中规定:“将妻转嫁卖休者为义绝”。明清律中也将买休、离休专门处置,除外若丈夫典当了妻子或者强迫、默认妻子与其他的男人有染,妻子也应该与之离婚回到娘家。这些情况下,丈夫与妻子两人之间的“情义”自然也断绝,所以法律允许离婚。
最后,“义绝”与传统唐律规定的情节不同。《大清律例》中规定:“……其所指义绝者,亦复不同,有于法应离,不许复合者,如所云离异归宗,仍两离之之类,即本条应离不离之类,亦是也。其有可离,犹许复合者,如所云:愿留者听,愿离者听之类,即本条从夫嫁类亦是也。”故明清律例中所指的义绝,根据情节的不同,也有可离可不离的情形,将不许不离的情形分开了。这比唐律那般必须离婚的含义来说更为丰富了。
二、结语
在古代,古人解除婚姻皆是“弃妻”、“出妻”,“明清以降‘休妻’一语,遂为民间离婚之通俗用语。③这说明了古代的离婚实际上就是休妻。包括“七出”、以及对其限制的“三不去”、“义绝”、“和离”的相关规定,从“义绝”中,我们不难发现,实际上也是礼教精神在法律当中的贯彻,这体现了我国传统封建社会以“礼治”统治社会,以维护封建政权的一种统治形式。在这样的社会中,家国同构,国家、家庭、个人三者是一体的。家庭作为基本的社会单位极为关乎一个国家的稳定,所以作为离婚制度之一的内容,它关系到每个具体家庭的和谐。
实质上休妻制度正是为了维护婚姻关系稳定所设立的,对我们的社会产生了深远的影响。而通过这样的分析也让我更加了解了妻子在古代家庭中的地位,以及婚姻的背后更为深层次的目的和意义。这与我们传统的意识形态是分不开的。因而探析义绝制度,也是十分有意义的。
[注释]
①[日]滋贺秀三.中国家族法原理[M].北京:商务印书馆,2013,5:507.
②同上注,第507页.
③陈鹏.中国婚姻史稿[M].北京:中华书局,1990,8:589.
[参考文献]
[1]陈鹏.中国婚姻史稿[M].北京:中华书局,1990.8.
[2][日]滋贺秀三.中国家族法原理[M].北京:商务印书馆,2013.5.
作者简介:万亚南(1995-),女,侗族,贵州凯里人,西北政法大学刑事法2013级本科生。
中图分类号:D92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6)10-0212-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