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艾滋病人隐私权保护中的权利冲突及其协调
2016-02-05康楚鑫
康楚鑫
四川大学法学院,四川 成都 610225
论艾滋病人隐私权保护中的权利冲突及其协调
康楚鑫
四川大学法学院,四川成都610225
摘要:随着艾滋病在全世界的不断蔓延,人们在对艾滋病的防治提起足够关注的同时,艾滋病人隐私权保护的问题也浮出水面。艾滋病人作为一名普通的公民,想要保障自己的生命健康权的同时,也更希望自己可以像一个正常人一样生活在社会这个大集体中,不想因为自己患有艾滋病而遭到社会的歧视与隔离。在这种情况下,艾滋病人的隐私权与他人的知情权等就产生了极大地冲突。本文就将对各种权利的内涵以及彼此之间的冲突形式、原因加以分析,权衡双方利弊,运用法律手段尽量使其达到协调,从而更好地促进中国的法治及社会的和谐。
关键词:艾滋病人;隐私权;权利冲突;协调机制
一、艾滋病人隐私权的界定
从1981年发现第一例艾滋病之后,艾滋病几乎成了人类的头号天敌。到目前为止,我国的HIV感染者约有84万人,其中艾滋病病人约8万人。为了更好的防治艾滋病,不仅要从医学技术方面下手,更好的保障艾滋病人的权利也是极其重要的一个方面,隐私权就是其中重要的一个方面。保护艾滋病人的隐私权不仅可以安抚他们的情绪,防治他们恶意报复社会从而造成更多地艾滋病感染者,更有助于整个社会人权的保障,促进社会的和谐。然而,艾滋病人隐私权的保护却与社会上其他的许多权利发生冲突,如医务工作者的知情权、他人的生命健康权等,如何对这些权利冲突进行协调,我国现今的法律制度并没有很全面的规定。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及《宪法》的规定,一般意义上的隐私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对其个人的、与公共利益无关的个人信息、私人获得和私有领域进行支配的一种人格权①。但包括艾滋病人在内的患者隐私权的定义与一般意义上的隐私权有一定的区别,在我国也始终没有被普遍认可的通说。在我国目前有三种关于患者隐私权的界定,如认为患者隐私权是病人有阻止他人对自身隐私部位等进行侵害的行为的权利,或是不被他人知悉的权利,第三种说法是阻止义务工作者泄露病患信息的权利。但这三种学说都因内容过于片面或保护期限不明确等不被完全认可。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界定包括艾滋病人在内的患者隐私权必须先抓住患者隐私权不同于一般意义上的隐私权的特点,主要包括:①权利义务主体的特殊性,即权利主体仅仅指患者而不包括其家人,而义务主体则指的是医疗机构及其相关义务工作人员;②患者隐私权保护期限的特殊性,即不仅仅是患者接受医疗服务的过程,而是可能一直延续到患者死亡;③患者隐私权的更易受侵犯性,患者为了得到更好地治疗,必须配合医生,向医生透露自己的个人信息,尤其是像艾滋病这类的性病,甚至必须将自己的性史、个人生活习惯等绝对隐私的信息告诉医生,如果法律对艾滋病人等患者的隐私权不加以明确规定的话,是极其容易造成患者隐私权的受侵害的;④隐私权保护内容的特殊性等。因此,患者隐私权应界定为:患者在医疗过程中避免身体隐私部位不当暴露或者被触摸,以及避免接受医务工作者将其在医疗过程中所掌握和知悉的信息不当泄露的权利。
二、艾滋病人隐私权保护中的权利冲突的主要表现形式
艾滋病人在行使自己的隐私权时,与社会上其他权利发生冲突的表现形式是多种多样的,比较突出的有:
(一)艾滋病人隐私权与医务工作者的知情权的冲突
艾滋病人的医务工作者的知情权主要指为了更好地医治患者,了解患者的病情起因、身体现状、生活习惯、性史等个人信息和全部病情的权利。而这种了解有时可能是通过医患之间的对话,有时可能更需要医生对患者需要治愈部位的观看甚至是触摸,在这种情况下,患者出于害羞或是其他原因不希望医生知道从而援引法律赋予的隐私权必然会与医务工作者所享有的知情权相冲突。
(二)艾滋病人隐私权与配偶或准配偶知情权以及生命健康权的冲突
2003年10月11日《成都商报》曾报道“四川艾滋疑似女携带者张丽(化名)对男友王瑞(化名)隐瞒病情仍申请结婚,医院、婚姻登记部门因承担保密义务陷入两难境地。”这就提出了艾滋病人在结婚登记时是否应告知对方自己感染艾滋病病毒的问题。即当艾滋病人的隐私权与配偶的知情权发生冲突时,法律优先保护谁?我国法律目前对此没有任何相关的规定。这种法律上的空缺不仅导致了双方权益都会受到严重损害,也会给法院在处理相关案件的实践中造成许多不便②。
(三)艾滋病人隐私权与社会公共利益的冲突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医生应将艾滋病病例作为二级传染病病例及时报告当地疾病控制中心。而此时如果患者以维护隐私权为由要求医生保守秘密,不得上报而导致更多社会无辜群众染上艾滋病病毒的严重后果,应该谁来承担?多数学者支持类似的公众权利与个人权利发生冲突的情形应采取保护多数人利益的做法,但是,直接不顾艾滋病人的隐私权将其个人信息泄露,这无疑是属于“多数人的暴政”。
艾滋病人隐私权保护的过程中还有许多其他形式的权利冲突,以上只是比较典型的几种表现形式,造成这些权利冲突的原因也是极其复杂的,笔者认为,最主要的应当是我国目前相关立法的不健全,同时权利冲突主体之间认识水平不同、利益和价值追求不同等也是重要决定因素。
三、国外协调艾滋病人隐私权保护中的权利冲突的立法实践
艾滋病几乎是迄今为止世界各国人民的头号天敌,各国对艾滋病人的关注也在与日俱增,对于艾滋病人隐私权保护的立法也在不断完善,其中属《菲律宾艾滋病防治和控制法》及《柬埔寨王国艾滋病预防控制法》最为成功。这两部法律关于艾滋病患者隐私权的保护有很多相同之处并且受到各国高度评价的规定,主要包括:
第一,国家应当建立专门的艾滋病委员会,从事艾滋病防治的事务,并作为艾滋病工作的中央咨询、规划和决策机构,保证相关政府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执行相关法律。制定全国性艾滋病教育工作和防御工作计划;建立全面的艾滋病监控系统;为有需要的人士提供艾滋病病毒检测和心理辅导服务等。
第二,法律规定艾滋病病毒检测必须经过当事人同意,不得进行强行检测。只有在以下三种情形下,强制性的艾滋病毒检测才被允许:①当某人被依《刑法修正案》规定的相关罪名起诉时;②确定某人是否为艾滋病病毒感染或者有利于解决《菲律宾家庭法》所列举的有关争议时;③当为执行《器官捐赠法》和《国家血液供给法》时。同时法律规定,国家应当建立进行匿名艾滋病病毒检测的机制,并确保检测过程中接受检测者的姓名不被公开,检测结果保密。这种在尊重病人自主权及隐私权情况之下进行的艾滋病病毒检测,使感染者免受了非人道的、羞辱的对待或惩罚,保障了患者的人身自由与尊严。
第三,在监控与保密方面,《菲律宾法》明确规定所有卫生专业人员、医疗人员、雇主、招工机构、保险公司、数据处理员和其他掌握医疗记录、档案、数据或检测报告的人,在处理医疗信息时应当严格履行保密义务。除了法律规定的作证等特殊情形外一律必须保密。
菲律宾、柬埔寨两国在艾滋病人隐私权立法方面还有许多其他的先进之处,如反歧视的规定、对公众进行艾滋病知识的宣传教育等,使公众对艾滋病进行充分了解,增长防御艾滋病的知识,从而减少对艾滋病的恐惧,并可以给予艾滋病人更多的关爱和帮助。
四、中国艾滋病人隐私权立法的成效及问题
中国人民对于艾滋病的认识,直到21世纪前,一直是将艾滋病与同性恋、吸毒、卖淫等行为联系在一起的③。在立法上,也是21世纪后,有关艾滋病人权利保护的法律法规才逐渐出台,如《艾滋病防治条例》等,但现在仅存的一些法律仍存在诸多的问题:①缺少专门为艾滋病而制定的法律法规,仅有的一些艾滋病相关立法都是分散在其他法律法规中,只且规定残缺不全,没有对发生冲突时的解决办法加以规定④;②部分法规之间不协调甚至冲突,如《艾滋病防治条例》中分别规定了艾滋病病人的隐私权与病人家属的知情权应受法律保护,却没有规定二者发生冲突时的解决方法;④对艾滋病人通过滥用隐私权等方式故意传播艾滋病病毒行为的惩处缺少规定。虽然《刑法》第306条规定:“明知自己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卖淫、嫖娼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但该条规定显然将故意传播艾滋病的犯罪行为排除在外,因为艾滋病不是性病。同时,就算艾滋病是性病,该条定罪也过轻,法律威慑作用有限。
五、对我国艾滋病病人隐私权保护立法的建议
综上所述,中国有关艾滋病病人隐私权的立法还存在很多问题,笔者的建议如下:
第一,起草《艾滋病防治法》,保护艾滋病病人的隐私权应从根做起,如果艾滋病在我国得到完全的控制,权利冲突的问题自然迎刃而解。同时通过《艾滋病防治法》在整理曾经有关艾滋病的法律法规的同时,对其整个艾滋病人权利保障进程起到统领作用。设立专门章节对艾滋病病人隐私权保护中的权利冲突问题进行规定并解释。
第二,对现行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清理或修改,如及时修改《刑法》的有关条文,尽早设立故意传播艾滋病罪等罪名。2001年曾经就有人大代表建议设立“故意传播艾滋病罪”罪名,被反对者以会加重公民的恐惧感及对艾滋病病人的歧视的理由予以否定。然而笔者认为,通过这种方法,才能让艾滋病病人更加正确的认识到自己的隐私权是存在界限的,不可以滥用从而伤害到社会公众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也可以激励公众加强对艾滋病的认识,从而增加对艾滋病的预防知识。
第三,加强对艾滋病预防知识的宣传以及对公众的教育,上文提到,权利冲突发生的很重要的一个原因就是权利冲突双方对艾滋病的认识水平不同,使公众增加对艾滋病基本知识的了解,从而提高预防能力,可以减少公众对艾滋病的恐惧,降低对艾滋病病人的歧视、偏见,减少权利冲突出现的可能性。
人类一直在努力遏制艾滋病的传播,但是,与此同时也应该尽可能多的给予艾滋病患者爱与关怀。隐私权对于他们来说和生命一样重要,艾滋病患者都希望可以在患病后安静的疗养而不是被歧视,因此,本文通过对比国内外目前关于艾滋病人隐私权保护的立法,指出我国目前立法的不足并提出了相关的立法建议。希望在未来的日子里,所有人都可以做到尊重他们的隐私权,减少权利冲突对彼此造成的伤害。
[注释]
①王利明.人权法新论[M].长春:吉林人民出版社,1994:487.
②李祥福.艾滋病防控中政府干预与公民自主权利的冲突[J].昆明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4,13(2).
③朱海林,韩悦红.艾滋病患者权利保障面临的伦理冲突及其协调[J].大连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3,30(1).
④陈亚东.艾滋病防治的法律[J].人权杂志,2007,6(5):33.
作者简介:康楚鑫,女,四川大学法学院2014级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民商法学。
中图分类号:D923;D922.1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6)01-0104-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