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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看待舆论正义

2016-02-05刘正全

魅力中国 2016年17期
关键词:公正正义审判

刘正全

(山东康元律师事务所 山东 青岛 266300)

如何看待舆论正义

刘正全

(山东康元律师事务所 山东 青岛 266300)

新媒体网络语境下,舆论对社会焦点、热点的关注度愈来愈高。网络舆情的关注对司法审判个案的冲击度越来越大。这对追求矫正正义、重法律效果、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的司法审判,提出了极大挑战。正确对待社会舆情以推动司法公正,结合我国传统历史文化,以舆情促正义,以正义诠释舆情,以保证矫正正义之实现,已成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统一的必然路径。

法律热点;舆论正义;司法正义;程序公正

一、舆论倾向推动法律热点问题走向

近年来诸多法律案件特别是典型刑事案件成为社会舆论炒作之焦点和热点。1很多案件经网络热炒后迅速升温,越来越多的人基于不同的立场和角度给于关注。于是,一个不争的事实出现,网络关注度极高的案件往往会创造出不一样的法律与社会效果。即,社会舆论越关注,法院的判决越趋于人们最初所期待的舆论,虽然有时也有少许的例外。社会各界包括法律界在内的各行各届人士不约而同的网络呐喊,进行“网络审判”或推定,造就出台下观众要求台上决策者按观众要求给出合乎他们预期的意见的强大气氛或氛围。媒体舆论的强大关注程度,造就出的是同案不同判的法律后果。仿佛实现了不少人期待的法律公正,然而这样以来,貌似很多案件就要重新审理。这是不是在伤害法院的“既判力”权威呢?

(一)倾向性舆论对审判的影响

吵闹并喧嚣一时的“许霆案”,因同一法院前后两次的判决结果大相径庭,诸多人士呼吁伤害了法院的“既判力”。本来已经很清楚的审判事实--即利用取款机出错时恶意取款。如果非要说是不清,那顶多是对定性部分不清,即对取款机属不属于金融机构的定性,和行为属不属于盗窃定性。那是一审中对法律的适用犯了“严重错误”吗?或许是,因为把许的案件完全按罪刑法定来判,就得判无期或死刑。而按现行法律规定来看,判无期已经是“从轻”了。要在法定刑以下判决,需要层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对此,广州中院“经充分论证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认为“许霆的盗窃犯意和取款行为主观恶性相对较小,犯罪情节相对较轻”,于是作出了相对原审较轻的判决结果。但对于许霆案件的从头到尾,程序方面貌似没有显然的失误。之所以原判决被推翻,是由于原先的判决结果至舆论一片哗然,社会舆论不同意才致法院不得不迫于压力,重新开庭审理并作出改判。这从许霆辩护律师所言可见一斑。2

从一审被判无期徒刑到二审改判五年的有期徒刑,这毕竟是一个很大的差距。单从原先的判决有程序瑕疵是说不过去的。从表面看,庭外人群的舆论并没有坐到法官的位置上去审判案件并作出判决结果,但在官方正式审判结果作出之前,以舆论的巨大评论影响下,法官的审判,颇有早已“跃然纸上”之感。这是因为,诸多人群都在盯着法官,以一种威慑的力量“绑架”了审判者的灵魂。如果判决结果与期待差距太大,即有“触犯众怒之嫌”,那其引发的“不良”社会效果肯定又是不堪设想,需自身来买单。

(二)舆论将事实定性,进行法律判决

按照我国当前的法律体制,我们实行严格的“罪刑法定”,我们是不承认判例的效力。可是,上面两个案例,普通的民众都能看出,是典型的同案不同判。严重背离了我们对于公平正义的终极价值追求。“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受到质疑和挑战。而上面的两个案子最大的不同之处,是辩护人或者说是被告人的近亲属在媒体舆论上下的功夫不同。虽然罪与刑应由“法”来定,而不应受任何人的意识所左右,但事态的进展,却总是要受制于适用法律的人的操作水平的限制。[1]舆论正义在其激情燃烧的情况下,为了实现其所关注的实体正义结果,致司法机关在程序正义如何演变上大动脑筋。

2011年西安音乐学院药家鑫故意杀人案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李玫瑾教授从青少年犯罪心理学的角度来寻找药家鑫杀人动机及其心理状态时,本是客观的犯罪心理研究与探讨,却被一些网民冠之为“犯罪漂白家”,对其进行人身名誉攻击。庭审前西安中级人民法院对一些旁听人员的调查问卷也被一些网络水军认为是有“幕后黑手”的操作。当二审再次维持了一审的死刑判决结果后,西安有五位教授联名提出是否可以“刀下留人”,质疑审理药家鑫案件的公平与公正性,即能否在一个不受舆论干扰的环境下完成审理,结果招致网上骂声四起,严重影响着法院审判的走向。失去冷静的舆论,早已把药家鑫送到了刽子手执行死刑的刀口上了。[2]在死刑犯的脑袋尚未被刽子手挥刀吹下时,他却早已被民众的舆论淹没的找不到脑袋了。而该案所引起的影响是,李昌奎案也被提起再审而在再审中被判处死刑。从表面看,仿佛是遂人愿和大快人心的事。

二、舆论与正义的价值体现

(一)正义的理解与诠释

《辞源》对于公正的解释是:“不偏私,正直”。在英文中,代表“公正”一词的justice,具有公正、正义、正当、公平等意思。法律是正义的化身。法官判案,所依据的标准只能是法律。而舆论只能是参考。法官没有改变法律的权力,他只能是在适用法律,而且也只能是在适用现行有效的法律。

我国是成文法国家,奉行“罪刑法定”法则,司法审判是独立审判,程序必须要符合法律规定。[3]舆论对于审判结果起着一定程度的冲击作用,甚至有时,这种冲击作用可能会很大。舆论的关注程度,貌似与审判结果成正相关关系。舆论关注的越多,审判结果越符合民意,即舆论正义实质上体现民众的要求-即公正。

(二)“不杀不足以平民愤”成为舆论热浪

按我国现行刑法规定,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者。什么叫“罪行极其严重”,持严谨态度的学者需要对其严格界定,但普通民众所关注的却只是网络语言所反映的事实,没有能力去确认究竟发生了什么,缺乏对事实进行还原的技术能力与专业水平。当网民们看到描述极为残忍的网络情节时心中自然就会义愤填膺,认为残忍杀害两条生命的罪犯必判处死刑。否则,许多死刑犯都应该改判免死,而药家鑫更是要在九泉路上申冤。由于先前舆论的关注度不同,李昌奎案在审判前没有人注意到其行为的恶劣程度。网民认为,如果仅仅是由于舆论关注不同,让罪行更严重的李昌奎免死,是非常不公平的事情,是不正义的法律悲哀。[4]司法适用应该是统一的,无论是否有舆论关注甚或舆情压力,法律准绳都不应该发生异化,司法公信力才能不断得到提升。

现代的法治层面上的司法公正包含两个方面,“形式公正”和“实质公正”。形式公正也即程序公正,是指:同样的情况应当同等对待,同等处理。程序公正是实现实体公正的前提,以程序促公正是法治社会的必备特征。但程序公正,有时也的确公牺牲实体公正。但我们决不能说,程序公正就意味着实体公正,就是最终的正义,绝不能说程序正义就是最终的价值追求。为了更有利于司法工作者实现程序之外的公正,特别是实现实质公正,法律赋予了法官自由裁量权,因为不可能所有的案件按程序享受一样的待遇,案件毕竟会有差别的。在这里,约束法官的应该就是他们需恪守的法官职业道德。

言论自主适合于任何法治国家,但通过集体快意围观,谣言咒骂、侮辱诽谤等表达愤慨借以影响审判走向的方式判案,恐怕并不适合于任何法治国家。面对网络上形形色色的指责,包括公检法在内的各司法机关压力备增。依法取证、按程序办案,定期公布结果,仿佛都会被网络质疑公平性。民众参与依法治理国家、治理自身所生活的环境的诉求正越来越高。政府应顺应潮流,提升自身公信力,以实事求是的态度,让民众相信政府的结论和主张。诚然,公检法方面出现的一些腐败现象,严重的影响了司法在民众中的正义形象,破坏了司法应具备的公信力。人们无法相信或接受这些在他们看来是已经发生蜕变的人,会是正义的“化身”? 摆在司法工作者面前的任务,还是任重而道远;但压力又常常迫在眉睫。

三、舆论监与程序正义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全面进步,民众对于公平正义的要求越来越高,对于事实真相的透明度越来越要求知情权的情势下,提高政府形象和公信力,切实摆正公权力的位置来服务大众,将成为新形势下特别是处在网络监督时代的一道极具挑战力的难题。

由于在网络媒体下网民表达意见非常便捷,一些案件很容易被网络热议,从而左右社会整体的事实判断和价值判断。因而,正确处理网络民意有助于推动司法正义,维护社会秩序。正确处理社会舆论与司法公正的关系,公正办案,促进社会公平,有利于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历史上,多数人的民意并不一定完全可靠,有时可能会是“多数人暴政”。明末著名的抗清英雄袁崇焕,在国人中了敌人反间计的情况下,被污叛国被被处以极刑。多数人可以伸张正义也可能产生多数人对少数人的暴力,而暴力却戴着正义的面具。当年黑人辛普森一案,几乎所有白人都坚信他就是凶手,但最终由于指控其犯罪的证据不足,法官还是不得不尊重程序而宣布其无罪释放。可见,如何妥善的处理民意,更为重要。

我们的老祖宗在两千多年前就指出:“国人皆曰可杀,然后察之;见可杀焉,然后杀之。”3人命关天,不可以草菅人命。否则可能被追究枉法之责任。然而,由于国民并非是专业水平的法官,故国民可以监督作为公权力的司法适用是否符合正义,但不可以越俎代庖、超越现行法律去追求激情的正义。国民无暇去弄清事实的真相。还原事情真相,是司法机关的本职工作,也是他们的义务。国民可以监督司法机关的行为是否廉洁,甚至可以通过回避制度淘汰不合格的审判人员,但却不能直接超越现行法律插手具体案件。

公平、公正是司法的灵魂,是我们所生存的这个社会的最终价值追求。司法是推动并实现矫正正义的最后一道保障。正义作为一种价值观念,具有多元性,但是作为居中裁判的法律适用者,必须践行“现实法律使者”的使命。因为,其唯一的上司,就是现行法律本身。

[1][日]大塚仁著,冯军译:《刑法概说(总论)》,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出版,2003年1月版.

[2][英]罗吉尔·胡德著,刘仁文等译:《死刑的全球考察》,北京:中国公安大学出版社,2004年

[3]黎宏:《刑法总论问题思考》,北京:中国公安大学出版社,2007年5月

[4]黄鸣鹤,《不要被伪民意牵着鼻子走》,《民主与法制》P44,.

注释:

1 随着网络关注升温,这样的案例越来越多,尤以“许霆案”、“何鹏案”、“药家鑫案”、“李昌奎案”、“李某某强奸案”等为甚。近来又有时至发稿时亦未定性的“雷洋案”、“北京野生动物园老虎咬人案”等。

2 许霆辩护律师在采访时曾直言不讳的说,如果没有现代媒体舆论的参与,就不会有许霆案从无期到五年的改判。

3 参见《孟子·梁惠王下》。

刘正全,男,山东淄博人,山东康元律师事务所律师,研究方向为法理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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