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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村干部犯罪心理形成的一般性规律分析*——以江苏省扬州市乡村干部腐败案件为例

2016-02-05

法制博览 2016年1期
关键词:乡村干部个性特征

秦 岭

扬州市江都区委党校,江苏 扬州 225200

*2015年度江苏省扬州市反腐倡廉建设基金项目:良好的非理性品质对扼制农村干部腐败行为影响研究——兼论农村“大监督”的理论基础(FFCL15A04),2015年度江苏省社会科学基金项目:两轮驱动:党委主体责任、纪委监督责任“1+1”协同共进机制创新研究(15SYB-104)阶段性研究成果。



乡村干部犯罪心理形成的一般性规律分析*
——以江苏省扬州市乡村干部腐败案件为例

秦岭

扬州市江都区委党校,江苏扬州225200

*2015年度江苏省扬州市反腐倡廉建设基金项目:良好的非理性品质对扼制农村干部腐败行为影响研究——兼论农村“大监督”的理论基础(FFCL15A04),2015年度江苏省社会科学基金项目:两轮驱动:党委主体责任、纪委监督责任“1+1”协同共进机制创新研究(15SYB-104)阶段性研究成果。

摘要:基层反腐败斗争,应以农村为重点。尽管乡村干部走上违法犯罪道路的心理根源涉及诸多层面,但腐败主体隐性的心理因素更有其内固性,演变过程也千变万化。充分认识乡村干部违法犯罪的心理特征与行为趋向,可以进一步分析腐败犯罪的原因,提出行之有效的对策,从而遏止和预防腐败犯罪。

关键词:乡村干部;腐败心理过程;个性特征

从心理学角度分析,人的自私、欲望和贪婪等,都潜藏在人性之中。当出现外在的相关条件对其人性产生相关刺激的时候,比如金钱、美色等,其潜藏于内心深处的自私、欲望与贪婪就会慢慢被唤醒,并一直伴随着外部诱惑在不断增大。如果当事人缺乏修身与律己,对自身利益的追求便会呈现出一种永不满足的状态,贪婪与自私之心就会产生。此时如不用正确的价值观和良好的心理去抑制日益膨胀的私欲,其欲望便会固化为一种行为模式,腐败行为由此产生。2014年,中共江苏省扬州市纪委查处乡村干部案件占全市办案数的57%,而扬州市江都区这一比例高达72.2%。据分析诱使乡村干部违法犯罪心理形成的内部因素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一、认知扭曲的内化机制

所谓内化,是指主体将外界信息转化并纳入已有认知结构的过程。主体通过对周围环境信息进行正确或错误的认知加工,最终内化为主体的自我要求,从而成为行为的动力。乡村干部违法犯罪的动力因素主要表现在以下三点。

(一)扭曲的认知

需要是有机体内部的一种不平衡状态,而驱力是来自于这种生物需要的唤醒状态,这种唤醒状态驱动有机体去追求需要的满足,而扭曲的认知会导致偏颇的价值驱动。面对长期以来小农经济所积淀的“自私是人的本性”,“无官不贪,无商不奸”,“当官不发财,请我也不来”等价值理念,少数乡村干部以上述价值理念为信条,并将之内化到自己的思想、理念中,从而导致人生观、价值观的变异,接踵而至的是采用非正当方式如贪污、行贿受贿、以权谋私等来平衡自己的心理需求。在扬州市江都区241宗乡村干部贪腐案件中,认知扭曲极具普遍性,于是便采用种种手段大肆侵吞集体财富以满足他们对物的追求成为必然。

(二)膨胀的私欲

腐败犯罪人员心理动力的另一特点就是欲望的贪婪性,这些人的欲望是无法满足的。与一般农民相比,乡村干部待遇高、地位高,受尊重,然而他们中的某些人并不满足,依然不顾党纪国法,拼命地利用手中的权力攫取钱财,用超出党纪国法的手段来实现自己的个人价值。他们攫取的钱财并不仅仅局限于追求心理平衡,而已远远超过他们的生理需求,即置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之不顾,攫取非法利益,满足一己私欲。如扬州市江都区原农委农业技术推广中心某主任利用职务便利,以虚开科普惠农兴村宣传资料、科普展品和新技术新品种推广费发票方式,套取国家科普惠农兴村专项资金4.65万元,并占为已有。

(三)变异的期待

不少腐败分子身陷囹圄后,在忏悔中往往总会说“我是一个农民的儿子”,但现实的情况是他们一旦手中掌握了权力,往往就不再记起农民的身份,自然而然的产生一种超越一般人的优越感。尤其是面对迅速富裕起来且物质条件已超越自己的普通农民,很自然的产生一种不平衡心理,并且出现强烈的补偿冲动。有的人将手中的权力利益化,认为只要帮村民办事就理应得到回报。如2011年至2012年,扬州市江都区某镇党委书记在某一合作项目中给行贿人以关心和支持,接受行贿人1万美元的报答。给下属的职务提升和申请农发行贷款提供关心和帮助,先后接受当事人4.5万元报答。

二、人格病态的固化机制

人们的欲望是无限的,但能够获得满足的欲望则是有限的,因此这就需要节制,但是如果没有形成很好的心理制动,人的欲望则无法限制,没有节制的行为逐渐固化,最终导致腐败。腐败犯罪分子心理固化机制构成要素有以下3个方面内容。

(一)消极的人生观

腐败犯罪分子没有形成正确的人生信仰,他们崇尚金钱至上,奉行极端利己主义,享乐主义,他们淡忘了人民赋予的职责,不讲党性原则,奉行等价交换、权力寻租,见利忘义。他们不顾社会道德和法律的约束,千方百计地占有金钱,不择手段地追求各种非法利益。如扬州市宝应县住建局原党委某副书记,长期在乡镇工作,2007年身患重病,继续升迁无望,于是产生“般到码头车到站”想法,并认为既然戴不了更高的“高帽子”,还不如捞点“小实惠”。从此以后,此人频频出没高档消费场所,沉迷于酒色和享受之中,找情人、会商人,先后收受个体老板、材料供应商、工程承建商和下属工作人员所送现金等贿赂20余万元。

(二)偏颇的价值观

腐败犯罪分子形成的价值观是与社会规范相偏离的,在价值观念上产生了个人与社会的错位,从而逐渐滋生“一切向钱看”,“只讲目的,不择手段”,“个人利益至上”等利己主义的思想道德观念。而这种道德的堕落导致价值取向的实惠化,本位化,一切围绕自身的实利作取舍,漠视道德规范的限制,放任自流,滥用职权,最后陷于腐败。如扬州仪征市新城镇街道居委会原支部副书记,将人民赋予的分管拆迁之职权明码标价,大肆收受拆迁户所送现金,从最初的2000元、5000元,到单笔10万元,共收受他人现金42.5万元。价值观的偏离,最终使其落入违法犯罪的深渊。

(三)失控的权力观

失去控制的权力会膨胀与扩张,它能使执政者产生扩大权力的冲动,产生一种使自己能力升华的错觉和自我能量的扩张感。人格化的权力在有所作为时,会使掌权者感到自己的权力无所不在;人格化的权力在胡作非为时,同样会使掌权者感到权力的巨大威力。一旦这样,膨胀的权力在遇到权力行使对象不精、范围不明或有利可图时,极易发生行政越权行为。有些执政者面对利益的诱惑,将职权异化为特权,把人民赋予的权力作为聚集财富的工具;有些执政者放纵自己的私欲,利用职权侵占人民的利益,把个人利益置于党和人民利益之上,甚至不择手段地侵吞国家财富。如原扬州市郊区建委某主任,超越手中职权,包办企业基建,干涉信用社工作。在任职期间,利用职权索取、收受有关单位和个人贿赂人民币13.85万元,其中不包括因权钱交易使信用社产生一笔22.5万元的不良资产,并且已无法追回。

三、违法犯罪的强化机制

(一)初次腐败的恐惧

从总体来说,部分乡村干部实施腐败行为之前,特别是首次作案时,总有做贼心虚之感,如果恐惧感占了主导方面,已经形成的犯罪动机则不会得到固化,那么犯罪行为就不易于发生。相反,如果在强烈的私欲刺激下,心怀侥幸心理,认为不捞白不捞,于是,不安和恐惧感就会逐渐减弱,行为主体就会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如扬州市宝应县广洋湖镇卫生院某院长每次收受他人贿赂时虽心存不安,但仍有侥幸心理,总以为能蒙混过关,于是在腐败的道路上越走越远。由此可见,侥幸心理的产生与存在可能与下列因素有关:一是犯罪主体从未有过类似经历,属于纯粹的首犯。二是犯罪主体曾经实施过犯罪行为,因制度、监督等外部原因而尚未暴露;三是在他人身上存在类似腐败行为;四是犯罪主体拥有掩盖其犯罪行为的条件和资源;五是犯罪主体具有一定的智商和情商,过分相信自己的能力和手段;六是犯罪主体具有利用职权或身份编织起来的保护网作屏障;七是犯罪主体对干部队伍有着不正确的认识,具有一种法不责众的安全心理。

(二)再次腐败的泰然

犯罪心理学认为:犯罪心理形成并付诸实施之后,一般情况下,此心理将不断得到巩固和加强,如果得不到切实有效的自我控制,其犯罪自觉性和主动性增强,非法欲望更加强烈,作案经验更加丰富。一旦进入这一阶段,贪污受贿主体与其他刑事主体一样,每一次作案成功,都会使犯罪主体的欲望得到满足,产生愉快的心理体验,且这种体验能够极大地固化犯罪心理,使其犯罪心理结构更趋巩固和发展,最终形成犯罪之定力。如扬州仪征市十二圩办事处规划科原办事员第一次骗取搬迁补偿款3万元后安然无恙,便错误地认为,这样搞钱太容易了,反正都是国家的钱,何不多搞几次。在如此理念指导下,他伙同他人,通过伪造虚假证件等手段,多次骗取搬迁附作物补偿款共88.2388万元,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

(三)屡次腐败的依赖

如前所述,腐败者在初次腐败之初,一般都有摄取不义之财是违反社会道德规范的“违规”意识,同时,也因害怕东窗事发而表现得优柔寡断、忐忑不安。但是,随着腐败行为的成功实施,其心理行为便不断得到强化,并且给腐败分子带来更多的喜悦感、满足感、欢乐感乃至成就感,这些快感体验又作为一种强化因素,促进腐败心理行为的进一步发展,使腐败行为成为一种心理适应和稳定的心理模式,进而逐渐进入成瘾性和自强性的状态,最终导致腐败心理依赖。如扬州仪征市新城街道居委会原党支部某副书记利用职务之便,先后多次接受他人所送现金42.5万元,锒铛入狱后,在悔过书上赫然写下腐败时“千年等一回,不捞白不捞”的无耻心态,可见其攫取钱财已进入疯狂境地,无法自控。

四、结论

目前,我国农村发展在经济新常态下正在步入转型关键期,在这特殊时期,部分乡村干部违法犯罪在所难免。由此,要想抑制乃至杜绝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必须加强各级干部的“三严三实”教育,尤其应从修身角度,强化乡村干部的腐败心理防治,寻找腐败防控对个体心理的干预点,既要强调各个阶段有所侧重,以突出重点,又要遵循行为主体的心理特征,从整体上把握,从而严控乡村干部违法犯罪的高发态势。

[参考文献]

[1]付文科.村社区干部贪腐现象及其预防对策——以M市城乡结合部为例[J].廉政文化研究,2014.6.

[2]李士田.贪污受贿犯罪阶段性心理特征[J].湖北第二师范学院学报,2013.3.

[3]王越芬姜源.农村党员干部消极腐败的道德根源及防治[J].东北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4.

作者简介:秦岭,扬州市江都区委党校高级讲师,研究方向:三农问题、政党建设。

中图分类号:D917.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6)01-003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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