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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被害人参与量刑机制的法律分析

2016-02-05张解义

山西青年 2016年3期
关键词:法律分析

张解义

湘潭大学法学院,湖南 湘潭 411100



关于被害人参与量刑机制的法律分析

张解义

湘潭大学法学院,湖南湘潭411100

摘要:关于被害人参与量刑的机制,一直是法律上探讨的重点问题,由于我国刑事司法受封建法治的纠问式诉讼模式影响,我国刑事诉讼历来对被告人“重打击,轻保护”本文主要从量刑活动的重要性来对被害人参与量刑机制进行分析。

关键词:被害人参与量刑机制;法律;分析

量刑机制是指量刑主体根据量刑标准和量刑规则,采用一定的量刑方法,在对量刑事实和情节等因素进行评估后,对被告人确定宣告量刑的程序和过程。基于量刑活动的重要性,笔者试图以被害人为视角,就如何构建刑事被害人有效参与量刑机制提出设想,以期能对我国未来量刑制度的构建有所裨益。

一、被害人参与量刑制度的现状分析

由于我国刑事司法受封建法治的纠问式诉讼模式影响,我国刑事诉讼历来对被告人“重打击,轻保护”。公诉方控诉的成功只要求指控的罪名成立即可。虽然辩护方对量刑的问题极为关心,但由于定罪量刑的合一,在此罪与彼罪都没有结论的情况下,辩护方对量刑问题的关心也显得力不从心。而对于法官而言,他们一贯只重视案件的定性问题,认为宣告刑只要在刑法分则法定刑幅度之内就可以了。被害人就这样在审判程序中甚至被遗忘了。

由此可见,“重定罪,轻量刑”的司法传统观念,是造成量刑机制缺失的根本原因,它违背了刑事诉讼的公正、公开精神,损害了控辩双方的权利,使得量刑机制无序化,影响刑事判决的权威性。

鉴于量刑程序缺失,法庭的审理活动往往以证明被告人是否有罪为重心,进而导致法官自由量刑裁量权缺乏科学的程序机制,在法庭完成审理工作之后,无论是合议庭的评议还是独任庭法官的决定,外人都是无法知晓的,在这样的程序中,即便是最公正的法官作出的决定,恐怕也会存在非议。此外,这种诉讼是缺乏参与度的,在程度上制约性不足,程序外也没有明确的说明,很容易出现腐败问题。

二、被害人参与量刑机制的可行性分析

(一)被害人参与量刑机制是社会发展的必然选择

目前的研究显示,犯罪人也是生活在一个社会群体之中,犯罪与被害实际上有着密切的联系,犯罪从来都不是孤立存在的,而是基于犯罪人与被害人之间的互动活动来产生。被害人本身可能无辜,也可能他们的行为对于犯罪起到了一定的促进作用,对被害人主体地位的忽视,必将损害被害人参与司法的积极性,并最终导致刑罚适用的不公正。

(二)被害人参与量刑机制是完善刑事程序的必然要求

独立的量刑机制的构建需要诉讼主体各方的参与,而同作为控诉方的检察院和被害人所维护的利益也不尽相同,所以提出的量刑建议也会不完全一致。被害人的量刑建议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被害人因犯罪所造成的伤害程度,同时体现了犯罪的社会危害性,是被害人对被告人需判处刑罚的一种主张和建议。在这种特殊的地位下,被害人的量刑建议应作为判决时充分考虑的一部分内容,以判断犯罪行为的危害程度,完善刑事程序,实现司法权威和公正。

(三)被害人参与量刑机制是保护被害人权利的有效方式

被害人参与量刑机制可以保障被害人的知情权利,可以提升被害人的司法主体地位并抚平其复仇情节,能够平衡被告人最后陈述对量刑的偏覆影响,并且有利于增加量刑透明度,限制法官自由裁量权,具有十分重大的刑事政策意义。

三、被害人参与量刑机制的构建

一者,应重视并明确被害人的主体地位。在我国,被害人虽然有当事人之名,却都未有当事人之实。作为诉讼主体的被害人应当受到相当的重视,其主体地位更应该得到强化,这样被害人就可以有畅通的渠道参与量刑程序。具体的做法包括:在开庭前告知被害人享有的权利并允许其参与庭审,发表意见。其座位可置于公诉人并排且靠近法官处。

二者,可借鉴英美法系“被害人影响陈述”等量刑程序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国具体国情,在被告人、辩护人发表辩护意见后、被告人最后陈述前,加入类似于“被害人意见”环节。

在“被害人意见”环节中,被害人在对被告人犯罪事实的概括基础上,综合衡量被告人的人身危险性被害人可向法庭陈述犯罪情况以及犯罪对其对自身造成的影响,并对公诉人的量刑建议发表自己的看法或提出自己的量刑建议,也可以针对被告人及辩护人对量刑的辩护发表答辩意见,以利人民法院作出准确的最终裁判结论。被害人的量刑建议权不同于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权,它表现为一种私权利,并不具有任何强制性。它一方面,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被害人因为犯罪所造成的伤害程度,体现了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另一方面,属于一种私立求刑权,是对犯罪人需要被判处刑罚的一种主张和建议。依法保障被害人的量刑建议权,可以修复被害人的心理伤害,减少因判决结果与被害人期待之间差距过大,被害人可能会采取私力救济等不安定因素,提高被害人对司法工作的认同度。

被害人可以通过当庭陈述或书面方式发表意见,主要内容可包括刑种和幅度,对缓刑也可以提出相应建议。由书记员记入庭审笔录并由其签名确认。

三者,法官应选择当庭或在判决书中阐释量刑理由,针对被害人具体量刑建议进行论证和回应。这样,不但保障了当事人对量刑结论形成依据的知情权,而且提高了社会公众对刑事判决的认同度,也有效监督和制约了法官的自由裁量权。

四者,完善量刑救济制度,重点解决被害人向公诉人提出抗诉建议的程序。被害人对量刑裁量适用法律有异议的,或者法官在审理过程中存在严重违反量刑程序规定的,可以向公诉人提出建议并申请抗诉。公诉人对被害人的申请或建议应给与书面回复和解答,以确保被害人利益的救济途径。

[参考文献]

[1]王化军,方洁,金鑫,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课题组.量刑监督存在的问题及完善[J].中国刑事法杂志,201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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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石时态,张坤世.刑事被害人权利保护机制之反思与完善[J].中国刑事法杂志,2010(12).

中图分类号:D925.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0049-(2016)03-017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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