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析《唐律》中刑事责任年龄

2016-02-05

法制博览 2016年3期
关键词:唐律中国政法大学伤人

邵 帅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北京 100088



析《唐律》中刑事责任年龄

邵帅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北京100088

摘要:在《唐律疏议》中已有非常发达而详细的关于形式责任年龄的规定,其责任年龄分四个阶段,并规定了跨年龄的责任认定,对于今日立法仍有借鉴意义。

关键词:唐律;刑事责任年龄

一、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

(一)无刑事责任年龄:七岁以下,九十岁以上

《唐律》规定:九十以上,七岁以下,虽有死罪,不加刑(注:缘坐应配没者不用此律)。①

在这两个年龄段的人,即使有死罪也不用死刑,这相当于现代刑法中的无刑事责任年龄。在律注中又提到,如果父亲、祖父有人犯了“十恶”中的谋反、谋逆,子孙当配没为官奴婢者,那么七岁以下的子孙不能免除配没为官奴的刑罚。

《唐律》引用周礼中的“九十曰耄,七岁曰悼,悼耄之人,皆少智力”②,这个年龄段的人在智力水平上不能对自己的行为有法律上的认识。

(二)相对刑事责任年龄:七岁至十岁,八十岁至九十岁

《唐律》规定:八十以上、十岁以下及笃疾,犯反、逆、杀人应死者,上请;盗及伤人者,亦收赎。余皆勿论。③

在这个年龄段的人,原则上对犯罪没有刑事责任,但有两种情况例外,一是犯反、逆、杀人罪这种恶性犯罪并应当判处死刑的,应当遵皇帝上请的特别程序;二是犯盗、伤人这种罪的,可以通过收赎得减免。

这个规定主要来自于周礼的“三赦之法”(幼弱、老耄、赣愚),“反、逆、杀人应死”的重罪,应慎重对待,上请皇帝。对于“盗及伤人”这样的罪,老人和小孩偷盗多是生活所迫,而伤人多出于极端愤怒,可以理解,应当依照“收赎”的规定对其进行减免。另外,“盗及伤人”罪也可以适用官当、除、免的规定。④

另外,七岁以上十岁以下的孩童殴打父母的行为,唐律认为是“虽小及疾可矜,敢殴者乃为恶逆…于律虽得勿论,准礼仍为不孝。老小重疾,上请听裁。”⑤殴打父母并不属于两种应追究的情况,但是已经严重违背了礼制的规定,因此也要采取“上请听裁”的程序,这表明唐律中法与礼的高度融合。

(三)减免刑事责任年龄:十岁到十五岁,七十岁到八十岁

唐律规定:诸年七十以上,十五以下及废疾,犯流罪以下,收赎。(注:犯加役流、反逆缘坐流、会赦犹流者,不用此律。至配所,免居作。)⑥

修订计划的细节,包括融资额度等,仍有待确定。但一些观察人士已对该计划持怀疑态度,农民会担心繁琐的规定和增加的成本使他们处于竞争劣势,环保组织会担心该计划再次遭致失败。“想法是好的,但我们不知道该如何实施。”之前曾在法国自然环境机构工作的卡门·埃切维里(Carmen Etcheverry)说道。

这个年龄段的人,原则上应当具有完全的刑事责任,但是除死刑(即流罪以上)以外的其他刑罚,都可以依照“赎刑”的规定减轻或免除。

律文注中也规定了例外:1、加役流即死刑的减轻刑,依刑种特征本身不允许适用赎刑;2、反逆缘坐流,由于反逆是一种严重破坏家庭伦理的犯罪,恶性很大,不予适用赎刑。

(四)完全刑事责任年龄:十五岁以上至七十岁以下

依据《唐律》,在以上三条没规定的情况下,行为人应当承担完全的刑事责任。在此存在一些特殊情况,例如《户婚律》中规定⑦“其男女被逼,若男年十八以下及在室之女,亦主婚独坐”,即在强迫婚姻行为时,男子如果未满十八岁可以免罪。可见此种犯罪的完全刑事责任年龄在十八岁以上。

二、跨年龄的刑事责任时间认定

(一)诸犯罪时虽未老、疾,而事发时老、疾者,依老、疾论

(二)若在徒年限内老、疾,依老、疾论

行为人在服徒刑的过程中,如果刑期未满而到达七十岁,那么应该依照“诸年七十以上,十五以下及废疾,犯流罪以下,收赎”,对于没有执行完毕的刑期允许行为人适用收赎。这是我国现行刑法所没有的。

(三)犯罪时幼小,事发时长大,依幼小论

以犯罪行为发生时的年龄计算有利于犯罪人,唐律采取了犯罪行为发生时间作为确定刑事责任年龄的标准。

三、评价

《唐律》在刑事责任年龄规定上有两个明显特征:第一,将刑事责任年龄划分为四个紧阶段,并且各个阶段衔接紧密;第二,而犯罪行为实施之后到刑罚执行结束前这段时间内,犯罪人刑事责任年龄发生的变化,给予了充分的考虑。

唐初的统治者提倡以仁义治国,采取较为宽仁的统治方式。在法制建设上,《唐律》采取了“德主刑辅”、“一准乎礼”的指导思想,刑罚较为宽大,这在刑事责任年龄上反映尤为明显。

我国现行刑法第八修正案关注到了对老年人的关注,不得不说是对《唐律》乃至整个中国古代立法实践的一种总结、借鉴和反思。萨维尼说过:法律首先产生于习俗和人民之信仰,职是之故,法律完全是由沉潜于内、默无言声而孜孜矻矻的伟力,而非法律制定者的专断意志所孕就的。⑧在学习西方先进法律思想,引进先进法律制度的同时,须对中国法制史有相当认真的关注。

[注释]

①长孙无忌等.唐律疏议[M].刘俊文点校.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92.

②同上书,第92页.

③同上书,第90页.

④同上书,第91页.

⑤同上书,第91页.

⑥同上书,第89页.

⑦同上书,第296页.

⑧萨维尼.论立法与法学的当代使命[M].许章润译.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11.

作者简介:邵帅,男,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法律史专业,研究方向:中国法制史。

中图分类号:D924.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6)04-024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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