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筹模式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
2016-02-05许群英
许群英**2
西安培华学院会计学院,陕西 西安 710125
众筹模式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
许群英**2
西安培华学院会计学院,陕西西安710125
摘要:众筹是互联网金融市场的重要筹资模式,不同于传统的融资模式,有效地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但是由于发展时间短暂,其发展之中的问题频现,其合法性收到社会广泛关注。因此,加强对于众筹的相关立法,加强政策的制定,注重相关部门的监管,解决众筹在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则很有必要。本文首先阐述众筹的概念与特征,然后诊断众筹模式存在的问题及成因,尝试探索众筹模式发展的对策。
关键词:互联网金融;众筹;众筹融资;筹资
一、众筹的概念与特征
众筹,即大众筹资或群众筹资,是指用团购+预购的形式,向网友募集项目资金的模式,构成要素包括发起人、跟投人、平台。在现代社会的众筹主要是运用互联网平台发布筹款项目并筹项目发展需要的资金。与传统融资方式相比,众筹融资更加开放,其能否获取资金也不再是项目商业价值的唯一标准。如果网友喜欢或者感兴趣的项目,都能够通过众筹获取项目启动资金,获得更多的实践可能性。网络环境下的众筹门槛比较低、项目方向具有多样性、主要依靠社会大众力量,注重创意的融资模式。
二、众筹模式存在的问题及成因
(一)众筹的法律体系尚未形成
众筹在中国取得了一定额发展,但是众筹发展受到的限制因素之一就是整个现行的法律体系不能对之进行规范和有效地保护。在中国现行的法律框架下,如果众筹涉及以股权、债券、分红、利息等的方式作为项目回报支持,则会被涉嫌非法集资。因此,众筹没有一个良好的运行环境,创新众筹方式的难度大和发展空间小。通过众筹平台无法进行股权融资,此种方式只能线下进行,难以有效地发挥众筹的效用。
(二)盈利模式有待创新
众筹模式在中国发展模式上盈利模式存在一定问题,如果在规定时间内未达到预定筹款目标,系统会将已筹集到的资金退还给出资人。如果项目筹款成功,网站将根据筹得金额按比例收取佣金,佣金是主要收入来源,其次还有广告收入,但是由于众筹缺失征信体系,众筹的项目资金少,也就导致众筹佣金收入比较少,没有好的商业模式和盈利点,就难以通过互联网吸引创业者加入众筹行业,也难以吸引投资人的目光,一定程度上制约众筹平台的繁荣发展。
(三)众筹缺失征信体系和监督机制
众筹属于互联网金融领域的新模式,通过互联网平台实现陌生人或者弱关系进行众筹,因此征信体系对于众筹平台的发展非常关键。征信体系包括筹资人健全信任机制、分配机制、退出机制,没有征信体系,难以避免项目发起人利用虚假信息进行圈钱。目前众筹平台发展时间短暂,没有进入中国人民银行的征信系统,项目发起人的资信能力难以有效地控制和掌握,因此在众筹模式中,投资者的风险防控成本高、效果差。同时,筹资过程中,相关监督机制缺失,难以有效地监控众筹中的资本方向。
三、众筹模式发展的对策
众筹模式在发展过程受到以下客观因素的阻碍,本文认为应该健全众筹的法律体系,注重众筹主体的征信体系建设,加强筹资过程中的监督机制和信息披露等措施来推动众筹模式的顺利发展。
(一)健全众筹的法律体系
众筹起源与美国,中国的众筹模式可以借鉴美国模式,通过立法放松对于私募资本市场的管制,允许中小企业在众筹融资平台上进行融资,同时加强立法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构建健全的众筹法律体系。不断健全相关法律体系的建设,各项规章制度更加规范,同时在互联网领域注重创新,不能在法律空间内限制众筹模式的发展,缩小众筹的发展空间。加强现行法律制度的修改,比如《公司法》、《证券法》,能够保证众筹模式的合法性;在众筹方面,确保其不同于非法集资、民间借贷的模式,进行其合法性界定;遵循发起人与众筹网站签订的协议,鼓励投资者积极参与管理和决策;建立低成本的众筹监管框架,考虑监管的成本以及监管给各种市场主体带来的成本。
(二)注重众筹主体的征信体系建设
征信体系建设有助于改善市场经济的发展环境,提供必要的保障,众筹模式的征信体系不健全无法有效地保障其顺利发展,建议为众筹模式建立信用管理运行机制,相关部门负责信用管理机制的实施,组建信用数据中心,进行数据采集,加强对于众筹主体的信用信息的收集、加工、核实和及时更新,注重众筹主体在信用体系下的有效沟通,构建金融征信系统,主要以金融监管部门作为信任体系建设的重要主体,加强对于授信申请人的授信申请检查,以信用信息在金融业内建立互通互联、共同防范信用交易风险为主要目的金融业征信系统及信用管理运行机制,建立金融征信体系的数据核心,建立以企业和个人信用为基础数据库和动产融资登记系统,但是目前我国的信用信息主要以金融信贷信息为主,未来应扩展到众筹等金融信用交易信息。
(三)加强筹资过程的监管机制和信息披露
对于众筹的监管方面,政府应该适度监管,在管制上适度宽松,给予众筹模式更加宽松的发展环境。应针对不同的市场主体设定不同的监管模式。对于众筹的融资者应该要求进行充分的信息披露,披露的信息应该包括众筹项目发起人的基本情况、筹集资金的总金额、众筹项目回报的具体形式等,同时众筹融资人应该注重筹资后的持续信息披露;对投资人而言,应该明确规定准入条件、对于大型机构的介入进行约束、以及规范个人投资额上限以及投资人能否无偿大量转让所得股票或股份等问题。
总之,随着国家进入经济新常态,中小企业融资难受到社会各界的关注,而众筹模式的存在作为互联网时代的创新融资模式,对于中小企业融资难题的解决有一定的积极意义,但是众筹所遭遇的法律困境影响其发展深度。我国应该进一步完善众筹融资模式的法律体系,促进众筹模式的持续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1]陈建英,杜勇,熊奇.我国众筹模式存在的问题与对策研究[J].湖南财经经济学院学报,2015(06).
[2]满鑫,徐娜,李文华.股权众筹监管法律问题研究—以美国JOBS法案为借鉴[J].法制与经济,2015(11).
[3]刘猛超,万幼清.众筹投融资本土化及风险管控[J].财会月刊,2015(05).
[4]易迎君.众筹模式研究[J].财会通讯,2015(17).
**作者简介:许群英(1973-),女,西安培华学院会计学院,高级会计师,研究方向:财务管理。
中图分类号:F724.6;F83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0049-(2016)08-0168-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