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中不能忽视的法律常识
2016-02-05本刊编辑部
生活中不能忽视的法律常识
生活中经常会碰到大大小小的问题,而中国人的习惯则是大事化小、小事化了。有时即使是“吃亏”了,也只能哑巴吃黄莲,能忍就忍了,殊不知应用法律的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一、如果未满18岁的孩子夜不归宿,必须对孩子进行教育,否则,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如果别人借您钱,您一定要他出借据,而且借款数额一定要大写。(注:诉讼时效为2年)
三、如果想要保护自己的家或其他财产,一定不要私设电网或设置毒物等,否则可能触犯危害公共安全罪。《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37条第一款规定:未经批准,安装、使用电网的,或者安装、使用电网不符合安全规定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四、公民在赡养、工伤、刑事诉讼、请求国家赔偿和请求依法发给抚恤金等方面需要获得律师帮助,但是无力支付律师费用的,可以按照国家规定获得法律援助。
五、如果想写遗嘱,一定要注明年月日,并亲自签名。让人代书,一定要两个以上证人在场见证,代书人、见证人、遗嘱人都要签名,最好委托律师见证并执行遗嘱。
六、抚恤金、生活补助费是在死者死亡后,由国家发给死者亲属的费用,用以优抚救济死者家属中未成年人和丧失劳动能力的亲属,不属于死者的遗产,一般不能作为遗产继承。
七、民间借贷属于高风险事件,法律规定高于同期利率4倍以上的民间借贷,是不受法律保护的。如目前一年期贷款利率为6%,即民间借贷1年期利率高于24%(即月息2%)以上,高出部分不受法律保护。
八、在幼儿园、学校学习、生活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在精神病院治疗的精神病人,如果这些单位没有尽到监护职责而受到伤害,那这些单位应适当给予赔偿。单位有过错的,亦应适当承担责任。
(《内蒙古法制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