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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债券投资者的权益问题分析

2016-02-04刘晟铭

山西青年 2016年21期
关键词:公司债券权益债券

刘晟铭

四川师范大学附属中学,四川 成都 610066



公司债券投资者的权益问题分析

刘晟铭

四川师范大学附属中学,四川 成都 610066

公司债券即公司严格遵照相关的程序来发行的债券,也是公司的一种常见融资模式,对于投资者而言,公司债券则属于投资类型,关于公司债券,我国多部法律中有着完善的规定,但是,由于我国资本市场的发展中存在缺失,在投资者权益保护上,还存在问题。本文主要针对公司债券投资者的权益保护问题进行分析。

公司债券投资者;权益保护;分析

现阶段公司债券成为了公司融资的主要方式,许多投资者通过购买债券来进行金融投资。规范合理的公司债券制度可以保障公司经济的快速发展,而公平的债券制度的主要目的就是为了保障公司投资者的利益,更好地规避金融风险,使公司和投资者共同获利。

一、公司债券投资者权益保护现状

从目前来看,我国缺乏科学的债券保险与担保制度,在企业债券与公司债券中,基本上没有针对保险制度进行周密、系统的安排。债券保险需要由公司为保险公司缴纳费用,如果公司无法按期完成,那么保险公司就需要履行保险责任,虽然采用该种制度会增加成本,但是也会降低债券偿付风险,可以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但是,目前我国现行的债券法律法规定缺乏明确的规定,且从监管环境与保险政策来分析,债券保险制度实际上还是一个空白。也就是说,我国的企业债券实际上由此前的强制担保过渡到了强制不担保,笔者认为管理层这种监管,过于武断,忽视市场机制的资源配置效能,企业的自主性受到挑战,投资者的权利也因强制无担保处于更大的风险中。

二、公司债券投资者的权益保护措施分析

以我国立法司法为基础,对公司债券投资者法权益的保护主要有四个方面:

(一)债券受托管理制度中融入信托理念

债券受托管理制度在西方发达国家使用比较普遍.从发达债券国家的法律制度上不难看出,债券受托管理方式已经具备了信托理念。事实上,这种受托方式属于一种信托,受托管理人具备高度的独立性,从而全面地保障投资人的合法收益。我国公司债券应该引用这种具有信托理念的债券管理方法,把债券投资者的债务和其他相关的权利托付给专业的受托管理人,而且将债券受托管理制度与信托理念相互融合,使受托管理人拥有非常大的自由权和独立权。整体来讲,公司没有聘用债券受托管理人的责任,但由于债券投资者会议公选操作难度较大,所以提倡由证监会在规定的标准下安排专业的受托管理机构,其开销从证券投资者公用基金之中扣除,这样不仅能够提高受托管理人的灵活性和独立性,而且还可以有效地保障债券所有人的合法权益。

(二)实行自愿保险与担保

不管公司经营模式多大、信用度多高,一个以经营为主体的公司不可避免地会遇到债务风险。为了降低和控制风险的发生,最佳的方案是投入保险。自带保险的债券,自然会受到投资者的青睐,无异于为投资者多设置了一道保障。这就需要公司债券的法律允许公司的债券可以附带保险,同时保监会也应该取消对保险的规定,支持保险公司对公司债券的投资进行担保。这样,当具有保险的债券公司逾期不能支付债款,保险公司就应该为债券投资者支付一部分经济损失,从而降低债券投资者的投资风险。当然,这种担保的方式使公司债券风险会直接影响到金融银行行业,使金融界产生较大的波动。所以,银行应该根据自身的经济基础适当进行担保,配合国家监管机构的引导,从而促进多行业的共同发展。

(三)完善债券强制偿还机制

在公司债券在正常的续存时间内,若出现一些意外情况使投资者的债权得不到有效的保障,投资者可以提前向公司索要投资的本息金,或要求公司提供有效可靠的担保。而且,投资者的权益受到相应法律的保护。在投资者权益遭到损害或是无法按时偿还时,投资者可直接到法院进行起诉,与常见的民事诉讼不同点在于,公司债券诉讼制度,必须严格按照诉讼程序而且明确诉讼的主体。根据法律规定,只要公司债券投资者权益受到损害,不管投入资金多少都可以对公司进行诉讼。但为了减少繁琐的诉讼程序,首先应该规定诉讼的主体,这个前置的主体可以是债券投资者会议、债券受托管理人,债券持有人等。确定前置主体后的起诉没有结果时,也可独自进行起诉。而且,在明确公司已经无法偿还债务时,前置主体和债券投资者在超过一定比例的前提下,可直接向法院申请公司破产。

(四)明确风险教育义务并鼓励债券机构投资者投资

现阶段,我国债券市场存在两大问题:一、投资者不具备高度的风险意识,对投资的理解程度较低。二、设置的投资机构较少。这两大问题解决的方式有:第一,国家需要完善该方面的法律制度,设立与投资风险教育相关的规定。第二,建造更多的投资机构,引导投资者投资更多的公司债券。公司债券具有高收益同时也存在高风险,所以市场最佳的投资方式应该是机构投资者,个人投资者通过购买机构投资者一部分的公司债券。因为机构投资者具有更加好的金融风险意识和承担经济风险的能力,而且规避风险的方法较多。国家应该正确引导银行等金融公司扩大债券的发放量,吸引投资者的加入,增加投资者的数目,从而提高投资的质量,使投资者合法权益得到更加专业的保障。

三、结束语

不管是投资者、债券公司,还是国家监管机构,都应该提高对公司债券投资者权益的保障。债券投资者能够获得应有的利益后,才能促进我国公司债券的融市场的扩大,而且还可以带动其他金融企业的发展,从而有效地增加投资者的收益,提高我国人民的经济水平。

[1]高明华,蔡卫星,赵旋.中国上市公司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评价及有效性分析[J].深圳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6(03).

[2]张巧良,孙立娜.全流通下对投资者权益保护的影响分析[J].中国管理信息化(会计版),2007(08).

[3]王德禄,刘铭源.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的理论基础及博弈分析[J].江西社会科学,2009(01).

[4]涂咏梅.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缺陷成因的理论分析[J].财会通讯,2010(24).

F832.51;F275;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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