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论《纽约公约》中“非内国裁决”在我国的实践与展望

2016-02-04

山西青年 2016年21期
关键词:公约仲裁纽约

陆 松

上海大学,上海 200444



论《纽约公约》中“非内国裁决”在我国的实践与展望

陆 松*

上海大学,上海 200444

非内国化理论的提出是国际商事仲裁国际化、自由化的必然产物,也是扩大《纽约公约》适用范围的方向之一。该理论主张仲裁程序可以摆脱仲裁地国法律的支配,而适用当事人或仲裁庭选择的仲裁地以外的法律。本文从非国内裁决中国承认和执行的现状出发,研究该理论的合理之处及其局限性,在全球经济合作的大背景下,结合我国司法机关做出的相关判决,找出我国司法实践中对非国内裁决承认和执行的最佳立足点。

非内国裁决;纽约公约

一、《纽约公约》中“非内国裁决”的界定

(一)关于“非内国裁决”的法理解释

根据《纽约公约》的条文规定,认定仲裁裁决的标准可以分为两种。第一种为地域标准,若一项仲裁裁决是在被申请承认或执行的国家的域外国家做出的,则该项仲裁裁决即为外国裁决。第二种是非内国裁决标准。即如果一项仲裁裁决根据被申请承认和仲裁地国家的法律规定,认定不是其本国仲裁裁决的。显然,此处的非内国裁决指的是裁决作出地和申请裁决承认执行地为同一个国家的情况。因此,对于接受申请的执行地法院来说,尽管该项仲裁裁决是在仲裁地做出的,但是其依据的规则却不是仲裁地的法律,既不是其本国裁决,也不符合公约中外国裁决的定义,只能被认定为非内国裁决。

(二)《公约》规定的隐含意义

公约中对于非内国裁决的规定是较为模糊的。该规定具体表述为:“凡依据被请求承认和执行的缔约国的法律不被认为是本国裁决的仲裁裁决属于非内国裁决,也可适用《纽约公约》予以承认和执行。”从该规定的表述来看,各成员国对非内国裁决的认定具有自由裁量权,各国均可以依照本国的立法作出规定。

对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以下几点:非内国裁决是针对申请承认和执行仲裁裁决的国家而言的。换言之,非内国裁决只是针对申请承认和执行地国而言的,这是一个相对的概念,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最高院对于此项定义也是持肯定态度的。不难看出,在认定一项域外裁决是否为非内国裁决时,我们要认识到这样一层关系。即若一项裁决时在执行地以外做出的,那么这项裁决根据执行地的国内法律来说只是一项外国裁决,而不能据此认定其为非内国裁决。而只有当被申请承认和执行地国家根据《纽约公约》的规定作出的相关规定,才能将该类裁决认定为非内国裁决。虽然这是一个相对概念,但在理解时要选对角度。

二、非内国化裁决的优缺点比较

(一)承认“非内国裁决”的积极意义

非内国裁决理论的发展在推动国际商事仲裁的自由化、国际化发展方面起到了巨大的推动作用,这是时代发展的潮流,也体现了其强大的生命力。其合理性和积极意义主要表现在:第一,非内国仲裁理论为仲裁庭适用仲裁地国家以外的仲裁程序法进行了一定意义上的理论启示作用,降低了仲裁地的程序法对仲裁的束缚作用。首先当事人自治原则为仲裁裁决的合法性提供了理论基础。这一点进一步确定了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在认定仲裁条款的效力是的第一性地位,即非依仲裁地法作出的仲裁裁决同样有效,并可以在他国得到承认和执行。其次,选择仲裁地继而直接确定适用仲裁地法律的适用是不合理的,虽然可能在一定程度上便于仲裁地所在国家管理,但在一定程度上会不利于经济往来,过于僵化。再次,世界各地的仲裁法规定不尽相同。这种固有限制不可避免的要求仲裁规则要为当事人之间的约定让路。

第二,根据国家豁免原则,在国际社会中民族国家基于自身的主权而可以享受的不受外国主权干涉和控制的权利。当事人双方或一方为国家的情形下,国家主权豁免原则的适用也就直接排除了一国国内法律体系的适用,因此由仲裁员依据一般法律原则及国际法规则来进行仲裁是必要的。此时,对于司法主权的豁免,迫使国内法的让步,进而凸显出承认“非内国裁决”的积极意义。

(二)“非内国裁决”在实践中的不足

目前,非内国仲裁理论在国际范围内并未得到广泛的接受,原因在于其不足之处仍然较为突出。第一,国际商事仲裁不可能完全摆脱仲裁地法的制约完全依照当事人协议进行。当事人的仲裁协议不能完全将所有的仲裁事项囊括在仲裁协议之中,还需要仲裁地法律进行补充。不同国家和地区都有其各自的贸易交往方式,法律是具有地域性的,完全排除适用仲裁地法律对于目前而言也是不实际的,相对于当事人可以意思自治选择仲裁规则而言,这种做法有益之处难以显见。第二,公约并没有为各缔约国对非内国裁决作出的解释提供统一的基准,在实践过程中这类裁决的执行问题仍然存在诸多障碍和问题,需要更多的法律人关注研讨。因此作为相对而言为数不多的判决存在,这使得非内国裁决的承认和执行存在着极大的不确定性。

三、“非内国裁决”在我国法治发展中的展望

目前而言,“非内国裁决”仍然是理论发展阶段,是在《公约》中先行规定的内容,是与大陆法系国家在缔结条约时为扩大条约的适用范围为妥协的产物。就其实际意义而言,如前述分析,“非内国裁决”的认定是具有一定实际意义的。我国法院在承认和执行该类仲裁裁决时,虽然在我国的《仲裁法》中没有明文规定,但是,我国已经是《公约》的缔约国,在审理实际仲裁案件时,可以直接援引公约的规定即可,尚且不需要在我国的《仲裁法》中作出修改。当然,最高人民法院可以以司法解释的形式对该类裁决的认定作出统一规定,与公约的规定相一致。

对于非内国裁决的承认和执行,无论是对于我国的法律体系,还是在人民法院的司法实践当中,都具有符合现实需要,存在适用空间。当然,由于我国是成文法国家,判例不能作为我国法院处理案件的依据。为节省司法资源,提高法院在处理案件的效率和公正性,最高人民法院可以以司法解释的形式,就“非内国”裁决的承认与执行及其认定标准作出统一的规定,明确外国仲裁机构在我国作出裁决的性质,将公约的规定具体化、法律化。

[1]朱益桦.论《纽约公约》下“非内国裁决”的性质及在我国的适用问题.法制与社会,2014.4.

[2]刘晓红.非内国仲裁裁决的理论与实践分析.法学杂志,2013(5).

陆松,上海大学法律硕士。

D

A

猜你喜欢

公约仲裁纽约
图书借阅公约
我把纽约搬走了
对不属于仲裁委员会管辖范围的仲裁申请如何处理?
正确审视“纽约假期”条款
制定《图书借阅公约》
纽约往事
一种多通道共享读写SDRAM的仲裁方法
寻找最大公约
制定《图书借阅公约》
纽约,纽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