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间接故意以及犯罪承接理论的批判性反思

2016-02-04李子瑜

山西青年 2016年17期
关键词:犯罪行为批判性行为人

李子瑜

中国政法大学,北京 100088



间接故意以及犯罪承接理论的批判性反思

李子瑜*

中国政法大学,北京100088

如今我国的经济水平较之前得到了极大的提升,如何将促进各领域综合全面发展是我国一直以来的研究目标和方向。我国法律体系日益完善,针对不同的犯罪案件都有指定的法律制度进行裁定,从而保证我国社会秩序保持正常的活动状态。不过,在处理不同案件时,难免会出现错误,造成意想不到的后果,使人民遭到了伤害,应对这一问题的发生,我们应当准确定位每个案件的性质及类型,确保其准确无误。本文旨在介绍间接故意的相关内容以及关于犯罪承接理论的批判性反思,从而完善我国的法律制度,促进我国更为长久地发展。

间接故意;犯罪承接理论;批判性反思

所谓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会因为自己的行为对人们乃至社会造成危害却依然放任这种结果所产生的心理态度。通过本文对间接故意以及犯罪承接理论的批判性反思的分析和归纳,有利于促进法律案件地有效解决,使社会因此变得更为正常化、有序化。

一、间接故意

间接故意中所说的放任是指行为人对于自身造成的危害所产生的结果既没有积极地追求,也没有加以阻止和反对,而是放任事情任其自己发展,任凭它的出现和发生。

间接故意共分为三种情况:其一是为了追求一个合法的目的而放任一个危害社会的结果发生;其二是为了追求一个非法的目的而放任另一个危害社会的结果发生;其三是在突发性的案件中不计后果,依靠自己的想法随意改变的情形。

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的区别,具体可分为以下几点:

(一)认识因素:直接故意包括明知可能和明知必然两种情况;而间接故意只有明知可能一种情况。

(二)对危害结果产生的意志因素:间接故意是放任时间的结果发生,就是听之任之、满不在乎,认可、同意危害结果的发生;而间接故意的意志因素只是希望结果发生或者是明知道必然发生的情况下任其结果的发生。

(三)行为定罪: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危害结果的不同,对二者故意行为及其支配之下的行为定罪的意义也就不同。

(四)主观恶性:直接故意较之间接故意具有较高的主观恶性。

我国关于间接故意是否犯罪主要分为成立和不成立,不同于德国的处理形式,其中包含未遂的状态。当行为人任凭发展的结果没有发生时,依照我国法律构不成犯罪行为,而只有当行为人放任事态的发展从而产生了结果之后,才能对其进行犯罪处罚。简而言之,结果没有发生,无论行为人是否故意,都可视为无罪。依据我国国内规定,间接故意不属于犯罪行为。案件由于属于间接故意的行为而构不成犯罪行为,但可以因为某一轻罪的发生会产生相同的结果所以就会与行为人的间接故意起到承接的现象,这种关于间接故意案件的处理模式可称为“承接模式”。

承接理论来源于我国传统的刑法规范框架,如果行为人因为间接故意产生一定的结果,就会依照轻罪进行处罚,这种处理方式的产生是因为行为人间接故意内容不容易造成的,每当出现有关间接故意的案件时一般会使用这种处理模式。

我国的轻罪处罚的相关规定与德国的处罚结果在本质上没有较大的差异,所以,承接理论的处理模式可以在我国关于间接故意案件上发挥作用。

二、犯罪承接理论的批判性反思

虽然承接理论在我国的使用在一定程度上产生了很好的效果,但其中还是存在着一些问题,承接理论的合理性和实用性受到了一些专家的质疑,通过对犯罪承接理论的批判性反思,从而进一步发展间接故意案件的处理效率。

我国国内专家关于犯罪承接理论的批评主要包含两大理论框架:其一是放任自由而产生的必然性结果的间接故意;其二是放任自由而可能产生的结果的间接故意以及未遂行为。

一方面,我国国内专家认为间接故意并不是没有放任自由而产生必然结果的可能性,当然其中不乏有很多不同的主观意见。我国刑法中表示,关于故意和过失理论二者的哲学方法存在着不同,故意行为是指构成事件的事实结果;过失是指有认识的构成事件的事实结果。每个人具有不同的主观认识,认识不同由此产生了不同的主观想法,由此也产生了不同的结果。

另一方面,是关于承接理论批判者的观点,他们认为当行为人放任事态发展而可能产生结果,那么间接故意就属于承认未遂行为,不过,还有另一种观点认为在某种特定的情况下,间接故意也有可能成立未遂行为。关于这方面的探讨,有学者说道:“由于间接故意的模糊性和不确定性,行为人放任自由使其结果产生不能等到在危害结果发生以后,才想到是因为间接故意形成的犯罪过程。应该在犯罪结果还没有形成时就及时明白犯罪结果产生的原因是间接故意,即间接故意并不具有未遂行为,只有存在成立和不成立之说。”

很多学者指出承接理论无法完全结局间接故意犯罪案件,现实生活中也存在很多真实案例足以证明承接理论并不是完美的,承接理论的使用仅仅是限定在一定的范围之内。

另外,承接理论所产生的间接故意案件的结果采用的是一味迁就、向低看齐的模式,从某种方面来说是并不符合现实案件的使用。由于不承认间接故意的犯罪行为而采取较轻的犯罪处罚模式,相反对于一些重罪未遂行为就不会进行处罚了,结果只是按照较轻的处罚标准,这样使我国的处罚轻重的界限变得不明不白,对于案件的处罚不再依靠罪名,而是通过外在的种种因素进行考虑,所以说,基于间接故意而进行的案件判决结果有可能轻,也有可能重。

三、结语

综上所述,犯罪承接理论在一定程度上符合间接故意结果的判决,不过却存在一定的不足,无法将间接故意的案件全部概括在里面,需要我们认真处理,间接故意也存在成立未遂的行为,我国应当严肃处理间接故意的案件处理,确保我国在处理刑事案件时确保过程准确无误,防止出现错判、误判的行为发生,不断完善我国的法律制度和行为规范。

李子瑜(1991-),女,汉族,山西临汾人,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刑法专业硕士生。

D951.6;DD914

A

1006-0049-(2016)17-011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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