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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害公务罪认定问题研究

2016-02-04张沁芊

山西青年 2016年11期

张沁芊

南京理工大学,江苏 南京 210094

妨害公务罪认定问题研究

张沁芊* 1

南京理工大学,江苏南京210094

摘要:2016年5月1日,我国刑法修正案九开始实施,其在原有法律规定的基础上,对当前我国社会面临的新犯罪类型进行了规定,并且针对相关犯罪制定了更为严格的惩罚措施。根据分析,随着社会的发展,社会上妨害公务的行为越发多样和特殊,我国刑法修正案针对这一问题没有进行专门系统的规定,但从新条款中可以看出,我国在查处和追究犯罪的力度上有增无减。本文将从整体角度对妨害公务罪进行分析,指出当前我国对该罪名的规定存在的缺陷以及未来处理相关问题时应当如何认定。

关键词:妨害公务罪;依法认定;从轻问题

一、妨害公务罪的变化趋势及原因

近年来我国妨害公务的行为呈上升趋势,严重影响了我国法律的实施,阻碍了我国正常的执法行为,出现这种情况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刑法打击面扩大

妨害公务罪与妨害公务行为之间有着明显的区别,两者在程度、影响方面都不同。根据对某地区的研究发现,多数妨害公务的案件是行为人用拳头或者手掌对公务人员进行击打,造成的伤害一般不大,多是一些皮外伤,经鉴定也多是轻微伤。这种妨害公务的行为多是在酒后、在被传唤到当地公安机关后发生的,对于这种行为的追责体现了刑法打击面扩大的问题。由于我国对该罪名的规定模糊,执法人员认为行为人的行为是在挑战执法权威,由此产生了追责的主观意识。

(二)预备行为犯罪化

犯罪预备形态是故意犯罪过程中未完成犯罪的一种停止形态,是指行为人为实施犯罪开始创造条件,由于意志之外的原因而未能着手实行犯罪行为。预备犯的行为只反映犯罪构成的主观方面,对于犯罪的客观方面没有表现。在具体的工作中,存在妨害公务的预备行为犯罪化的情况,即行为人的客观行为根本不足以妨害公务的执行却被以既遂犯处罚。对此,应明确妨害公务行为是预备行为还是既遂行为,防止预备行为犯罪化。

(三)相关法律规定模糊

刑法第277条规定了妨害公务罪的必要条件是行为人实施了暴力、威胁方法,但未对暴力、威胁方法须达到的程度进行规定。从立法的内涵看,妨害公务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社会的管理秩序,是行为人站在国家与人民的对立面,有预谋地与国家、政府对立,是恶意抗拒公务人员的执法活动,而并不是在存在暴力、存在有公务人员受伤的情况下就够成本罪。因此,我国刑法规定的模糊性影响了该罪名的落实。

二、暴力、威胁方法及程度的界定

(一)暴力、威胁的方法

刑法条文在妨害公务罪中明确规定前三款的行为方式是暴力、胁迫,严格来说,除暴力、胁迫外的任何方法都不构成本罪。但从司法实践来看,行为人为达到妨害公务的目的,施加于公务人员的手段不止于此,例如用酒将公务人员灌醉,用药物将公务人员麻醉等,这些都是阻碍执法的行为,但却不属于暴力、威胁手段。针对这些非暴力威胁方法,如果不通过法律的方式加以规定,就不能追究其行为的刑事责任,不利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能的实现。

(二)暴力、威胁的程度

对于暴力、威胁的程度问题,刑法学界有不同的认识,第一种是抽象危险犯说,该说认为只要行为人对公务人员有暴力、威胁的手段,无论是否达到或足以危害公务人员的身体,都构成本罪;第二种是具体危险说,该说认为若行为人实施了暴力、威胁行为,且行为有可能或足以导致公务人员不能适当执行公务,就构成本罪;第三种是实害犯说,该说则认为只有在已经构成实际损害的情况下才构成本罪。笔者分析认为第二种学说较为合理,该学说一方面维护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务及国家权力的实现,另一方面符合刑法的谦抑性。

三、几种情节是否从轻处罚的考量

(一)行为人酒后滋事

根据调查发现,某区有百分之七十的妨害公务行为是在酒后实施的,行为人在酒后多记得其行为,但对具体的情节则比较模糊。那么其醉酒是否可以作为从轻处罚的情节,笔者认为是可以的。首先,妨害公务罪必须是主观故意,且行为人是站在国家与社会管理秩序的对立面,而行为人醉酒后主观方面已经意识不清,主观恶性不深;其次,行为人案发时的状态系其对自己的行为无法做出正常反应,遇到公务人员阻止即会产生抵触情绪,引发妨害公务的行为,这种犯罪是突然的,因此可以从轻。

(二)国家工作人员瑕疵执法

随着我国法律对于执法人员的执法要求越来越严格,执法人员的行为也愈加规范,但仍存在着执法不恰当的地方,容易使群众对执法态度产生抵触。对于瑕疵执法下引发的妨害公务行为是否可以从轻处罚,笔者认为也是可以的。首先,本罪的主观方面要求行为人为故意,行为人针对存在执法瑕疵的执法人员进行阻碍,其主观确系故意,但程度远低于其他妨害公务者;其次,从主观恶性上看,其社会危险性较低。

四、结语

随着实践的发展,妨害公务罪的认定发生了一定的变化,我国立法机关要积极把握形式,分析问题,通过立法的方式解决这些新问题,为我国的司法实践提供法律保障。

[参考文献]

[1]高铭暄,马克昌.刑法学(第六版)[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4.

*作者简介:张沁芊(1995-),女,汉族,江苏张家港人,南京理工大学,2013级法学本科在读。

中图分类号:D924.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0049-(2016)11-0058-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