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种“潜规则”背后的真腐败
2016-02-04本刊编辑部
六种“潜规则”背后的真腐败
重庆市渝中区检察院近日发布了 《2015年惩治和预防职务犯罪年度报告》。报告显示,当前以潜规则为名,受贿、索贿现象仍然不在少数。通过对该报告进行梳理后,总结出潜规则的6种形式。
“我是入股,不是受贿”
某电力公司负控班班长路某,在作为技术负责人参与公司负控终端方面的评标、询价工作过程中,认识了通信器材供应商张某、某设备安装电气班班长赵某。路某供述,在投标之前,张某因为没有相应的资质投标,提前找到他,希望他能帮助其挂靠的公司中标,并提出让他以合伙入股的形式参与事后分红。
三人合谋承接电力公司的负控终端安装、维护业务,约定由张某提供资金、材料并联系符合资质的企业进行挂靠,赵某负责制作投标文件、预算表等资料并组织人员、机具进行安装施工,路某负责利用职务之便帮助张某承接业务。工程完工后,三人平分利润。2006年至 2010年,路某利用担任技术负责人的职务之便,在负控终端安装、维护业务的招投标过程中,顺利帮助张某承接了电力公司的负控终端安装、维护业务。4年间,路某分得利润共计40余万元。
以合伙入股开办、投资公司形式受贿是近年来出现的新型受贿犯罪。这种犯罪具有较强的隐蔽性,国家工作人员可以凭借受贿所得持续参与公司的利润分红,因而这种犯罪手段往往被普遍采用。
本案中,路某作为国家工作人员,没有任何出资而获得公司利润,属于完全未出资型的干股受贿犯罪,这种犯罪方式带有很大的迷惑性,看似合作经营,实际上却是以权力出资,是不折不扣的受贿行为。
“我是理财投资,不是受贿”
2000年,李某进入某石油销售公司工作,先后任公司财务处处长、总会计师。2003年,在公司成品油运输业务招投标过程中,李某认识了承运商某物流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陈某。陈某为获得石油销售公司成品油的运输权,开始接近李某并承诺帮助其投资理财。在收取李某1100万余元本金后,给予李某年收益率30%左右的高额利润,共计330万余元。
随着经济的发展,各类投资渠道不断演变更新。行贿人和受贿人为了给双方的贿赂行为披上“合法外衣”,往往以投资回报的形式进行权钱交易。这种犯罪是行贿人与受贿人经过长期的感情投资形成的比较固定的朋友圈,非典型性贿赂特征明显。他们之间不是明显的、赤裸裸的权钱交易,更多的是一种利益输送,通过投资理财,获取稳定、可预期的理财收益,其实质还是权钱交易行为。
“我是请人帮忙装修,不是受贿”
2002年,某城市建设开发公司总经理高某在工作过程中,与园林景观工程中标方重庆某公司董事长龙某熟识。2004年,高某的一套房子需要装修,便联系龙某,请其帮忙设计。在龙某的积极活动下,高某与龙某介绍的施工队签订了装修协议,并由龙某为其支付了装修费用。
国有工程建设领域企业的领导干部要坚守法律底线,虽然他们掌握着大量的工程发包、质量监督、工程款支付、项目验收等方面的权力,但是他们应该按照公司规章制度处理,把公事和私事分开,防止工程承建商利用漏洞对他们进行拉拢腐蚀。本案中,高某就是将家事和工作混为一谈,最终给不法承建商以可乘之机。在房屋的装修上,高某最终未能抵挡住诱惑,倒在龙某的“糖衣炮弹”之下。
“这是朋友帮忙,不是受贿”
蒋某在2008年至 2012年期间担任某事业单位负责人,负责苗木采购并对采购项目的质量和价格进行初次把关、组织工程实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等事项。2009年,单位需要采购大批苗木,由于找不到相关途径寻找苗源,蒋某就推荐了某园艺场老板郑某。
任某供述,他身上背着十几万元的房贷,感觉生活压力很大。看到与他们有业务往来的园艺场老板挣钱比较轻松,利润也很高,慢慢地心理开始不平衡。和郑某在一起时,他经常和郑某说生活压力大,还有十几万的房贷要还等一些琐事,希望郑某能给他帮帮忙,以减轻生活压力。就这样,任某一步步走向了犯罪深渊。
在蒋某的帮助下,郑某顺利承接了标的500余万元的供苗业务。2010年,蒋某跟郑某表达了需要用钱还房贷等想法,希望郑某能够给予一定支持。不久后,郑某就打了15万元到蒋某岳母的银行卡上。蒋某将其中10万元用于还房贷,剩余的5万元用于日常消费。
蒋某称与郑某是朋友,郑某给其15万元是帮忙,不是受贿。其实,这只是蒋某为自己受贿找的借口。郑某之所以给蒋某 15万元,看中的是他手中苗木采购和付款的权力。
“我是借钱,不是受贿”
某建筑有限公司设备租赁分公司经理李某,全面负责公司的生产经营和对外承租机械设备工作。1995年,他通过同学介绍认识了某建筑机械公司总经理张某。此后,因建筑机械公司每年都在租赁分公司承接建筑设备租赁业务,李某和张某相熟。2011年,李某因女儿想出国留学,资金比较紧张,遂向张某提出借款10万元,并承诺一年后归还。李某给张某打了借条,约定还款期限为一年。一年后,李某并没有按照借条约定的时间还款。三年后,李某找到张某称,自身资金比较紧张,10万元不能还了,并允诺在业务上多帮助张某。张某同意了李某的想法,并给李某出具了还款10万元的收条。
李某对此忏悔,刚开始他是想还的,后来想到张某和他有业务往来,有求于自己,就产生了不还钱的想法。直至案发,才幡然悔悟。
在中央和地方严惩职务犯罪的大背景下,一些腐败分子“另辟蹊径”,一种以“借钱”为表现形式的新型受贿犯罪屡屡发生。本案中,李某由于资金紧张,便向业务方老板张某借钱,并且写了借条。但长期不还,直至最后,张某签写假的收条,以此种方式将这10万元钱送给了李某。这种以“借”为名的受贿,其实质是权力寻租,是一种更为隐蔽的腐败犯罪。
“是人情往来,不是受贿”
2011年至2014年,某工程设施管理站副站长张某,接受某工业设备安装集团公司重庆分公司陈某的请托,在陈某承接的多个工程项目中,为其提供支持和照顾,直接将工程项目发包给陈某或安排陈某自己联系公司进行围标,并在工程实施中为其提供帮助,按照陈某请求及时签字付款。事后,张某分别在2012年、2013年、2014年春节前,分三次收受陈某送予的过节费共计 6万元。张某表示,每到传统节日之前,与他们有业务往来的工程承接商为了表示心意,会送给他大小不等的过节费、红包。他没有紧绷廉政这根弦,放松了警惕,认为收个红包没什么,没有想到会触犯刑法,构成犯罪。
春节是中国传统节日,亲友互赠礼品是传统习俗。正是受这一传统习俗影响,少部分国家工作人员认为过节收礼顶多属于一般违纪,问题不大,让与其有着业务交往的行贿人以“拜年”名义向其行贿。本案中,张某利用职务之便,在工程项目发包过程中,为陈某提供帮助,在春节这一节点接受好处费。其实质是权钱交易,属于受贿行为。
(《检察日报》2016.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