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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何多数国家不愿将性贿赂入罪

2016-02-04本刊编辑部

新传奇 2016年26期
关键词:组织法财产性明文



为何多数国家不愿将性贿赂入罪

根据中国社会调查所的调查,69.9%的公众认为权色交易现象严重,84.7%的公众认为应该增加“性贿赂罪”。同时,在打击性贿赂问题上,全球各国政府包括中国都是不遗余力的。但和许多人猜想的不同,“性贿赂入罪”并非国际主流观点,更贴切地讲,在性贿赂是否入罪上,还存在许多争议和讨论。目前除了日本外,尚无发达国家将“性贿赂罪”明文列为法条。

由于性贿赂属于“非财产性利益贿赂”,正如著名法学家马克昌教授所言——“性贿赂入罪,内涵不确定,缺乏可操作性,定罪量刑都有困难”。因此,在《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中,公职人员接受的“不正当利益”主要是指“具有货币价值的物品”,并不包括性贿赂。在美国的《联邦贿赂法》、《不正当敛财及不正当犯罪组织法》等中,贿赂的内容被定义为“任何有价之物”,没有任何一个判例和解释认为性贿赂是可以包括在内的。

不过,需要强调的是,绝大多数国家不将性贿赂入罪,并非缺乏对此种行为的治理方式,更非纵容此种风气,而是不希望以“对性贿赂这一行为感性的道德谴责替代刑事立法的理性思考”。虽然法律无法治理性贿赂,但通过对权力的监督,官员的性丑闻终究无法隐藏,针对这种特殊情况的“犯罪”,刑法以外的方式反而更加高效。

(《西宁晚报》2013.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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