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媳嫁进门为何不赡养
2016-02-04本刊编辑部
新传奇 2016年8期
儿媳嫁进门为何不赡养
阳某甲、齐某共育有5个子女,阳某乙为其长子,对二老没有尽赡养义务。阳某甲、齐某现无劳动能力、其他经济来源,遂向法院起诉,要求长子、长媳何某每年承担赡养费。法院判决,被告阳某乙每年给付原告阳某甲、齐某赡养费每人1325元,承担齐某的医疗费5567元,但以何某与两原告不具有父母子女间权利和义务为由,不支持其给付赡养费。
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邱鹭风表示,我国法律上的父母子女关系分为两种:自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包括父母与婚生子女及非婚生子女;法律拟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包括养父母与养子女、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与继子女。由此可以看出,儿媳对公婆、女婿对岳父母没有法律意义上的强制性的赡养义务。
法官王小波则表示,根据我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11条第三款规定:“赡养人的配偶应当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因此,赡养老人不但是赡养人本人的义务,其配偶也有责无旁贷的协助义务。
但邱鹭风认为,《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虽然规定“赡养人的配偶应当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但只是协助义务不是赡养义务,比如公婆与儿子、儿媳同住,儿媳帮助丈夫照顾公婆,那就是在履行协助义务。“因为儿媳、女婿通常不具有法律意义上的继承权,只有《继承法》中对丧偶儿媳在遗产继承问题上有所涉及,但前提是‘丧偶’。”
(《民主与法制时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