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视角下我国民间文学艺术的版权保护策略
2016-02-04赵玉环
文 / 赵玉环
法治视角下我国民间文学艺术的版权保护策略
文 / 赵玉环
文章分析了我国民间文学艺术知识产权保护的现实状况和所处困境,从法治视角提出了我国民间文学艺术的版权保护方案,即处理好民间文学艺术法律关系的权利主体问题;解决好它的客体问题;明确民间文学艺术的权利保护期限问题等。
民间文学艺术;著作权;保护
各国、各民族的民间文学艺术经过几千年的沉淀和演变,拥有传承久远的文化底蕴。近几十年来,国际上出现了一些发达国家将其他国家或民族的民间文学艺术运用到商业中获取利益的现象,而由于相关法律法规的缺失和不完善,导致这些发展中的国家和民族的民间文学艺术被发达国家“无偿”占用,却无计可施。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时代的进步,许多国家和组织越来越注重对本国知识产权的保护,并制定了相应法律法规。我国作为民间文艺历史悠久、作品丰厚的国家,应当在以往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基础上, 参照相关的国际法律法规,立足我国现实国情,加快顶层设计和具体方案的实施,强力推动我国民间文学艺术的良性发展和全面进步。
一、我国民间文学艺术知识产权保护的历史
新中国民间文学艺术的法律保护既无前人经验,也无现成模式。这段历史其实是一个摸着石头过河的探索过程。法治是保护民间文学艺术的最有力、最有效、最稳定的手段,也更契合我国依法治国的方针政策。因此,实践中我国更多的是从立法角度摸索前行。
哪个机关有权制定保护民间文学艺术的法律法规?根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著作权保护方面的条例法规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的相关部门起草、出台。上世纪90年代中期国务院法制局开始起草相关条例,[1]但后来又转由文化部拟交。后来《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保护条例》的初稿是由文化部与版权局联合发布,并在1997年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交流了它的主要内容、原则和精神。由于种种原因,这部条例最终没有成功实施。到了2002年,文化部、国家版权局把这个《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保护条例》初稿修改成了《著作权保护条例》(草案)。因为著作权范围广泛得多,并且主要是保护个体文化方面的私权,而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具有创作者群体性、复杂性等特征,因此这次草案修改引起社会广泛争论,未形成统一意见。该条例后来被搁浅,一直无法成功实施。后来文化部开始侧重关注有关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的研究,民间文学艺术的著作权保护问题,仅由版权局一方负责。2007年,版权局就相关条例开展研讨会和调研活动,但由于各种意见难以统一,最终没能出台这方面的条例。到了2014年,版权局又通过网站公开征求专家、学者和群众的意见、建议。这方面的法规千呼万唤终究是没出来。知识产权保护立法方面的空白与缺失,致使我国民间文学艺术方面的执法和司法活动缺少精准的法律依据。像这方面的一些侵权案件,不得不从著作权法相关条文和民法通则的一般原则中寻找支持。比如闻名全国的《乌苏里船歌》一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就是依据我国著作权法,做出终审裁判:全体赫哲族人民对著名的民歌《乌苏里船歌》享有著作权。尽管歌唱家郭颂整理、编排、演唱了这首歌,并将它推向全国、全世界,使它名扬天下,但郭只能作为该歌曲的改编者。我国目前的《著作权法》在民间文学艺术保护方面仅仅做出了原则性规定:“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著作权保护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2012年国家版权局发布的《著作权法修改草案》,在这方面也有类似规定。
目前我国著作权法律法规就民间文艺保护存在明显局限性、滞后性,司法实践中也存在未能对民间文学艺术的权利人进行完整有效保护的诸多情况。例如,在《乌苏里船歌》案中,受理案件的法院穷尽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和法制资源,未能支持原告黑龙江饶河县四排赫哲族乡政府在著作财产权上的诉讼请求。因此, 尽快制定和完善有关法律法规,探求适用精准的策略和规则,成为当前我国民间文学艺术知识产权保护的当务之急。
二、当前我国民间文学艺术知识产权保护的立法困境
历经二十多年的不懈努力,目前我国仍然没有有效地从立法方面对民间文学艺术进行保护。这源于现存的一些问题纷繁复杂、非常棘手,难以解决。
首先,法规归属划分存在困境。我国2011年实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法》规定:经过长年演变的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的艺术特征、经过特殊文化久远的熏陶和创作的“固定”作品以及由特殊人群或特殊区域内发展的“活态”文化,都属于非物质文化遗产,可以依据该法予以保护。但是不属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那部分民间文艺该怎样进行保护和发展呢?况且《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属于行政法律法规,主要侧重国家该怎样做。保护发展非物质文化遗产,是国家在这方面有所作为的公器和公法。[2]如果要从私权方面确认民间文学艺术的法律关系构成,实现巩固各项民事权利及其利益,《非物质文化遗产法》有些鞭长莫及。如果划入著作权法的范围、采用著作权法保护发展模式,操作可能相对简单,但是也面临很多难点需要突破,如民间文学艺术创作者的不确定性、权利主体的特殊性、作品的完成没有明确性与时间性等。实际上,因为民间文学艺术的法律关系不同于一般的著作权法律关系,它始终难以被纳入著作权法的有效保护之中。
其次,法律关系存在困境。2014 年国家版权局就《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著作权保护条例》向社会及公众征求意见,以求有所突破,至今仍没有最终结果;从我国司法实践以及我国有关民间文学艺术的政策倾向来看,把该类作品纳入著作权法规保护的范围已是不争之事。民间文学艺术中的私权,虽然可归属著作权,但是与一般的著作权相比,特殊之处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其一,权利主体的特殊性。作为我国大多数民事法律关系的构成要件之一的权利主体,必须是明确的、具体的。民间文学艺术不同于一般的文学艺术。由于其创作形式的自发性、群体性及传承的久远性,没有人可以单独享有著作权,也很难明确划分界定出民间文学艺术的权利主体究竟是哪个、哪几个自然人或者法人、组织。其二,客体的复杂性。大多数的民间文学艺术历史悠久,类型复杂多样,客体范围难以明晰界定,并不具备《著作权法》一般客体独创性的构成要件特征。至今民间文学艺术未能被明确完整纳入著作权法律的调整范围之中,著作权法的商业利用保护措施难以落实到位,客体复杂难辨是主要原因之一。其三,权利内容具有残缺性。一般的民事权利都具有相对完整的内容,但是民间文学艺术的各项权利内容没那么完整全面,义务内容也无法明确,而且一部分权利的保护在实践中不易操作。另外,由于民间文学艺术常常属于某个民族、部落甚至整个国家的宝贵财富,其处分权也必然受到一定条件的制约。其四,权利保护期限难以确定。根据《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及我国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著作财产权的保护期限是作者终身加上其逝世后的五十年。但是因为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多是群体经年传承改编而成,无法确定创作者死亡时间,也就无法准确计算出保护期限。
三、促进我国民间文学艺术的知识产权法律保护的方案
目前国际上尤其是发展中国家对保护民间文学艺术的认识越来越明确,但就如何具体操作实施,仍然存在明显的分歧和争执。虽然目前世界上很多国家对民间文学艺术多采用版权法保护的路径,但是每个国家的具体国情不相同,需要全面考虑不同国家的制度、历史、传统等因素,找到相应的契合点。这是国际合作中的一个难点。我国法律界针对法律保护的路径选择展开了较长时间的探讨,至今就其到底要采用哪种模式仍处于争执之中。笔者认为,既然国家版权局2014 年曾就《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著作权保护条例》征集意见,再结合我国的司法实践以及我国有关民间文学艺术的政策倾向来分析,我国采用著作权法规保护路径是大势所趋。
实施著作权保护模式是最佳选择。首先,从我国多年实践来看,我们已经积累了大量民间文学艺术著作权保护的立法执法司法等方面的实践经验和法律素养,尤其是在《著作权法》、《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著作权保护条例》等的起草修改方面。其次,实施著作权保护模式具有重要的有利条件。[3]从经济效率来看,完善现有的有关民间文学艺术保护的法律法规成本较低。此种做法无需制定新的法律,只需局部增加和完善相应条款即可,效率高、难度小,可以节省立法成本。
解决好著作权保护面临的主要难题。首先,这需要处理好民间文学艺术法律关系的权利主体问题。由于民间文学艺术常常是族群经过千百年来集体创作、世代传承而成,创作者多呈现群体性特征,难以厘清边界。但是目前的著作权法要求权利主体必须是个体,不能是群体,而且该个体必须是明确具体的。因此我们务必修改《著作权法》,认定群体可以作为知识产权的权利主体,民间文学艺术的权利主体才能被纳入著作权法规保护的范围。其次,这需要解决好民间文学艺术法律关系的客体问题。民间文学艺术门类众多、复杂多样,对法律关系中的客体难以准确定义、确定范围,不如在法律条文中从法律层面定义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一般涵义和特点,如创作者的群体性、地域性、创作过程的继承和延续,作品的特殊独创性、不可转移性等等。再次,这需要明确民间文学艺术的权利保护期限问题。民间文学艺术的作品多是族群经过千百年来的积淀完成的,以后还会有所发展和创新,[4]如果设定的保护期限到期,而民间文学艺术被无偿公开使用,就会损害创作者及其他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不利于民间文学艺术的保护和发展。笔者认为,可以参照《突尼斯著作权样板法》,规定每项民间文学艺术永远受到法律保护,保护期限是无限定的,权利主体永远不用担心保护期限的问题。最后,这需要明晰民间文学艺术法律关系的权利内容问题。比如完善邻接权的内容。我国绝大多数的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不是单纯的创作或者传播,而是二者兼而有之。从我国的著作权法中的邻接权角度来保护民间文学艺术显得更合理。我们可以考虑在著作权法第三次修改的草案中增加一项或者几项新的关于民间文学艺术的邻接权,明确而详细地规定民间文学艺术邻接权的权利内容、行使规则及违法罚则,对邻接权的权利主体给予确认和保护;对作品的传播者,可从传播者权利方面给予一定程度的认可、保护。总的来说,加快第三次修改著作权法的步伐,尽快尽早完成《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著作权保护条例》的意见征集,争取早日出台实施,以丰富完善现有的民间文学艺术保护的规则与内容,做到各个主体利益大体平衡,是当前运用著作权法律法规对民间文学艺术进行保护的最优策略。
综上所述,每一项民间文学艺术都历经千百年而生生不息,具有深厚的文化底蕴和经济价值,因而保护民间文学艺术非常必要。由于民间文学艺术自身情况复杂,现有的相关条例和法规很难对其进行有效的保护。我国要辩证地借鉴国际经验,充分考虑我国民间文学艺术的独特之处、发展现状,尽快确定更有效、更完善的知识产权保护策略。
[1]郑智武.论民间表演艺术法律保护的国际实践[J].杭州.浙江艺术职业学院学报,2014,(3).
[2]魏玮.民间文学艺术表达的版权法保护困境与出路[J].暨南学报.2015,(9).
[3]彭梵.论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知识产权保护[D].上海.华东政法大学.2014.
[4]许建萍,闫承花.传统织绣技艺的传承与保护——以山西织绣为例[J].山西档案,2014(3).
D913;D997.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9652(2016)06-0165-03
(责任编辑:虞志坚)
赵玉环(1974-),女,河北冀州人,河北省衡水市委党校,副教授,研究方向:农村法治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