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疆治略》中的清末陕西好讼问题
2016-02-04胡瀚
文 / 胡瀚
《秦疆治略》中的清末陕西好讼问题
文 / 胡瀚
从《秦疆治略》的记载来看,清末陕西好讼的原因包括民风民情、汉回杂处、外省客民、商品经济发展以及水利水患等五个方面。面对清末陕西好讼风气,《秦疆治略》提出的“清讼源”策略,由于路径依赖的现实问题,在当时是难以达成的。这也从一个侧面反映了清末官僚受制于传统思维方式、理论资源、治理模式,尚不具备近现代社会的治理能力。
《秦疆治略》;好讼;陕西;清讼源
学界关于好讼问题的研究主要是围绕东部地区展开的。因此,该问题的研究仍然存在延展空间的必要性。为此,笔者将目光转移到陕西,拟以《秦疆治略》(以下简称《治略》)为基本史料,通过文献的梳理,探究清末陕西的好讼问题,并从法律社会学的角度进行分析,以期对该问题作出合理的解释。
一、研究前提:《秦疆治略》及其相关问题
《治略》是道光年间陕西巡抚卢坤撰辑的一部地方志。卢坤,字厚山,顺天涿州人;嘉庆四年进士,道光元年,护理陕西巡抚;二年,擢广东巡抚,未之任,调陕西[1]11601-11602。时值川楚教乱刚刚勘定,面对地方治理问题,他提出“夫地方总以得人为要,必使民安物阜,俗美风淳,襄大化之流行,召太和之翔洽,是岂专在上司督责,而实贵于地方官之能尽其职。”[2]卢坤深知尽职“必公正其心,必廉洁其守,洞明事理,权衡重轻,庶几措施咸宜,兴除悉当。既非鲁莽所能为,更非粉饰所能冒”[2]。为此,他撰辑了《治略》,以便地方官知晓治道所宜,恪尽职守,达到兴利革弊的治理效果。他深信“司牧者诚能耐一己之烦劳,悉心筹划,禁一切之扰累,实力奉行,勉为循良,恪尽职守,庶几利兴弊革,不难臻于上理”[2]。卢坤“早岁留心经世学”,《治略》从内容和体例上都反映了经世致用的理念。该书仿照《陕西通志》,按行政区划标目,分区记事,记载了陕西各州县的基本情况,指出了治理的关键问题。道光七年,王志沂将《治略》附于《陕西志辑要》之后,并由赐书堂刊刻,今人所见《治略》多为此本。据王志沂自称,曾多次陪同卢坤外出巡视,而又将《治略》作为省志辑要组成部分收入,估计他亦参与了《治略》之编撰。[4]
《治略》是卢坤在调查的基础上,根据各地所禀告的情形,择其有关利弊者编辑而成的,其记载具有很大的真实性。当然,我们也不能否认《治略》记载的局限性。历史是史学家与事实交互作用下形成的。[5]19《治略》虽然在一定程度上能够反映清末陕西各地的“真实情况”,然而卢坤在编纂过程中难免会对相关材料进行选择、舍弃、加工,甚至加入个人的想象。例如《治略》对城固县的诉讼问题语焉不详,而实际情况却是“数月以来,日坐堂皇决庶狱,几至刻无暇晷”。同时,除了史才、史学、史识等主观因素外,时代背景、政治立场等因素也影响着记载的真实性。基于史料真实性与局限性之间的张力,本文关于清末陕西好讼问题的考察,只是通过《治略》窥其一斑,增补学界在清末好讼问题上的认识,并非就该问题作出定论。
二、好讼之记载:空间与时间
当时陕西所属州县91个,《治略》记载为 “词讼繁多”、“以健讼为能”、“民情好讼”、“斗狠好讼”的州县为23个,占到总数的25.27%。其中关中11个,陕南12个,陕北0个,分别是临潼县、三原县、醴泉县、商州、镇安县、山阳县、商南县、大荔县、朝邑县、白水县、华阴县、蒲城县、永寿县、凤翔县、岐山县、凤县、宁羌州、沔县、略阳县、安康县、洵阳县、白河县、石泉县。
上述数据表明,清末陕西呈现出“南好讼,北寡讼”的地域特点,好讼州县集中在关中、陕南。当然,这种空间维度的考察有“以点带面”的成分,并不是说上述州县的全部地区都好讼。如果将空间缩小到县域层面上,差异性便会凸显出来。如醴泉县 “盗案稀少,词讼无多……惟九嵕山北地方鄙野,民情慓悍,嚣讼成风”[2];岐山县“西北二乡民情淳厚,……东乡风气斗狠好讼”[2]。
清末陕西的好讼问题也是具有时间维度的。有州县先前寡讼,近来好讼,朝邑县、石泉县就是这方面的典型。朝邑县“旧称安阜易治。……迩来间有刁棍黠衿,诱博唆讼”[2];石泉县“嘉庆初年以前,民间富厚淳朴,讼狱亦简,且畏见官,号称易治。自白莲教乱,富者去而之他,贫者流而为匪,川楚无业之徒纷纷而来,开山种地,肆其刁悍,滋讼抗官,遂致民风一变”[2]。
三、好讼风气:原因与解释
受道德主义影响,传世文献往往将好讼的原因归结为道德沦丧。受经济决定论影响的学者将好讼的原因归结为商品经济发展。随着研究的深入,更多的学者认为好讼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如侯欣一认为,明清江南地区好讼的原因包括“特殊的民风、人口增长的压力、专制体制的弊端、胥吏的存在”[7]。徐忠明、杜金则认为,好讼的主要原因有“性格、鼓煽唆讼、经济利益、风气习尚”[8]。从《治略》的记载来看,清末陕西好讼的原因更为多元,也更具有地域特色。
卢坤把好讼的原因首先归结为民风民情使然。在23个好讼州县中,有16个被认为与民风民情有关。如临潼县“性刚尚气,……嗜利轻义,尺布斗粟辄兴雀角”[2],凤翔县“民情类多好胜,不肯稍受屈抑,以故无关紧要之词讼较凤属各县为繁”[2]。至于民风民情与好讼之间的因果机理问题,下面的记载有利于认识该问题。“百姓醇良者固多,而性情偏僻者亦复不少,动辄轻生,每以酗酒赌博为事,酒醉则撞街骂巷,任意横行;赌博则招集外匪设局坑骗,以致讼狱繁多”[2]。由此可以看出,民风民情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行为方式,负面的社会心理往往导致行为失范,纠纷增多,并以好讼的表象呈现出来。
明清时期陕西回族人口急剧增加,形成了汉回杂处的局面,从《治略》的记载来看,好讼与汉回杂处也有关联性。泾阳县“南乡汉回杂处,常有争端”[2];大荔县“汉回杂处,素习刁悍,每因羊畜践食麦禾,纠众械斗,酿成巨案,即雀角细故,轻则殴伤,重则毙命,且民情亦或以健讼为能”[2]。相反,乾州“居民皆系土著,无五方杂处寄居之人,亦无回民,尚称易治”[2]。汉回杂处常有争端,看似因为“羊畜践食麦禾”、“放羊践食麦苗”,实则是双方在宗教信仰、风俗习惯、生产生活方式等方面差异较大,又无血缘情感或社会组织上的联系,沟通和交往上的障碍极易产生纠纷、争端甚至冲突。因此,《治略》将汉回杂处作为好讼原因之一是有道理的。
康熙以后,外省移民大量涌入陕西,带来了一系列社会问题。卢坤认为外省客民是导致部分州县好讼的原因。如商南县“客民过多,五方杂处,民情刁讼,相习成风,”[2]略阳县“东北栈坝、黑河多川湖客民,五方杂处,刁诈异常,讼牍甚繁”[2]。相反,土著居民为主的县则无好讼风气。如武功县“无寄籍客民,民俗淳朴……词讼亦简”[2]。外省客民与好讼之间的联结点是“五方杂处”。聚族而居的熟人社会存在着家族、乡里等社会组织以及调解、和解、调停等纠纷解决方式,在很大程度上减少了诉讼案件的数量;五方杂处的陌生人社会缺失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诉讼是纠纷解决的唯一方式,以致给官府带来好讼的印象。
明清之际,陕西的商品经济有了一定发展。《治略》的作者认为好讼与商品经济发展有着直接关联,如三原县“人多商贩,惮于农业,有力之家无不外出经营谋利,以致传染南方风气,竞尚浮华,继因伙账不清,彼吞此欠,从此狱讼烦兴”[2];安康“城外为水陆通衢,舟骑络绎,城内商贾辐辏,百货云屯,不惟稽查不易,而呈控账债者几无虚日,词讼之多亦甲他邑”[2];商州“东龙驹寨为水陆要冲,商贾辐辏,舟骑络绎,词讼繁多”[2];经济决定论有将复杂问题简单化之嫌,但是我们不能否认好讼与商品经济发展之间关联性。商品经济发展带来诉讼增多,是因为晚期帝国存在着两种模式:同心圆模式的正统模式(即以自身为中心的伦理圈)和“流动商贩”的异端模式。[9]商品经济促进了人口流动,打破了以自身为中心的伦理圈,使得政府正统模式失效,导致纠纷增多,而当时民商法还处于习惯法阶段,无法有效规整流动商贩的经济活动,同时长期的“重农抑商”政策必然导致商事纠纷解决机制的孱弱,诉讼成了纠纷解决的唯一通道,词讼繁多是必然结果。
卢坤认为水利水患也容易引发诉讼。泾阳“县西有龙洞渠一道,其水发源于县境仲山,引灌三原、高陵、醴泉及本县地六百余顷,时有争水之案”[2];华阴县“其尤害者莫如方山河,此河界连华州,州之构峪河横入方山河归渭,以一河受二河之水,是以水涨泛滥,冲压地亩,互相争讼,连年不息”[2]。上诉记载并非个案,其他地区亦有之,如《沔县志》载:“北山之堰利于潦,少雨则堰源枯竭,终难分溉,即起争讼。”[11]水利水患引发诉讼是因为土地和水是最重要的农业生产资源,二者出现问题也就意味着生存难以为继,民众在生存压力下采取诉讼的方式争夺水权、地权是完全可以理解的。
四、清讼源:理想与现实
朱熹在《四书章句集注》中注释“听讼,吾犹人也,必也使无讼乎”时,引用范氏曰:“听讼者,治其末,塞其流也。正其本,清其源,则无讼矣。”[11]卢坤沿着这一理路,提出了清讼源的策略,以期解决好讼问题。他认为:“为治之道,惟在清讼源、严保甲、禁赌博、兴学校,”[2]并有针对性地提出了清讼源的具体措施。白河县“山外来佃种者十居六七,率多争佃踞压,或因辗转佃种,以致兴词控告者几无虚日”[2]。作者指示“司牧者宜示以限制,定以章程,庶讼源可清”[2]。山阳县“民情好讼由来已久,然皆不过田土钱债细故。”[2]作者指出“体察舆情,反复开导,则讼源可清”[2]。相对于“拖延”、“拒绝”、“感化”、“设教唆词讼罪”等息讼之术,[12]“清讼源”可谓更深刻、更理想,但是任何策略都无法回避路径依赖的现实问题。针对白河县“争佃踞压、辗转佃种”的问题,卢坤提出“示以限制,定以章程”。然而通过立法来改变个体习惯和社会习俗往往依赖于诸多条件,如公众对法律的认知程度、价值共识程度、规范的复杂程度、制裁的严厉程度、制裁的确定程度、执行能力程度、对统一执法的信任程度。[13]在当时,上述条件的一、二、三、五、七项实难成就。至于“体察舆情,反复开导”之于“田土钱债细故”的效果也是值得怀疑的。卢坤囿于道德思维方式,无法真正理解“田土钱债细故”社会属性,也就无法真正地“清讼源”。官吏所谓的“田土钱债细故”实乃民众的基本生存条件,因而“清讼源”最现实有效的方式是切实保障民事权益,而不是道德教化。
由于视野的局限,《治略》的作者在面对好讼问题时,自然而然地从本土资源中寻求解决问题的理想方案,但是他们对身边正悄然发生的变化并没有敏锐地觉察到。也正是对现实问题缺乏正确的认识,使其无法充分理解和把握问题背后的实质。他们提出的“清讼源”策略只能停留在理想层面,无法落于现实。这也从一个侧面反映了清末官僚受制于传统思维方式、理论资源、治理模式,尚不具备近现代社会的治理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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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09;D929;D925.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9652(2016)06-0150-03
(本文系陕西省教育厅专项科研计划项目“陕西传统诉讼观念的法律社会史研究——以地方志为中心的考察”,项目编号:14JK1125的阶段性成果)
(责任编辑:虞志坚)
胡瀚(1982-),男,安徽阜阳人,陕西理工大学经济与法学学院,讲师,法学硕士,研究方向:法学理论、法律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