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及成因分析
2016-02-04杨娜娜
杨娜娜
广州商学院金融学院,广东 广州 511363
我国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及成因分析
杨娜娜*
广州商学院金融学院,广东广州511363
摘要:近年来,互联网金融高速发展,互联网支付、P2P网贷、众筹融资等互联网金融的典型模式已经融入人们的生活,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因此,本文对互联网金融的发展概况、发展成因进行分析,庞大的互联网客户群体、低廉的交易成本、市场供求的不匹配、日新月异的技术水平,以及金融业改革共同造就了互联网金融的现状。唯有健全互联网金融体系,加强立法,完善技术支持,构建信用体系,创新互联网金融产品,提升互联网金融服务,满足消费者多样化的需求,才能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可持续的发展。
关键词:互联网金融;成因;对策建议
近些年,伴随着互联网技术和移动终端设备的广泛应用,电子商务的飞速发展,加速了我国经济的发展。在此过程中,以这些技术为基础,实现资金的融通、支付和信息中介服务的互联网金融应运而生,并且在我国呈跳跃式的态势发展。现阶段,互联网金融已逐渐渗透到社会生活当中,P2P网贷、互联网支付、众筹等互联网金融概念已被人们所熟知,其对于整个社会的影响也受到了各界的广泛关注。首先,互联网金融可以有效改善小微企业的融资环境,降低交易成本,优化资源配置,合理引导民间资本;其次,互联网金融推动了电子商务的发展,扩大社会的消费需求;再次,互联网金融依托大数据和云计算技术,可以改善传统金融业面临的信息不对称问题,全面了解客户的资信状况,适时开发创新性的金融产品,满足不同客户的个性化需求。最后,互联网金融可以弥补传统金融服务方面的不足,提高金融体系的包容性,有助于发展普惠金融。总体来讲,我国互联网金融还处于不断发展阶段,只有研究清楚我国互联网金融发展的真正原因,才能推动其持续、健康、稳步发展,才能使互联网金融更好的服务于实体经济。
一、我国互联网金融的发展概况
(一)互联网金融的内涵
互联网金融在我国的发展起步较晚,直到上世纪90年代,伴随电子商务的兴起,互联网金融才逐渐进入大众的视野,之后以前所未有的速度改造着传统的金融业。从互联网金融产生至今,学术界对于互联网金融并没有一个统一、明确的定义,但对于众筹融资、P2P网贷、第三方支付等模式有比较统一的认知。互联网金融并不是互联网和金融两个名词的简单组合和加总,而是金融和互联网的相互融合与渗透。2014年,中国人民银行发布《中国金融稳定报告(2014)》,报告对于互联网金融的内涵进行了具体阐述。该报告认为“互联网金融是互联网与金融的结合,是借助互联网和移动通信技术实现资金融通、支付和信息中介功能的新兴金融模式”。同时,报告分别从广义和狭义的角度阐述了互联网金融的内涵。“广义的互联网金融包括金融机构通过互联网开展的业务,也包括互联网企业从事的金融业务。狭义的互联网金融特指作为非金融机构的互联网企业依托互联网技术开展的金融业务”。文章从广义的概念上理解互联网金融,一方面互联网公司会利用先进的技术平台向金融业进军,另一方面,传统金融机构也会借助互联网平台开拓业务、创新服务模式。
(二)我国互联网金融的主要模式
现阶段,网络信贷、第三方支付、众筹融资等互联网金融业务迅速崛起,并且互联网金融业务正从单纯的支付业务向小额信贷、跨境结算、转账汇款、现金管理、供应链金融、资产管理、保险和基金的代销、信用卡还款等业务领域渗透,通过金融产品和服务模式的创新,弥补传统金融业的不足。当前,我国互联网金融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模式:
1.互联网支付。互联网支付是指通过手机、计算机等设备,以互联网为依托,发起支付指令、转移资金的服务,其交易实质是以新兴支付机构为中介,利用网络技术在收款人和付款人之间提供资金划转服务。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统计,截至2015年12月,我国使用网上支付的用户规模达到4.16亿,较2014年底增加1.12亿,增长率达到36.8%。与2014年12月相比,我国网民使用网上支付的比例从46.9%提升至60.5%。其中,2015年手机网上支付增长尤为迅速,用户规模达到3.58亿,增长率为64.5%,网民手机网上支付的使用比例由39.0%提升至57.7%。在互联网支付环境下,交易付款过程不需要POS机,可以直接通过支付宝、微信、信用卡完成套现,套现操作方式简单隐蔽,监管难度较大。
2.P2P网络借贷。2015年7月18日,中国人民银行等十部委出台《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指导意见指出P2P网络借贷是指个体和个体之间通过互联网金融平台实现的直接借贷。网络借贷平台负责借贷双方信息的撮合、匹配、资信评估、手续办理、投资咨询等服务,有些借贷平台还会提供资金结算、贷后债务催收等中介服务。根据运营模式的不同,网贷平台可以分为两类:第一类是纯线上模式,资金的借贷活动完全通过线上进行,不涉及线下审核;第二类是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模式,借款申请提交后,网贷平台采取入户调查的方式审核借款人的还款能力、资信等级等情况。从网站平台的规模和经营来看,网贷平台的门槛低,注册资本多为数百万元,从业人员数量少,单笔借贷金额以几万元居多,年化利率不超过24%。伴随网贷平台的发展,停业及问题平台数量也不断增加,问题平台数量从2012年之前的10家,增加到2016年3月的1523家,绝大多数问题平台都是诈骗跑路。这说明在网络借贷快速发展的同时,信用风险作为网络借贷平台的共性,是P2P网络借贷当前面临的最主要风险。
3.众筹融资。众筹融资采用团购加预购的形式,借助互联网平台,向广大的网友募集项目资金的金融模式。众筹利用互联网SNS传播的特性,让缺乏资金的创业者、艺术家及个人展示他们的创意及项目,获得众筹平台会员的关注和支持,从而融得所需资金;资金支持者会获得相应的回报,可以是实务、服务或媒体形式,也可以是股权等形式。众筹具有一定的运营规则:每个项目筹资目标和筹资天数必须提前设定;在设定时间内,如果达到筹资目标即筹资成功,发起人可以获得资金,如果筹资失败,已获资金全部退还支持者;所有支持者必须设有相应的回报。众筹平台会从众筹融资成功的项目中抽取一定比例的服务费用。当前,我国知名的众筹平台有以追梦网、淘梦网等为代表的音乐、影视、人文和出版等创造性项目的梦想实现平台,以众筹网、点名时间为代表的创新产品预售和市场宣传平台,以大家投、创投圈、天使汇等为代表的股权众筹平台,以及一些公益募资平台。4.大数据金融。大数据金融是指集合海量非结构化数据,对这些数据进行实时筛选分析提炼,为互联网金融机构提供全方位客户信息。大数据往往与云计算相结合,充分搜集消费信息,发掘潜在消费需求,支撑金融服务平台的运作,其核心竞争力在于快速筛选有价值的信息,并及时变现大数据资产。现阶段,大数据金融服务平台主要有两种运营模式:一种是以阿里小额信贷为代表的平台模式,另一种是以苏宁、京东为代表的供应链金融模式。随着大数据金融的不断完善,企业可以进行个性化金融产品设计,满足用户的多样化需求。数据真伪性的鉴别、数据的采集范围以及数据分析和个性化服务将成为未来大数据金融企业之间竞争的交点。
5.互联网金融门户。互联网金融门户以互联网为支撑,提供各类金融产品、金融服务信息的搜索、比较、汇聚,进行金融产品的销售,同时为金融产品的销售提供第三方服务平台。互联网金融门户掌握了互联网金融时代的互联网入口,引领着金融产品销售的风向标,从其服务内容和服务方式角度划分,可以分为垂直搜索平台、第三方资讯平台以及在线金融超市三种类别。垂直搜索平台的核心是“搜索+比价”,聚焦于金融产品的垂直搜索,各家金融机构的产品置放于互联网平台,用户在门户上可以快速搜索到相关信息,通过对比选购合适的金融产品,该平台的典型代表有安贷客和融360。第三方资讯平台主要提供权威行业数据以及全方位行业资讯,典型的代表平台有和讯网和网贷之家。在线金融超市的经营模式为在线导购,其聚集了大量的金融产品,通过匹配买卖双方的信息进行金融产品的销售,并提供相关的第三方服务,目前的主要代表有格上理财、大童网、以及91金融超市等。
6.信息化金融机构。金融业发展的趋势之一是信息化,伴随着金融业的不断创新,信息化金融机构则应运而生。该机构采用现代信息技术对传统的运营流程进行改造升级,使银行、证券、保险等传统金融机构实现经营管理的全面电子化。纵观整个金融行业,银行的信息化建设居于业内领先水平,其中电子银行业务和数据集中工程是其信息化的主要体现。电话银行、手机银行、网上银行和自助银行共同构成了电子银行业务的立体服务体系,为客户提供离柜金融服务。
二、我国互联网金融发展的成因分析
互联网金融最早出现在欧洲,但无论是电子银行的发展,还是互联网金融企业的设立,由于受到社会文化环境和金融制度的制约,导致其发展缓慢,对传统金融业的影响甚微。互联网金融在美国得到发展,美国包容的社会文化环境和宽松的监管制度,为互联网金融的模式创新提供了可能,使互联网金融成为美国传统金融业的一个有益补充,但进一步的规模化发展还存在难度。互联网金融在我国得以全面迅速发展,下面就互联网金融在我国全面发展的成因进行具体分析。
(一)互联网客户群和低廉的交易成本是互联网金融发展的动力基础
2016年1月22日,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发布第37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以下简称为《报告》)。《报告》显示,截至2015年12月,中国网民规模达到6.88亿,互联网普及率达到50.3%,中国居民上网人数已过半。我国手机网民规模达6.20亿,有90.1%的网民通过手机上网,网民的上网设备正在向手机端集中,手机成为拉动网民规模增长的主要因素。《报告》同时显示,截至2015年12月,中国企业计算机使用比例、互联网使用比例与固定宽带接入比例,分别为95.2%、89.0%和86.3%,说明中国企业越来越广泛地使用互联网工具开展交流沟通、信息获取与发布、内部管理等方面的工作,为企业“互联网+”应用奠定了良好基础。数量庞大的网民群体为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奠定了客户基础,并且会进一步的发展壮大。比如在中国农村,金融发展的基础薄弱,但手机的使用已经较普及,可以利用手机平台收集处理信息,基于手机平台推广P2P业务,促进互联网金融的发展。
(二)技术水平是互联网金融发展的前提保证
互联网金融的主要技术支持包括云计算、大数据、移动互联网和各类开放式平台。2006年,Google首席执行官埃里克·施密特首次提出了云计算概念,是基于互联网的相关服务的增加、使用和交付模式,通常涉及通过互联网来提供动态易扩展且经常是虚拟化的资源。大数据最早是由麦肯锡提出的,属于数据挖掘理论中的一个算法和概念,是继云计算后的一项重要技术。大数据结合云计算,使互联网金融拥有了解决信息不对称的能力,可以充分挖掘出客户的隐性需求,优化资源的配置。移动互联网发展至今已有20多年的时间,其为互联网融资、理财、消费提供了极大的支持,推动了互联网经济的发展。在移动互联网背景下,各类开放式平台不断涌现,阿里巴巴、京东商城、百度、腾讯等互联网公司都在加速完善平台建设,开放平台打破传统业务边界,促使各个产业合作共赢。互联网金融借助技术手段完善了传统金融体系的功能,打破了传统金融业务在时间上的限制,实现了7×24小时的全天候运营,简化了金融服务程序,更加贴近客户。
(三)资金供求的不均衡是互联网金融发展的内在保障
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的金融系统相对落后,存在大量的没有被传统金融服务覆盖的客户群体。在这些被忽视的群体当中,小微企业是最典型的代表。当前我国小微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将近5600万,占我国企业总数的比例达到98%以上,但传统金融对于这部分企业的服务严重不足,只有11.9%的小微企业能够从传统金融机构融得资金。小微企业的融资需求特点“短、小、频、急、缺抵押”,归根到底是信息不对称,这导致了小微企业的融资难问题。随着网络化、电子化商业模式的不断发展,实体经济对于金融的需求趋向多元化,涉及总量、结构和模式方面的需求,而传统金融又不能满足这些需求。在长尾理论中,这部分未获得金融服务的客户群体就属于尾部。互联网金融具有成本优势、信息优势、效率优势和普惠优势,可以借助大数据的方法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互联网金融中,传统的二八法则被打破,“长尾”客户的需求得到满足,这成为我国互联网金融发展的主要原因,展现其普惠金融的特性。
(四)宏观经济的发展、金融业的改革是互联网金融发展的有力推动
我国作为全球主要的经济体,国内经济的发展、金融业的改革是都受到全球瞩目,并伴随着重大的金融创新,尤其是汇率市场化、利率市场化和金融管制的放松。我国的金融改革,正值互联网金融的兴起,改革的历程也推动了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在金融业改革的背景下,互联网金融是经济主体“自主逐利行为”的结果。2010年监管部门收紧信贷,从制度层面看,我国利率管制和信贷规模管制扭曲了金融资源的市场化配置机制,为互联网金融的快速发展创造了良好的条件;从市场层面看,我国资本市场和债券市场发展缓慢,银行处于绝对主导地位,为互联网金融提供了广阔的市场空间。2013年的“钱荒”也推进了互联网金融的发展。据《中国互联网金融行业市场前瞻与投资战略规划分析报告前瞻》分析,监管套利是推动我国互联网金融进一步发展的原因。互联网金融公司无资本要求、门槛低,不需接受中国人民银行的监管,这使得大量低利率的金融机构存款流向互联网金融平台,进行转移套利,但随着金融业改革的不断推进,以及互联网金融本身存在的合规和风险管理问题,这种套利的空间会逐渐减少。
三、我国互联网金融发展的对策建议
(一)建立健全互联网金融监管体系,应对互联网金融的混业经营态势
当前,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已经突破了银行业、证券业和保险业分业经营的模式,这也为未来的金融监管体系提出了新的挑战。鉴于互联网金融的复杂性,分业监管的传统模式已经难以满足目前的监管需求,应逐步推进以央行为核心的综合监管模式,政府、行业协会、社会公众都应纳入监管体系。首先,“一行三会”作为主要的金融监管部门,肩负互联网金融监管的重任,证监会负责众筹机构的监管,银监会负责P2P网络借贷和互联网支付的监管,可以在三会下设立专门的互联网金融监管部门,进一步细分监管责任。其次,建立行业协会,制定行业自律原则,辅助监管机构进行行业自律监管,引导互联网金融企业的规范运作。最后,充分发挥社会监管体系的作用,社会监管主体包括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传媒和社会公众等,其可以从外部角度对互联网金融进行辅助监管,是互联网金融监管体系的有益补充,共同维护互联网金融市场的持续稳定发展。
(二)加强互联网金融的法制体系建设,保护互联网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与西方国家相比,我国互联网金融相关的法律还不完善,要建立系统的法律规范,需充分考虑互联网金融的特性,对于P2P网络借贷、互联网支付和众筹融资三种主要的形式要分别立法。近年来已经出台了一些与互联网支付相关的管理办法,可以在这些办法的基础上提高立法层级,完善监管细则。P2P网络借贷的立法,可以借鉴英国,出台相应的法条加强对互联网金融消费者的保护,注重风险范。众筹融资的立法,应当对发行者、投资者、众筹平台三方分别制定相关的法律。互联网金融法律的制定应当适应市场需求,对于非法集资、违规开展线下业务等行为要严厉打击,对于电子交易的合法性、安全性要加大立法力度,明确互联网金融交易各方的权利义务。对现有的法律法规进行修订,对利用互联网进行金融犯罪的行为应加大量刑力度,明确应当承担的民事和刑事责任。针对互联网金融消费者,还应出台专门的保护办法,明确交易过程中的责任与风险的分配。法律出台之后应加大其推广普及的力度,加强对互联网金融消费者的教育,保护公众的合法权益。
(三)完善互联网金融发展的技术和信用体系,构建网络安全防护体系
互联网金融的进一步发展,离不开信息技术的支持和信用体系的建设,两者的整合发展可以有效防范互联网金融风险。互联网金融的支持技术必须适应其不断创新产品的需求,构建大型共享数据库,建设适合自身业务操作的金融系统平台,以满足互联网金融机构和互联网金融交易的技术需求。定期对从业人员进行培训,提升其业务操作能力和水平,提高互联网金融技术职业标准。健全信用体系,提高信息的透明度,互联网金融连接征信系统,可以有效地防范诈骗、跑路的风险。互联网金融企业应当从硬件技术和安全意识两方面入手,注重交易系统和数据系统的安全维护,才能确保互联网金融服务的安全性,保证互联网金融企业的持续发展。
(四)创新互联网金融产品,提升互联网金融服务,满足投资者的金融需求
伴随着互联网金融的不断发展,互联网金融服务商也不断增多,市场竞争逐渐加剧,提供个性化的互联网金融产品和服务是大势所趋。依据客户的交易偏好和个性化需求,互联网金融服务商需加大研发力度,创新金融产品,推出操作界面良好、处理流程高效、贴合用户需求的金融产品和金融服务模式,从而满足不同客户的需要,并引导和发掘客户新的金融需求。面对竞争日益激烈的互联网金融市场,互联网金融服务商纷纷加快了并购重组的步伐,横向一体化和纵向一体化齐头并进,横向吸收竞争资源,纵向打造一体化服务平台,丰富金融产品,提升互联网金融服务。与此同时,推进与战略伙伴的深度合作,整合各方资源,增强客户黏性,实现互利共赢。以客户为中心,构建一体化的金融服务平台,提供多样化的金融解决方案。
综上所述,互联网金融的发展依托于庞大的互联网客户群体、低廉的交易成本、市场供求的不匹配以及高速发展的技术水平,同时也受到宏观经济发展和金融业改革的有力推动。在变化莫测的互联网金融市场,唯有健全互联网金融体系,加强立法,完善技术支持,构建信用体系,创新互联网金融产品,提升互联网金融服务,满足消费者多样化的需求,才能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可持续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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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简介:杨娜娜(1986-),女,广州商学院教师,主要研究方向:投融资管理。
中图分类号:D922.2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0049-(2016)10-0001-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