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道德规范产生及其一部分“硬化”的必然性
2016-02-04王孝哲
王孝哲
(安徽大学 哲学系,合肥 230039)
【伦理学研究】
论道德规范产生及其一部分“硬化”的必然性
王孝哲
(安徽大学 哲学系,合肥230039)
道德规范是人类社会中一种重要的、旨在求善的行为规范。它的产生和持续存在既是社会系统整体的需要,也是众多个人的需要。也因如此,道德规范自然会采取每个人内化于心的、自律的存在形式。道德规范对于人们社会行为的约束乃是自我的软性约束,有着局限性。为了协调社会关系、维护社会公共秩序,有必要把某些道德规范加以“硬化”。中国古人曾把道德规范说成是每人必须绝对服从的天理,西方人则是长期把道德规范说成是造物主决定的行为准则。自阶级和国家产生以来,国家统治者积极地把某些道德规范“硬化”成为法律规范和行政规范。同时,道德规范在社会中的“硬化”形式还表现为各种社会组织内部的规则、章程、纪律等。面对当今社会存在的道德问题,应及时地、恰当地把一些道德规范加以“硬化”。
人类社会;道德规范;产生与硬化;必然性
一、道德规范是人类社会的一种重要行为规范
人类社会是由有意识、能思维、会劳动的人们通过彼此交往而形成的相互联系的网络状系统,“是表示这些个人彼此发生的那些联系和关系的总和。”[1]每一个具体社会(比如部落、民族、国家等),都是由许多虽然分别各自行动但又相互密切联系的人们而形成的庞大集合体。因此,每一个具体社会的形成和稳定,在根本上当然就须依赖于社会内部的人们相互联结的和谐有序,其延续和发展则依赖于社会内部人们相互交往的友善和睦及相互协作的协调密切。于是,人类社会在客观上就必然需要有某些行为规范,来指导和约束有着自由意志的人们的各种能动活动。假如没有行为规范,让人们可以随心所欲,各行其是,那么,人类社会就既不能稳定,更不能良性运行和不断发展,而必会四分五裂,瓦解崩溃。正是由于这种客观需要,在人类社会中,能够指导和约束人们能动行为的各种行为规范,诸如道德规范、法律规范、行政规范、技术规范(比如驾驶汽车的规则、操作电脑的规则)和职业规范(比如教师守则、网站管理守则)等行为规范便就应运而生,分别指导和约束人们某个方面的能动行为。依赖于这些行为规范,促使人们的自觉行为循规蹈矩,从而才可使得具体社会能够稳定存在和不断发展。
道德规范乃是人类社会中一种求善的行为规范。道德是什么?就是社会中用于调节人与人之间、群体与群体之间、个人与群体之间关系的行为规范的总和。道德的灵魂乃是善的价值观念,包括公正、人道、仁爱、诚信等理念。道德的存在形式或者表现形式,就是能够指导和约束人们具体社会行为的行为准则。这种行为准则所针对的乃是人的社会行为,即会影响到他人或者社会群体的那些行为(不包括纯自我的行为)。这种行为准则发挥作用的特殊方式则是先内化于人心,再外显于行动,让人们自知、自律、自为、自觉地按照行为准则待人处世。这种行为准则的宗旨是求善,让人们明确知道在待人处世上应该怎样做,不应该怎样做,自觉地恰当指导和控制自己的行为,以达到自己与他人所结成的社会联系和关系的融洽和睦,以及自己能动行为的顺畅圆满等等“善”的目的。“调节人的行为,并通过调节人的行为来调节社会关系,是道德最突出也是最重要的社会功能。”[2]
道德规范乃是人类社会中一种重要的行为规范。这种行为规范的重要性突出体现在,它的涉及面范围广,影响力程度大。道德规范所针对和适用的对象,乃是社会中的所有人,任何人概莫能外。因为,社会中的所有人都是只有在复杂多样的社会联系和关系中才能形成和拥有社会属性,才能作为有意识、能思维、会劳动的“人”而生存和发展。任何人都不能不经常地与其他人相关联和交往,任何人又都是在与其他人或多或少、或直接或间接的相互联系中来做事的。于是,任何人的日常社会活动都必会涉及要面对并处理某些具体的社会联系和关系,有的工作甚至是专门处理一定方面或者类型的社会联系和关系。再就道德规范的社会作用来说,也是相当巨大的。一个人如何处理其所面对的社会联系和关系,对于其社会行为能否顺畅进行,能否达到个人目的并发生良好的社会影响,起着很大作用。而就一个具体社会来说,其内部的社会道德状况如何,对于这个社会能否和谐稳定和顺利发展,也起着很大作用。
道德规范这种行为规范既具有现实性又具有超越性。道德规范具有现实性,不同的民族,在不同的时代,必会有着不同的道德规范。比如,许多人们都知道,在中华民族的历史上,尧舜时代的道德规范,春秋战国时期的道德规范,唐代的道德规范,宋代的道德规范,新中国社会主义时代的道德规范,互相之间虽然具有某些共同点,但也有着明显的区别。即使就共同具有的“孝”这个道德规范来说,虽然在过去的封建王朝社会和今天的社会主义社会中,都有着用这个汉字标志的道德规范,但其内涵却已有相当大的区别。而中国的道德规范与欧美各国的道德规范,无论是在过去还是在现在,互相之间虽然具有某些共同点,但也有着许多不同之处。为什么会如此?那就是因为,任何具体社会中的道德规范,都是基于现实社会中人们的物质生活状况,人们的风俗习惯,各色人们实际具有的道德素质,以及当时社会稳定和发展的客观需要,而在人们的头脑中反映产生、在社会精神领域中广泛流行并发挥其社会功能的。道德规范唯有具备这种现实性,才能实际地影响当时当地人们的社会行为,发挥出现实的有效作用。
当然,道德规范也具有超越性。道德规范产生和发挥作用的主旨即是超越现实,指引人们向前和向上。“向前”乃是指引人们在人生道路上立足当下、着眼未来,在待人处事上做好应对未来事项或活动的道德观念上的思想准备。“向上”则是指引人们铭记和践行所“应该”的行为准则、提升善良素质,力求当好人做好事。合而言之,道德规范就是通过行为准则来显示一定的价值追求和道德倾向,引导人们明白什么样的人品是好的,什么样的行为是应该的,培养人们善的观念和情感,从而具体细致、实实在在地指导人们自觉地当好人、行善事,让人的品格和行为更美好,也让社会关系状况更美好。
二、道德规范产生和持续存在的必然性
在人类社会历史上,道德规范一定会产生和持续存在,也一定要产生和持续存在。这是由于它的产生和持续存在既是社会系统整体的需要,也是众多个人的需要。
道德规范的产生和持续存在,首先是社会系统整体的需要。上文已说明,人类社会的稳定和发展,需要社会系统中有着能够指导和约束人们各种社会行为的行为规范,其中当然包括道德规范。人类社会极为需要道德规范,否则,人类社会就不能产生和存在。人类社会的这种需要虽然是一种客观的需要,但有着思想意识、自觉行为的人们可以感知社会系统整体的客观需要,反映社会现实情况,产生道德意识和道德要求,凝练形成道德规范,并且在社会生活中自觉遵循道德规范。这便决定了道德规范必然具有明显的社会性。道德规范在社会中的涉及面很广,影响力很大,所以它也能够满足社会系统整体的客观需要,对于人类社会的稳定和发展起到明显的维护作用。正是因为如此,所以人类社会存在、延续的任何时候,地球上任何一个地域的具体社会中,都必会产生和存在着某些道德规范。
然而,道德规范的产生和持续存在并不只是社会系统整体的需要,同时也是社会内部众多个人的需要。这是由于每一个人都必须经常地在复杂多样的社会联系和关系中,积极地、自觉地为自己营造良好的生存和发展环境——区别于自然环境的社会环境。所以,每一个人就都有必要了解当时社会上通行的道德规范,明白自己的社会行为应该怎样和不应该怎样,自觉地指导和控制自己的社会行为,以达到正确妥当而“不逾矩”。这就决定了道德规范必会采取让每个人内化于心的、主动自律的存在形式。一般而言,人们为了顺利谋得自己的利益,为了构建起来有利于自己生存和发展的社会环境,大都会自觉地选择善的动机,采取恰当的行为,妥善处理所面对的各种社会联系和人际关系。谁要是甘当缺德无良的人,干背离道德规范的事,谁就必会受到其他许多人的蔑视和唾弃,使自己陷于极度孤立。
确实,在人和人类社会产生之初始,道德规范便是基于社会系统整体的需要和众多个人的自觉需要而应运产生的。考古学和人类学揭示,人类产生之前的直接动物祖先乃是古猿。古猿在当时严酷的自然环境中难以直接获得充足的食物,不得不尝试着制造和使用什么工具,来进行诸如打猎、种植等带有创造性的谋生活动。进行这些复杂活动在客观上要求大家不能单干,必须结群行动并且分工协作,因为“生产本身又是以个人彼此之间的交往为前提的。”[3]正是在加强协作行动的过程中,古猿相互之间的联系就越来越多样化,彼此之间的关系就越来越密切化。而且,古猿的自身素质也越来越提升,他们能够进行越来越多的征服和改造自然界的生产劳动了。也正是在频繁、复杂、密切的相互联系和学会劳动的过程中,古猿才又产生了语言和意识。当脊椎动物古猿逐渐转变成为有意识、能思维、会劳动的新型动物时,就表明它脱离了普通动物界,物质世界中一个新的种类——人类就产生了。随之,古猿群体便就转变成为人群集合体,此即人类社会的起始。在新产生的人类社会中,人们越来越清楚地意识到,为了自己的生存和社会整体的存在,必须有一些行为准则来指导和限制大家的社会行为,而不能由着每个人随心所欲、任性而为。他们根据自己在社会生活中的亲身体验,明白了在各种社会关系和群体活动中什么样的行为是好的、应该的,什么样的行为是不好的、不应该的。他们相互协商取得共识,就产生形成了某些“应该”的行为准则,比如在围猎猛兽时应该勇敢、应该互助,在分配食物时应该平等、应该礼让,等等,要求大家自觉遵守。这些就是人类社会中最早的行为规范,后人称之为道德规范。因而可以说,人类社会的最初形成,就是由于那时的人们开始产生了道德意识和道德要求,那时的社会中开始产生了公认的道德规范,人们也能够分别地自觉遵循道德规范。
道德规范既然是基于人类社会整体的需要和社会中众多个人的需要而产生和存在的,那么,它就必然会随着人类社会的延续而持续存在。又由于人类社会是不断发展进步的,这种发展进步包含着人们进行生产劳动等方面的自觉活动能力越来越提高,以及人们结成的社会群体和相互关系越来越复杂化、多样化。这样,每一个人所要面对的、必须经常处理的社会关系也就必会越来越复杂化、多样化,所以,用以规范人们社会行为的道德规范也就必会越来越增多。随着每一种新的社会行为和社会关系的产生,便就必会相应地产生一种新的道德规范,进入当时社会的道德规范体系之中。这是因为,“人们自觉地或不自觉地,归根结底总是从他们……进行生产和交换的经济关系中,获得自己的伦理观念”。[4]比如在当代社会,随着电脑互联网的出现和虚拟社会关系的产生,社会中就产生了新的网络道德规范。正是通过各种道德规范广泛地发挥积极作用,人类社会才得以持续存在和不断发展进步。
三、一部分道德规范适当“硬化”之必然和必要性
所谓道德规范的“硬化”,是相对于道德规范的“软”性而言的。所谓道德规范的“软”性,乃是指道德规范的发挥作用主要是依靠每个人在社会行为中自律,即自己内心具有善念,知晓一定的道德规范,愿意自觉地践行一定的道德规范。而在是否愿意践行一定的道德规范上,人们事前不受别人或者什么社会机构的震慑、胁迫。假若做了违背道德规范的事之后,也不受别人或者社会机构的惩罚——别人或社会机构顶多只能口头批评几句。因此,可以说道德规范对于人们社会行为的约束乃是一种自我的软性约束。那么,何谓道德规范的“硬化”?就是指把本具有软性的道德规范变“性”,转变成为带有一定强制性的行为规范,给以别的名称,要求人们必须遵从和践行,否则就会予以严厉处罚。那样的“硬”性行为规范之发挥作用表现为:明确告知人们在具体的待人处事上必须如何如何,要求人们不得违背;假若有人违背了那样的行为规范,别人或者社会机构就会按照规定给予一定程度的惩处。
在人类社会之初始时期,一个具体的氏族社会内部的人际关系尚较简单,彼此之间也少有激烈的利益冲突,所以那时只有软性的道德规范。但在后来的阶级社会中,由于社会物质财富越来越丰富了,人们之间的利益纠纷乃至激烈冲突越来越多了,人心中的物欲、利己主义越来越强了,社会中触碰、超越道德底线的具体行为越来越明显了,于是,软性的道德规范便渐渐显得“能力不逮”。单单依靠这种软性行为规范,并不能确保社会的稳定和人际关系的和谐。鉴于这种情况,人类社会在客观上就需要另有一些带有刚性的行为规范,来强硬地指导和约束人们的社会行为,谁不遵从就给予严厉惩罚。这样,才能使得人们在待人处世上不敢太任性,胡作非为。针对此种情况,某些道德规范就一定会被适当“硬化”,也一定要适当“硬化”,这既是社会的需要,也是众多个人的需要。可是,这些刚性的行为规范来自何处?涉及人们社会行为和相互关系的刚性行为规范,大都就来自社会中原本存在的道德规范。
把某些社会道德规范适当“硬化”,首先是社会系统整体的需要。阶级社会中的人们由于在生活状况、物质欲望和价值观念等方面的差别很大,不可能全都是具有良好德性,能够自觉遵循道德规范的善良之辈,肯定会有恶人坏人(在当时社会中被民众普遍认定的恶人坏人)。哪个具体社会中人们的行为也都不可能全是好的行为,肯定会有恶劣行为。假如某个人心怀邪恶的动机,采取卑劣的手段,故意危害他人的生命财产和集体利益,破坏社会公共秩序,对于这样的恶人劣行仅仅从道德上评说几句,有用吗?显然既不能惩前,也不能毖后。因此,为了保障众多善良人们的安全和利益,为了稳定一定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这就有必要把某些道德规范加以“硬化”,采取强硬手段,震慑和打击坏人,惩罚恶劣行为。再说,即使好人也可能在一定条件下犯小的错误,做出不良的举动,在某种程度上损害社会公益和人际关系,这也有必要把某些道德规范加点硬度,要求人们必须遵守和服从,否则就要加以轻度处罚(比如给予纪律处分、罚款等等)。正是基于上述情况的存在,把一些道德规范加以“硬化”,使之变成带有一定强制性的行为规范,就成为保障整个社会稳定和发展的客观需要。
同时,把一些道德规范加以“硬化”也是众多个人的需要。因为,每个人都必会要求有力维护自己的社会形象、社会地位、物质利益以及与其他个人或者群体的正当关系;还必会要求有力维护与己有关的公共场所设施、公共生活秩序,反对其遭到别人故意的破坏。因而,许多个人在主观愿望上,为了自己的利益,也必然会要求把一些道德规范“硬化”成为别的某些刚性行为规范。
基于社会的客观需要和许多人们的愿望要求,社会上就会有人——拥有某种社会权威的人——来做这种把一些道德规范加以“硬化”的工作。这就使得一部分道德规范的“硬化”变性具有了必然性。而究竟把一定道德规范“硬化”成为什么?具体形式则是多种多样的。
中华民族古代人为了把道德规范“硬化”,所曾经做的一项重要工作是把当时的某些道德规范神圣化、神秘化,说成是上天(古人曾认为“天”是一种人格化的神)规定的,要求人人都必须绝对地服从,否则就会遭到上天的惩罚,社会权威(官府、族长等)也会代表上天来惩罚。例如,宋代理学家程颢、程颐和朱熹等人就曾宣称人世间的伦理道德(尤其是“三纲五常”)乃是“天理”,警示每个人都必须绝对服从。这一招确实有效,对于迫使人民大众自觉遵循“三纲五常”等行为规范,起到了相当大的作用。
西方人为了把道德规范“硬化”,所做的一项重要工作是长期宣扬宗教神学观念,把某些道德规范说成是造物主(例如基督教所崇拜的上帝、伊斯兰教所崇拜的真主)决定的行为准则,迫使民众因敬畏造物主而绝对服从。教会以造物主的名义,发布一些行为规范(例如要善待人的生命不能杀生,要热心帮助他人,等等),要求人们必须遵守。谁要是违背了,教会便会借造物主的名义给予处罚。这对于指导和强迫人民大众遵从某些行为规范,维护一定的社会秩序,至今仍发挥着相当明显的作用。
在人类社会发展史上,自阶级和国家产生以来,国家统治者为了实现政权的稳固和社会的稳定,更是重视把道德规范“硬化”的工作,积极地把某些道德规范,改造成为带有强制性的法律规范和行政规范。法律规范是国家制定的带有最大强制性的行为规范。国家统治者明白,单靠软性的道德规范,或者只是把有些道德规范神圣化、神秘化,并不能有力地震慑和制止某些破坏现有社会秩序的出格行为,也不能有效地调节阶级对抗关系和某些人之间的利益冲突关系。国家的统治者为了巩固自己的统治地位,维护一定的社会秩序,就必会利用所掌握的政治权力,把某些道德规范改造上升成为具有极大刚性的法律规范,依靠有组织的暴力机构(公安机关、司法机关),采用强制手段来规范人们的社会行为,主要是震慑和惩罚各种严重超越道德底线的极其不良行为。在历史上,任何一个国家的统治者,都会重视制定和执行法律,实行某种程度上的依法治国。虽然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时期的国家主要实行的都是“人治”,但在当时还是有法律存在的,只不过法律乃是依据最高统治者的个人意志制定的,是掌握在最高统治者手中的统治臣民的工具。而人类社会愈发展,国家之“法治”的色彩便愈浓。社会主义社会中,涉及人们相互关系的法律规范,是依据社会主义道德规范而形成的良法。中国共产党正在大力推进法制建设,积极健全、完善法律体系,以有力维护社会主义性质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保障社会生活公平正义和人民群众平安幸福。行政规范乃是国家的各级各类行政机关在职权范围内针对某些事项制定的各种决定、办法、规定、规则、实施细则的总称。其中有一些行政规范,就是针对人们的某些社会行为,将道德规范予以改造而做出的强制性规定。比如,封建制国家行政机关规定平民必须按照政府要求提供力役、杂役,佃户必须如期如数向地主缴纳地租;资本主义国家行政机关明确规定要确保商品市场买卖双方的自由和平等;社会主义国家行政机关则规定公务员必须认真负责地为民众服务,企业必须向消费者提供价格合理、质量优良的产品和劳务。行政规范对于人们社会行为的约束都是带有一定强制性的,某人假如违背了就会受到行政处分或者罚款等等行政处罚。事实表明,国家的各级各类行政机关把一些道德规范“硬化”形成行政规范,用以指导和约束有关人员的社会行为,确实有利于社会生活的有序、社会关系的和谐。
道德规范在社会中的“硬化”形式,除了法律规范、行政规范之外,还有具体的社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和政党等社会团体)制定的规则、章程、纪律等。这些规则、章程、纪律是某些道德规范针对一定社会关系、一定具体行为的特殊体现,用以指导、限定成员们在某些方面的社会行为。有人若是违背了,组织上就会给予纪律处分,使行为者在物质利益上或者名誉、地位上受到一些损失。
综上所述,在人类社会中,必然也必须有各种行为规范,既会有带着极大普遍性但却没有强制性的行为规范,也会有只适用于个别情境和方面但却带着一定强制性的行为规范,用以指导和约束不同性质的社会行为,调节不同性质的社会关系。而那些带有强制性的行为规范,大都是在不具强制性的软性道德规范的基础上,根据人们的需要、社会的需要“硬化”形成的。至于应把一定道德规范“硬化”成为别的什么行为规范,那要视当时社会的客观需要和人们的愿望要求而定。
[1]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卷(上)[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9:220.
[2]罗国杰.伦理学[M].北京:人民出版社,1989:78.
[3]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68.
[4]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434.
[责任编辑王银娥]
On the Necessity of Moral Standard and its Compulsory Enforcement
WANG Xiao-zhe
(DepartmentofPhilosophy,AnhuiUniversity,Hefei230039,China)
Moral standard is an important and good-willed code of conduct. Its appearance and continuous existence is the need of the society as a whole and many people’s individual need. As a result, it has become a kind of self-control and self-discipline. Its constraint on people’s social behavior actually refers to people’s soft self-constraint with certain limitations. It is quite necessary to enforce the moral standard so as to coordinate the social relations and maintain the social public order. The ancient Chinese believed that moral standard, as the God’s will, should and must be obeyed by everybody whereas the westerners argued that it was decided by the creator. Since the appearance of class and state, country’s rulers have been active in enforcing some codes of conduct and trying to make them become the legal standards and administrative norms, meanwhile, the enforcement of moral standard within a society also takes on different forms of rules, regulations, disciplines and the like. Faced with the moral problems in today’s society, it is advisable to enforce some moral standards timely and properly.
human society; moral standard; appearance and compulsory enforcement; necessity
B82
A
1001-0300(2016)05-0028-05
2016-03-26
王孝哲,男,安徽萧县人,安徽大学哲学系教授,科学发展观研究中心研究员,主要从事伦理学和马克思主义哲学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