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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时效在财产法和人身关系法上的适用

2016-02-03

法制博览 2016年21期
关键词:诉讼时效动产人身

赵 严

烟台大学法学院,山东 烟台 264005



取得时效在财产法和人身关系法上的适用

赵严

烟台大学法学院,山东烟台264005

取得时效可以确定经过诉讼时效后的物权权属,因不动产、动产、财产性权利本身属性不同,取得时效设置应区别对待,公示性和期间性是基础前提条件;不动产占有强调生活所需,动产要求主观诚信,财产权利中著作权、知识产权等不适用取得时效,票据等可以适用。事实婚姻的合法化,收养人父母身份取得皆为身份关系取得时效的适用。

取得时效;公示性;期间性;主观诚信;身份占有

取得时效在法律制度史上可找到遗迹,现代民法中也有其立足之地。最大程度促进物尽其用,保护交易安全,被认为是取得时效的价值追求;并将之与现代物权社会化和价值化理论相契合。笔者不反对此论断,但取得时效打破传统物权无时效限制,与传统道德亦存在一定冲突,故取得时效须设定苛刻条件,绝不可选择绝对社会本位路径。

一、取得时效的财产法适用

取得时效属于民法物权中的制度,符合民法通行理论,在英美和大陆两大法系中亦稳固确立。[1]然我国至今尚未确立取得时效制度,探寻该制度在我国的价值意义重大。

(一)取得时效与诉讼时效的衔接

通说认为诉讼时效完成发生胜诉权消灭的法律后果,实体权利不受影响。如债权人在诉讼期间外起诉债务人,债务人可以抗辩债权人胜诉,则该债权成为自然债权,无法获取实际的利益,而此时法律并不承认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债务消灭,使之处于一种真空状态。取得时效的着眼点在于评价占有人是否取得物权,即具有对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的权利状态确定的功能。考虑到诉讼时效本为原权利人为司法公共利益作出的牺牲,取得时效应当置于诉讼时效之后,防止对原权利人再次牺牲。故仅在诉讼时效届满后,允许债务人因取得时效获得物的所有权,并肯定随后发生物的流转效力。

(二)财产法上取得时效的条件设定

取得时效要求占有人必须公开、持续的自主占有且经过时效届满的前提条件,由于占有客体本身的属性差异,存在具体条件的不同限定。对于登记的动产、不动产为保护原权利人对国家登记机构效力的信赖和公信力不适用取得时效,登记瑕疵、错误的除外。同时取得时效只得应用于市场上自由流通物或财产权利。笔者认为为防止取得时效恣意对原权利人侵害应当保证被占有物最大限度公开。

不动产其不可移动的属性本身对于其他人皆可看见、触摸,产生一种强力的公示,故不动产占有无需善意,但占有需要一个动机,为生活所需,以防止道德上的机会主义。如占有人自身拥有居住的房产,而为了获取利益占有他人房屋财产,即使该占有符合取得时效条件也不承认其取得占有房屋所有权。动产的占有可能会出现原权利人正积极追寻该动产而占有人对此却不知情的困境,且动产占用人无法像不动产占有那样无需成本即可达到对占有最大限度宣示的效果,故动产占有强调占有人的主观诚信。取得时效本质是要考量原所有权人失权的善恶,但实践中缺乏操作性,只能衡量占有人的主观状况。主观诚信要求行为主体无故意侵害他人财产的意识,达到未侵害他人权利的内心确信。判定占有人的主观诚信需要根据行为发生时的情境分析。如在闹市区占有某动产,占有人主观上很难推定其为诚信,因人流较大地区推定原权利人对失权具有恶意较困难,且一般动产本身价值有限,原权利人多数情况下不会对其宣示单独投入,若能确定该动产被占有之前已经过长时间无人主张权利状态则可推定占有人主观诚信;反之在人迹罕至地区,原权利人放弃其权利的可能性较大,如此认可占有人主观之诚信。对于财产权利较为复杂,笔者认为专利、商标依申请取得,著作权自作品完成时取得的特性不适用取得时效,该类权利取得带着明显的身份性,为创造者专属的智力成果,且权利本身不会发生怠于行使或是故意失权的状态。则无法以事实状态为基础发生法律关系变更的具有身份关系的专属财产权不能适用取得时效,票据具有无因性可适用取得时效。

关于取得时效设定一个期间是无争议的,关键在于占有持续期间范围设定,根据我国最长诉讼时效为20年,普通诉讼时效1至6年不等,考虑到社会经济加速发展,笔者认为时效取得期间不动产25年,动产10年,财产权利6年为宜。关于取得时效的立法应在物权编中规定,民法总则中规定诉讼时效。[2]

二、取得时效的人身关系法适用

人身关系的取得时效制度最早见诸于《罗马法》中奴隶占有自由民身份取得和与妇女同居夫权占有取得,[3]虽时过境迁,取得时效仍存在人身关系中适用。事实婚姻合法化实际为未履行结婚登记手续的异性因以夫妻身份同居而最终取得夫或妻的身份。收养人父或母身份的占有,当存在不以血缘建立的虚假亲子关系时,且收养人不知情或者主观诚信,可取得实际父或母的身份。取得时效制度保护占有人因占有状态形成的新秩序,在当代亦具有其独特的价值存在。

[1]王立争.“主观诚信说”若干观点质疑—以取得时效制度验证主观诚信的相关理论[J].政治与法律,2009(4).

[2]房绍坤.我国民法典编纂中时效立法的三个问题[J].法学杂志,2015(9).

[3]徐国栋.论取得时效制度在人身关系法和公法上的适用[J].中国法学,2005(4).

D913

A

2095-4379-(2016)21-0294-01

赵严(1992-),男,汉族,河南固始人,烟台大学法学院,2015级法律硕士(法学)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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