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民法典中合伙法律地位的重新审视
2016-02-03罗伟恒
罗伟恒
华中师范大学法学院,湖北 武汉 430079
我国民法典中合伙法律地位的重新审视
罗伟恒
华中师范大学法学院,湖北武汉430079
合伙是一种比较特殊的组织形式,从现代民法的角度来看,合伙完全具备了一个独立民事主体应该具备的主体要件,但是现行法律却没有赋予合伙独立的法律地位,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合伙企业形式的发展。在我国制定《民法典》之际,应该重新审视合伙的法律地位,给予其独立法律地位,从而使得合伙企业更能够在市场经济中发挥其应有的价值。
民法典;民事主体;法律地位;合伙
一、独立法律人格获得之要件
一个团体(包括社团与财团)欲具有人格,成为法人,须符合一定的形式要件与实质要件。通说认为,形式要件为法人登记,实质要件包括独立意志、独立财产、独立责任和独立名义四项。
(一)独立意志
团体意志独立性的体现,因财团与社团而有不同。在财团,其意志的独立性体现为,财团一经设立人确定,即脱离其设立人而存在,不受设立人的干预。社团的意志为共同意志,但仅为共同意志尚不能使其意志具有独立性。独立的团体意志,不应是个体意志的简单相加,而是一种个体意志的综合,是共同意志的单一化、抽象化。
在多数立法例,社团法人采用多数决(在公司法人为股份多数决,在合作社法人为社员多数决)而不是采用一致同意的方式形成其意思。这样,就使法人的意志得以脱离某些表决权单位而存在,从而不附从于任何一个表决权单位。此处所谓的“单位”是作为计量标准的单位。
(二)独立财产
法人,都是为了利益而存在:在营利法人(如公司),体现为营利;在公益法人(财团),体现为公益;在中间法人(如合作社),虽难以简单的归为营利或公益,但亦是利益的存在。而财产则是利益实现的物质前提和实现形式,因此法人必须有自己的财产,即独立财产。
(三)独立责任
所谓法人的独立责任,意即法人须对自己的自由行动负责,这是法人具有独立意志的当然推论,而不是法人财产独立的结论,独立财产不过是法人独立负责的物质基础。法人的独立责任意味着法人行为的后果不应由其成员或设立人承担,因为法人与其成员或设立人一样,都是自由意志者。
(四)独立名义
主体参与民事活动,须以一定的方式表彰自己的人格,即须具有自己的名称。独立名义是法人人格的外在表现,亦为法人实现其独立意志所需。
二、我国法律中合伙的不完整法律地位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合伙已成为我国经济生活中一股不可忽视的力量,但在《合伙企业法》颁布之前,我国的合伙立法几乎为零。我国《民法通则》也并未赋予合伙独立的民事主体法律地位。在学界,有关合伙是否具有独立民事主体地位的争论一直存在,有学者提出在自然人与法人之外创设第三民事主体,有学者提出将合伙归入法人的范畴。《合伙企业法》颁布以后,由于也未解决此问题,此种争论亦未平息。
而通过分析法人成立的要件,我们能够得出一个组织或者团体想要得到法律上的人格承认无非需要四个独立,即名义、意志、财产、责任承担四个方面的独立。我国的合伙发展至今,已经完全不是当初简单的契约关系,而是一个相对独立的组织体,至少商事合伙完全符合名义、意志、财产、责任承担的独立要求。而有关法律法规并未明确合伙的独立法律地位,这无疑是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三、合伙独立法律地位的构建
我国正在进行《民法典》的修订,民事主体制度的完善与修改将会是其至关重要的一步,而合伙法律地位的明确又将会是民事主体制度完善与修改至关重要的一步。笔者认为,确立合伙的独立民事主体地位有以下几个原因:
其一,民法体系是一个开放且包容的体系,民事主体制度亦应该随着社会的发展而发展。纵观民法主体制度的发展史,可以看出其从古罗马法不完整的一元结构,到《法国民法典》完整的一元结构,再到《德国民法典》突破传统一元结构,开启二元结构的新篇章。民事主体制度总是跟随着市场主体的多元化而不断推陈出新,而到了如今合伙组织发展已经比较成熟的阶段,突破民事主体二元结构的时候也将到来。
其二,确立合伙的独立民事主体地位是各国法律现代化的大趋势。不管是大陆法系还是英美法系,大部分国家都已经对合伙这种团体形式进行了定义、规范、赋予其独立人格或者有着赋予其独立人格的趋势。我国法律体系虽有着自身本土的特色,但也不乏向世界其他法系借鉴的地方,在这种大的趋势下,我们不应该开历史的倒车。
其三,确立合伙的独立民事主体地位将有利于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市场经济的良性发展,离不开一个良好的法治环境,而一个良好的法治环境又离不开一个良好的法律体系,一个良好的法律体系离不开完善的主体制度和行为制度。确立合伙的独立民事主体地位将会使得民法的主体制度更加完整,更加适应现代化的市场经济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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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3.9
A
2095-4379-(2016)21-0277-01
罗伟恒(1994-),男,四川泸州人,华中师范大学法学院,经济法硕士研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