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财产约定协议公证及其相关问题
2016-02-03罗志权
罗志权
福建省明溪县公证处,福建 明溪 365200
夫妻财产约定协议公证及其相关问题
罗志权
福建省明溪县公证处,福建明溪365200
夫妻之间为避免财产纠纷而签订的《夫妻财产约定协议》并经过公证后,对夫妻各方都有约束力,也是人们对公证认可的表现,办理夫妻财产约定协议公证对增进夫妻感情很有必要。
夫妻财产;约定协议;公证作用
夫妻财产约定协议公证是指国家公证机构依法对夫妻双方就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实行何种财产制度及所得财产的分配方法、原则所达成的协议的真实性、合法性给予证明的活动。夫妻之间的财产制度是规定夫妻双方相互之间财产关系的法律制度,主要有统一财产制、联合财产制、分别财产制和共同财产制等几种类型。我国《婚姻法》采用的是夫妻共同财产制中的婚后所得共有制。《婚姻法》第19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既然《婚姻法》有了规定,结了婚的夫妻双方就可以对自己财产的产权归属进行约定,夫妻财产约定协议该如何签订、该协议公证中会存在什么样的问题以及公证能起到什么作用呢?笔者现就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详细的阐述:
一、夫妻财产约定协议该如何签订
根据中国公证协会颁布的《办理夫妻财产约定协议公证的指导意见》规定,《夫妻财产约定协议》可以就协议所涉及的财产约定为各自所有、共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有。在签订协议时要注意以下问题:1、签订协议的双方当事人必须是达到法定结婚年龄并领取了结婚证的男女双方,即《婚姻法》第六条规定的结婚年龄,女方20周岁、男方22周岁。2、协议人必须是特定的主体,即是已经领取了《结婚证》的夫妻双方,如果双方未曾登记结婚而签订的《协议书》,只能是《婚前财产约定协议书》而不能是《夫妻财产约定协议》。3、夫妻双方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55条的规定,即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4、签订该协议不能超过夫妻财产制的范围,更不得规避法律效力。5、签订夫妻财产约定协议,必须采用书面的形式。
那么《夫妻财产约定协议》签订后是不是就立即生效了呢?《夫妻财产约定协议》是特定主体间的一项法律行为,只有符合了一定的条件才能生效。公证虽然不是《夫妻财产约定协议》生效的必要条件,但是协议在办理公证之后,对于夫妻来说,更容易明确夫妻的财产关系,而对于第三人而言,办理了公证之后容易被第三人确信,处理财产更易被第三人所接受。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各自财富积累的增多,对夫妻财产关系进行公证,是一种历史的进步,也是在现代人追求自主、平等的婚姻财产观念作用下产生的新生事物,是历史发展过程中的必然。
二、申办《夫妻财产约定协议》会存在什么问题、公证时该注意什么呢?
虽然《婚姻法》规定夫妻可以约定财产的产权归属,但在实际生活中当事人因不是专业的法律人员,很多签订了的约定协议不能生效使用,给当事人造成很多麻烦。常见的问题如下:
第一种情况是未能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手续。例如一对夫妻婚后共同购买了一套房屋,登记权利人为夫妻双方,二人约定:所购的以上房屋归男方所有;婚后各自的收入归各自所有。因为不懂相关的规定,没有及时到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权利人变更登记在男方一人名下的手续,也就是说房地产管理部门的权利登记人仍是夫妻双方二人。在这种情况下男方向某人借款10万元,用其名下的房屋抵押给出借人,但未告知出借人他们有夫妻财产约定协议。男方在借款到期后不能按期偿还债权人的本金和利息,债权人仍旧可以视夫妻中一方所负债务为共同债务。因为男方在向出借人借款时未能满足“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只有在办理了某种公开手续或为第三人明知的情况下,财产协议对第三人才有抗辩力”的条件。
在夫妻约定将婚后共同的房产归一方所有时,公证员要告知双方公证后一定要到当地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相关的手续,使登记权利人与《夫妻财产约定协议书》中所约定的权利人保持一致,并要求对方配合办理约定房产的登记权利人变更为一人。
第二种情况是混淆了《夫妻财产约定协议》与赠与、与《婚前财产约定协议》的概念。
一对夫妻在婚前由一方出资购买了一套房屋,并且缴纳了全部的购房款。二人在结婚登记后,签订了《夫妻财产约定协议》,将属于一方婚前购买的房产约定为夫妻二人所有。申请对此《夫妻财产约定协议》进行公证。这种情况下,其实当事人混淆了赠与和夫妻财产约定协议的概念。一方将婚前自己所有财产约定为夫妻双方共有,其实是一种赠与行为,适合签订赠与书、受赠书或者是赠与合同来处理比较恰当,而不适合用《夫妻财产约定协议》的形式。
尚未结婚的二人来办理《夫妻财产约定协议》公证,将属于二人各自名下的房屋约定为各自所有,尚未结婚就不能称之为夫妻,何来夫妻财产?如果要办理公证也应该对《婚前财产约定协议》进行公证,而不是对《夫妻财产约定协议》进行公证,现实生活中当事人混淆夫妻财产约定协议和婚前财产约定协议的情况也会出现。第三种情况是,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购买了当地的经济适用房,以夫妻双方的名义办理了银行贷款并用以上所购房屋进行了抵押办理了登记手续,但还没有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时就离婚。离婚时双方约定将以上房屋归其中一方所有,另一方不再承担还款义务,但没有经过贷款银行即抵押人的同意并到相关部门办理手续。因为在办理银行借款手续时双方在借款合同和抵押合同上都签了字,所以离婚时自己约定的抵押物归一方所有的情况抵押权人并不知情(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抵押人也不会同意他们将抵押物归一方的约定),应该是无效的。
另外还有一种常见的情况,就是把夫妻共有的财产(含有房产)在离婚时约定都给孩子所有,而孩子尚未成年。此种情形下,其他的动产很好处理,给孩子在银行开户将财产存入孩子名下即可,而房产都给孩子实际上是一种赠与行为。但因孩子未成年不能签订受赠书或者是赠与合同(父母作为赠与人与受赠人的法定代理人还是父母签订受赠书或者是赠与合同也不合适),则不能变更过户到孩子名下,只有在孩子年满18周岁时才能让孩子签订受赠书或者是赠与合同办理变更过户手续。所以为避免双方反悔、预防纠纷的发生,公证显得尤为重要。
针对以上经常出现的问题,公证员作为专业的法律人士,都会告知当事人如何避免并解决当事人的问题。现通过一公证的案例来予以说明。
一对夫妻有两套房屋,该两套房屋均是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一套登记在双方名下,另一套登记在男方名下。另有银行存款、股票等资金。夫妻双方约定:将以上两套房屋的产权均归女方一人所有,婚后所得财产归二人共有,来办理《夫妻财产约定协议》的公证。
公证员根据双方的情况,要求双方提交了相关材料并查证双方不是为逃避债务而转移财产,且双方是自愿签订、没有存在欺诈、隐瞒等情形的情况下,受理了当事人的申请,并起草了约定协议书,内容如下:
夫妻财产约定协议书
甲方(男方):***,男,一九**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现住************。
乙方(女方):***,女,一九**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现住************。
甲、乙双方经过充分协商,自愿签订以下协议:
一、以下两套房屋均系甲乙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
位于**省**市**区*****号的房屋(产权证号:*市房产证号:*********),权利登记人为甲、乙;
位于**省**市**区*****号的房屋(产权证号:*市房产证号:*********),权利登记人为甲。
双方确认,以上两套房屋均系二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二人约定将以上两套房屋的所有权均归乙方(即女方)一人所有。甲方承诺:该协议公证后三十日内,积极配合乙方办理上述房屋的权利人变更登记手续,将上述两套房屋中的权利人变更登记在女方***一人名下,归女方一人所有。
不管在男方或女方各自名下***银行的存款和收益以及各自名下的股票、基金和收益归双方共同所有。
双方保证认真履行此协议,如有违约,违约方支付给对方以上家庭所有财产总和10%的违约金。
以上协议为二人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被欺诈、胁迫或乘人之危等情形,双方不存在虚构、隐瞒事实的情形。
协议人:
甲方乙方
20**年*月*日
三、夫妻财产约定协议可以不经公证就可以产生效力,那么公证有什么作用呢?
经过公证的夫妻财产约定协议,利于保障夫妻双方的合法权益;对夫妻双方均具有约束力。培养和维系夫妻双方良好感情:有利于夫妻双方齐心共创美好的生活。婚姻发生变化时,即可按照公证内容,明确分配,在很大程度上有利于保障夫妻双方的合法权益。有利于防止和减少纠纷的发生:即使有纠纷发生也有约定在先有据可依。有这样一对夫妻,婚后购买了一套房屋,房屋登记在男方名下。双方约定:不管二人离不离婚,以上所购房屋的产权归女方一人所有。双方就此申请办理了夫妻财产约定协议的公证。后双方离婚,男方要求分割以上房屋。理由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达成的以登记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协议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如果双方协议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分割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但是达成该约定行为时不是以离婚为条件的,所以更适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的规定,为双方就财产进行的约定。
最终法院依据该经过公证的《夫妻财产约定协议》,将该套房屋判给女方所有,保护了女方的合法权益。
所以公证过的夫妻财产约定协议,在离婚案件中为当事人提供了相当扎实的证据,对于缺乏足够的证据而在财产问题上吃亏的情况,虽然对当事人同情,但也毫无办法。
进行夫妻财产约定协议的公证,在双方当事人都自愿同意离婚的情况下,就不会再为划分财产问题而发生纠纷,也就不需要起诉到法院。由此可见,财产约定公证,在一定程度上预防了可能发生的财产纠纷,这样不仅方便了双方当事人,而且有利于社会稳定,还能够减轻人民法院的审判压力。所以,相信公证,把你们的问题交给法律专业人士来防范,既节约了成本又减少了麻烦,何乐而不为?
[1]林艺枝.我国夫妻约定财产制度探析[D].复旦大学,2009.
[2]李琦林.浅谈夫妻财产约定与公证制度[J].才智,2008(17).
D923.9
A
2095-4379-(2016)21-0160-02
罗志权(1963-),男,福建明溪人,本科,福建省明溪县公证处,三级公证员,研究方向:公证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