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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犯罪的表现及其对策

2016-02-03

法制博览 2016年21期
关键词:利用网络犯罪行为刑法

柯 榆

温州市平阳县公安局,浙江 平阳 325400



网络犯罪的表现及其对策

柯榆

温州市平阳县公安局,浙江平阳325400

互联网技术的不断发展和进步,但是,互联网的发展也带来了一系列的问题,很多犯罪分子利用互联网实施一系列的犯罪行为,这些犯罪行为对于社会造成了非常大的危害,亟需采取有效的措施对网络犯罪进行有效地打击。本文从网络犯罪的基本理论出发,分析网络犯罪产生的原因以及网络犯罪在现实生活中的具体形式,从而有针对性地提出对策。

网络犯罪;表现;对策

一、网络犯罪概述

(一)网络犯罪的定义

网络犯罪,就是利用网络实施的各种犯罪行为。网络犯罪就是犯罪行为的全程都是利用互联网进行的犯罪行为①。如果要将犯罪行为定位为网络犯罪,则进行犯罪行为的每一个环节都必须是通过网络进行的,网络是唯一的途径。

(二)网络犯罪的特征

第一,网络犯罪不容易被追查。网民在网络中进行各种各样的行为时,往往都是匿名,并没有提供自身的真实的信息,很难在网络中了解真实的身份,无法通过追查活动确知其真实的身份②。在网络中实施的犯罪行为,与在现实中所进行的犯罪行为不同,都是在网络的环境中进行的,也不像在现实中所发生的犯罪行为一样可以找到相关的痕迹。

第二,网络犯罪所涉及到的地域范围较广。网络犯罪都是通过互联网进行的,互联网所连接的地域通常都不是局限在某一个地方,而是在很广的范围内。借助于互联网的作用,即使是在相隔很远的两个地方,也可以通过网络实施犯罪行为,网络犯罪的进行可以跨越两个不同的地域,甚至可能发生在不同的国家,在一个国家可以直接针对另一个国家的个体实施网络犯罪。

第三,网络犯罪的证据很难收集。在网络犯罪的证据收集工作中,能够收集到的证据基本上都是电子形式的数据,而不是以实物的形态存在的证据,这种证据有一个很明显的特点,那就是很容易被消除。通过简单的操作手段,就能够把在网络犯罪过程中所出现的痕迹进行完全地抹除,并且还很难进行恢复。这是因为这种特点,导致对于网络犯罪的相关证据的收集工作存在着很大的困难。

二、网络犯罪的具体表现

(一)利用网络侵入他人的信息的相关系统

利用网络侵入他人的信息相关系统的行为中,进行这一行为的人员,主要就是使用自己的在互联网方面的技术,以非法的方式取得他人相关的个人的信息,把他人的应当予以保密的信息进行公开,或者以其他的方式进行使用,获得一些非法的利益。这种网络犯罪的行为不仅会对个人的信息造成不应有的侵害,还会在整个社会的范围内造成非常不好的影响。

(二)利用网络进行盗窃行为

犯罪分子会利用自己所掌握的网络方面的技术,通过网络渠道,获取他人的银行卡信息以及相关的密码信息,从而掌握他人的账户的相关信息,进而可以通过网络渠道,盗窃他人的财产。还有一些犯罪分子,会利用自己所掌握的网络方面的技术,盗窃他人在网络游戏中的游戏装备或者是其他形式的财物,这些财物在现实生活中通常也可以进行买卖,从而获取现实生活中的金钱。

三、我国防治网络犯罪的具体对策

(一)制定网络犯罪单行刑法

从现实的需求出发,我国可以针对网络犯罪的新情况,制定关于网络犯罪的单行刑法,对于网络犯罪的相关问题进行集中规定,使得网络犯罪的各个方面都能做到有法律可以作为实践活动的指引和依据。在单行刑法中,应当对各种类型的网络犯罪都进行明确地规定,确定相应的罪名、刑罚、行为方式等,并对各种类型的犯罪的构成要件进行比较明确地列举,使得对于网络犯罪可以找到明确的法律依据进行定罪和惩罚。

(二)设计专门的网络犯罪定量标准

针对网络犯罪制定一个详细的定量标准。在这个定量的标准中,应当把各个方面的因素都以明确具体的数量的标准进行规定,使实践活动可以有非常细致的标准可供参考,对于网络犯罪可以进行简单直观地判断③。另外,对于不同种类和危害程度的网络犯罪应当分别规定不同类型的刑事处罚以及相应的期限,在对网络犯罪进行刑事处罚的时候可以直接参照相应的标准进行确定。

(三)完善电子数据收集、保全与认证方面的具体规定

法律中应当增加如何收集电子数据的相关规定,对与侦查机关可以通过哪些渠道对电子数据进行收集,以及社会公众或者是网络服务商可以通过哪些渠道提供电子数据,应当经过哪些程序,侦查机关在搜集电子收据单过程中可以采取哪些种类的措施和手段,怎样在这个过程中做好对于社会公众的信息的保护工作,都要进行详细的规定。

[注释]

①杨彩霞.网络犯罪之刑事立法与司法新探——以价值平衡为中心[J].河北法学,2016(01).

②杨恩国.论网络犯罪的概念和特点[J].福建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4(01).

③于志刚.网络犯罪的代际演变与刑事立法、理论之回应[J].青海社会科学,2014(02).

[1]杨彩霞.网络犯罪之刑事立法与司法新探——以价值平衡为中心[J].河北法学,2016(01).

[2]郑泽善.网络犯罪与刑法的空间效力原[J].法学研究,2016(05).

[3]杨恩国.论网络犯罪的概念和特点[J].福建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4(01).

D917

A

2095-4379-(2016)21-0155-01

柯榆(1986-),男,浙江平阳人,法学本科,温州市平阳县公安局,研究方向: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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