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厕所改造存在“三个不规范”问题,易引发职务犯罪应予重视
2016-02-03张健
张 健
响水县人民检察院反贪污贿赂局,江苏 响水 224600
农村厕所改造存在“三个不规范”问题,易引发职务犯罪应予重视
张健
响水县人民检察院反贪污贿赂局,江苏响水224600
农村厕所改造本是中央改善百姓居住环境、惠及于民的民心工程,是百姓关心和关注的大事,但在实际施工过程中却存在着部分工程管理者和改厕施工人相互勾结,利用职务便利以及工程建设程序、施工核查、监督制约等环节存在的漏洞和盲区,大发工程财,给国家和人民造成了巨大损失,并引发职务犯罪,应引起高度重视。
农村厕所改造;不规范;职务犯罪
农村厕所改造是中央惠农政策下的重大民心工程,也是群众身边最需要解决的一件事情,但是在农村厕所改造工程建设程序、施工核查、监督制约等环节中存在漏洞和盲区,易引发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2015年以来,我院反贪部门在农村厕所改造工程方面开展小专项行动,共查办贪污贿赂案件3件5人,涉案金额100余万元。此类案件波及范围广,涉案金额大,群众反映突出,社会影响恶劣,在查办中存在“三个不规范”问题,亟待引起重视。
一、犯罪特点及原因
一是项目建设程序不规范。根据《响水县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单项合同估算在30万元以上及总投资在200万元以上的工程建设施工项目必须要通过招投标程序,农村厕所改造工程按规定应该进行招投标活动,但是在实际操作中县卫生局部分工作人员违反规定,未经招投标程序,直接确定工程施工方,缺少了行业间的竞争与监督。招投标活动的缺失,为农村厕所改造资金的暗箱操作留下了隐患。
二是施工核查不规范。按照江苏省农村厕所改造工作实施方案,农村厕所改造工程由省财政补助资金和县财政配套组成,但在实际操作中,由于地方资金有限,相应补助并未实际到位,这也导致改厕施工方为了牟取高额利润,并未实际完成改厕任务数,而是通过虚报一定数量的改厕数,来“弥补”未实际到位的专项资金,以此增加自己的实际利润。县卫生局相关工作人员禁不住金钱诱惑,默许改厕施工人在厕改数量上动手脚。[1]在犯罪嫌疑人肖某涉嫌行贿罪一案中,检察干警对其施工的11个项目村进行核查,发现改厕完成数与工程任务数相差甚远,而县卫生局相关工作人员与改厕施工人权钱交易,仍帮助改厕施工人完成了农村厕所改造工程的验收工作,虚报了改厕工程完成数,让改厕施工人顺利的拿到了工程款。同时,县卫生局相关工作人员还以“管理费”的名义收取并截留了部分改厕补助资金,与部分改厕施工人共同计议后对“管理费”进行了暗中私分。县卫生局等职能部门对工程核查的不到位、不规范,为农村厕所改造工程中存在的职务犯罪打开了方便之门。
三是监督制约不规范。办案中我们发现,农村厕所改造补助资金在监管上存在漏洞。[2]一是多头管理,权责不清。县财政、卫生和审计等部门对农村厕所改造专项资金都负有一定的监管职责,但是部门之间权责不清晰、不明确,存在相互推诿、监管乏力的现象。二是审核手段单一。由于农村厕所改造专项资金从名额申报、建立档案到最终工程验收,工作量较大,相关部门对申报材料审核多停留于书面形式,对申报条件等情况缺少实地查验,为虚报改厕完成数留下了空间。三是群众不敢、不愿监督。鉴于事后害怕打击报复,多数村民不敢举报,不愿惹事,一定程度上助长了贪腐的嚣张气焰。
二、遏制此类犯罪的对策
为保障农村厕所改造补助专项资金落实到位,改善村居卫生环境,维护群众合法权益,检察机关建议:
一是把好信息公开关。要充分拓宽宣传渠道和宣传方式,积极利用电视、广播、报纸、网络等媒体,通过进村入户发放明白卡等方式,深入宣传农村厕所改造的方针政策。要不断提升干部群众思想认识,全面宣传农村改厕补助标准、补助方式、技术规范等内容,及时公示改厕施工方、参加改厕农户及受益农户信息、改厕资金使用等情况,设立举报箱,公布举报电话,为村民监督创造条件,以公开促公正。
二是把好责任落实关。对改厕农户进行编号登记,健全电子档案,以逐村逐户审查为原则,加强名单和资格审查。规范招投标行为,优选施工队伍,对于违规不进行招投标的,要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对改厕工程施工、验收等环节实行抽查验收、动态监管,杜绝偷工减料、瞒报虚报,建立改厕工程专项审计制度,对资金使用、管理实行全过程跟踪审计,确保专款专用。对改厕工程进行纪检监督,纪检监察机关组织开展专项检查和明察暗访,所有厕改资金政策、分配方案和使用发放等情况,应报同级纪检监察机关及纠风部门备案,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严格责任追究。
三要把好惩治教育关。检察机关、纪检监察机关要形成合力,既要加大对农村厕所改造工程领域职务犯罪的查处和打击力度,同时也要加大农村厕所改造领域职务犯罪预防力度,以案说法,强化对县卫生系统及改厕工程施工人警示教育。建立跟踪考核档案,对改厕工程检查验收工作开展跟踪考核,对厕所改造过程中出现弄虚作假和质量不到位的情况,依法从快、从重惩处,及时问责,绝不姑息。
[1]张军,姜伟,郎胜,陈兴良.刑法纵横谈(分则部分)[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405-408.
[2]龚培华主编.刑法适用热点问题研究[M].上海:上海交通大学出版社,2008.
D917.6
A
2095-4379-(2016)21-0150-01
张健(1989-),男,汉族,山东枣庄人,本科,学士学位,响水县人民检察院反贪污贿赂局,书记员,研究方向:职务犯罪侦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