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社区矫正法律监督机制
2016-02-03刘畅
刘 畅
中国石油大学(华东),山东 青岛 266580
试论社区矫正法律监督机制
刘畅
中国石油大学(华东),山东青岛266580
推行社区矫正工作,是我国改革刑罚执行制度的探索实践,这既是积极推进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重要举措,也是我们有效预防和减少违法犯罪的重要手段,特别是《刑法修正案(八)》以及新刑事诉讼法的实施,更是为我国社区矫正制度的发展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面对社区矫正工作的新形势,检察机关如何进行社区矫正法律监督是当前的主要任务,也是进一步规范社区矫正工作,实现社区矫正的功能与目的的主要保障。
社区矫正;法律监督
在我国,新《刑事诉讼法》已正式将社区矫正工作列入刑事诉讼和刑罚执行的范畴,并且确立了检察机关在社区矫正中的法律监督机关的地位。但若缺少配套的法律监督机制,作为非监禁型行刑方式的社区矫正制度必然会沦为罪犯逃避法律制裁的捷径。诚然,社区矫正作为一种新的刑罚执行方式,仍然处在一种摸索的阶段,检察机关如何在实践中更好地履行社区矫正法律监督职责,是检察机关依法进行法律监督的重要内容。在本文中,笔者结合相关调研情况,从社区矫正法律监督的依据和内容、目前社区矫正法律监督存在的问题与不足、完善和规范社区矫正法律监督工作的措施三方面进行论述,以期对进一步完善我国社区矫正法律监督机制有所裨益。
一、社区矫正法律监督的依据和内容
《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2条第3款规定:“人民检察院对社区矫正各执法环节依法实行法律监督。”我国宪法和刑事诉讼法都明确规定了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对刑罚执行活动的监督权,社区矫正作为一种刑罚执行方式,也一并纳入法律监督的范围。因此,检察机关在社区矫正工作中承担着监督职能。
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孙谦在全国社区矫正工作会议上的发言概括了社区矫正检察监督的主要内容:一是依法开展对判决、裁定、决定监外执行的检察;二是依法开展对监外执行交付活动的检察;三是依法开展对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监管活动和矫正活动的检察;四是依法开展对刑罚变更执行和解除矫正、终止执行环节的检察;五是注重维护社区服刑人员合法权益,防止和纠正侵犯社区服刑人员合法权益的行为。[1]
社区矫正工作从交付执行到矫正终止,涉及审判机关、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基层派出所、司法所、社区居委会、监狱、看守所等多个部门,因此检察机关监督的对象不是接受社区矫正的社区服刑人员,而主要是执行社区矫正工作的相关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应对交付执行、管理以及解除矫正等各个环节进行检察监督,通过对社区矫正的法律监督,可以保障社区矫正工作依法公正执行,确保实现社区矫正效果。
(一)对审判机关的监督
1.对是否适用非监禁刑进行监督。人民法院对符合社区矫正适用条件的被告人、罪犯依法作出判决、裁定或者决定,因此要对其进行监督以保障审判机关依法、正确适用非监禁刑。
2.对交付执行活动是否符合有关法律规定进行监督。检察监督社区服刑人员的法律文书等资料是否齐全合法、是否及时送达相关机关,通过对其监督以有效防范因法律文书交接不畅出现的漏管、脱管现象。
(二)对监狱管理机关的监督
1.对监狱管理机关批准暂予监外执行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检察监督其批准的罪犯、材料及批准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条件,杜绝用“假立功”等虚假材料批准暂予监外执行。
2.对交付执行活动是否符合有关法律规定进行监督。检察监督社区服刑人员的法律文书等资料是否齐全合法、是否及时送达相关机关,暂予监外执行的社区矫正人员,是否按照规定与司法行政机关办理交接手续,确保交付执行活动合法。
(三)对司法行政机关的监督
《实施办法》第2条规定:“司法行政机关负责指导管理、组织实施社区矫正工作。”“公安机关对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和重新犯罪的社区矫正人员及时依法处理。”因此对司法行政机关的监督是社区矫正法律监督的重点。
1.检察监督司法行政机关是否为社区矫正人员建立了社区矫正执行档案,是否对社区矫正人员进行监督管理和教育帮助,是否有脱管、漏管社区矫正人员,是否按照规定对到期服刑人员进行解矫,发放解除矫正证明书;检察监督公安机关是否对反治安管理规定和重新犯罪的社区矫正人员及时依法处理。
2.检察监督司法工作人员在实施社区矫正过程中,是否有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等违法违纪行为,展开司法工作人员职务犯罪预防工作,促进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公正廉洁执法。
二、目前社区矫正法律监督存在的问题与不足
随着社区矫正工作的发展,我国社区矫正法律监督也在不断往前发展,但由于我国的社区矫正在理论研究和司法实践上都只是处于起步阶段,还在不断摸索之中,因而社区矫正法律监督机制也存在一些薄弱环节和不足,制约了社区矫正监督工作的有效开展。
(一)思想观念陈旧,轻视社区矫正监督工作
长期存在的重视监禁刑而轻视非监禁刑的思想观念,使本应作为刑罚执行工作深入开展的社区矫正,变质成“档案工作”、“统计工作”,[2]监所监察部门的极个别工作人员认为目前相关制度不健全,多一事不如少一事,将工作重心放在了看守所和监狱,对社区矫正持一种观望态度,没能深入开展社区矫正法律监督工作,使得社区矫正的法律监督只是应付工作最终流于形式。
(二)法律监督机制不健全,缺乏监督力度
一是现有的相关法律法规对社区矫正的机构设置、开展程序、各机关之间工作衔接等方面没有细化和统一的规定,[3]甚至存在法律冲突,法律规定的不一致导致相关机关在执行社区矫正工作中难以具体操作,也使得检察机关难以开展有效的法律监督;二是检察机关发现社区矫正执法活动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区别情况提出口头纠正意见、制发纠正违法通知书或者检察建议书,交付执行机关应予以及时纠正,但是实践中被监督单位往往对此并不重视,纠正违法通知书和检察建议书没有法律强制力,对被监督单位没有震慑力,弱化了检察机关的监督性,明显缺乏监督力度;三是对审判活动及变更执行的监督一般是通过审查法律文书进行的,具有滞后性,监所监察部门很难介入庭审过程,无法形成监督合力。
(三)行政区划混乱,检察机关难以有效监督
地方政府为了当地经济的发展,划定某种专门化职能的地域作为经济开发区,但是却没有完全具备行政区划的职能,有的地方没有设立相关的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人员的管理就划归当地的公安机关,许多地方的社区矫正工作流于形式,基本处于无序的管理状态,监管对象处于失控境地,脱管现象严重,同一行政区域的社区矫正工作有的划归司法行政机关,有的划归公安机关,多个职能部门参与社区矫正,权限划分不明确,制约着检察机关的监督效能。
(四)监所检察人员不足,监督力量薄弱
基层检察机关普遍存在重主要业务科轻监所的现象,因此监所检察部门人员数量偏少,而监所检察部门还要负责看守所、监狱等监管场所的监督检察,任务繁重,面对推行社区矫正的新形势,监所检察部门缺少相对应的专业人才,难以开展有效的法律监督,尤其是社区矫正法律监督一年两次的定期检察还需要对法院、公安、司法行政机关以及所有乡镇社区矫正机构和派出所进行检察,量大、面广、任务重,现有检察人员数量和法律专业水平不能完全适应这一形势和任务的要求。[4]
三、完善和规范社区矫正法律监督工作的措施
自我国开始试点社区矫正工作,社区矫正法律监督工作随着社区矫正工作的发展也在不断的探索实践当中,如何完善社区矫正法律监督,怎样更有效地推进社区矫正工作,都需要我们在实践中不断创新,大胆摸索。
(一)完善社区矫正法律法规,健全法律监督机制
《刑法修正案(八)》和新刑事诉讼法都将社区矫正纳入了法律体系,明确了社区矫正的相关内容,但是对社区矫正的法律性质、监督管理措施、工作程序以及社区矫正机构人员的设置、职责、执法监督以及法律责任等方面都没有做出具体规定,[5]致使在执行社区矫正过程中缺乏可操作性,因此亟需出台专门的社区矫正法,对社区矫正制度做出具体、系统的法律规定,使得相关机关能够执法有据,同时也要明确规定社区矫正法律监督的权限,赋予检察机关更多的检察手段,强化检察机关的监督力度,使得社区矫正检察监督工作不再表面化、形式化。
(二)建立信息共享平台,实行实时法律监督
加强与公安机关、人民法院、司法行政机关以及相关基层组织等部门的联系沟通与协作,建立社区服刑人员信息交换平台,及时掌握社区服刑人员的矫正信息,实现信息共享、进行实时监督,共同解决好社区矫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确保社区矫正法律监督工作的有效开展。
(三)检察机关检力下沉,延伸监督触角
检察机关对社区矫正的监督应覆盖矫正工作的全过程,包括判决、移交、矫正、宣告的各个环节,检察机关应综合运用各种监督措施,全面做好事前防范和事中、事后监督工作。判决前的人格调查制度对于社区矫正的发展尤为重要,检察机关在判前调查过程中实行同步监督,建立健全对减刑、假释案件开庭审理的监督机制,对提请、呈报、审理、审批等各个环节严格把关,及时监督纠正违法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问题。
(四)加强检察队伍建设,提高人员整体素质
我们要充分认识新时期社区矫正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改变过去长期存在的重视监禁刑而轻视非监禁刑的思想观念,要合理给监所检察部门配备人员,从人员、经费、物资保障等方面给予倾斜,同时要加强对相关检察人员的培训,通过举办培训班、参观学习、开展岗位练兵等多种形式,学习社区矫正法律监督的业务知识,不断提高法律监督水平,形成一支业务素质扎实的社区矫正法律监督队伍,切实解决社区矫正监督工作中遇到的问题。
[1]孙谦.积极做好社区矫正检察监督工作[EB/OL].新华网,2011-7-21.
[2]孙智魁.对社区矫正若干问题的思考[EB/OL].北大法律信息网,2011-7-29.
[3]李新华.浅析社区矫正的检察监督[Z].监所检察工作指导,2011.
[4]林礼兴.社区矫正法律监督:探索中的成效与问题[N].检察日报,2012.2.
[5]刘强,武玉红,于腾云,赵毅成.我国社区矫正检察监督的现状、问题及其对策[Z].监所检察工作指导,2011.
D926.8
A
2095-4379-(2016)21-0076-02
刘畅(1995-),女,山东潍坊人,中国石油大学(华东)法学专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