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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论凉山彝族地区德古调解参与刑事案件的现状*

2016-02-03

法制博览 2016年21期
关键词:凉山刑事案件彝族

马 群

西南民族大学法学院,四川 成都 610041



简论凉山彝族地区德古调解参与刑事案件的现状*

马群

西南民族大学法学院,四川成都610041

在如今的凉山彝族地区法治建设逐渐完善的状态下,德古作为彝族民间纠纷的调解、审判者仍然在地方基层起着非常重要的治理和维稳作用。但在刑事领域,德古调解的存在与刑法所规定的“罪刑法定”原则在根本上产生了冲突,出现了司法架空的尴尬局面,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国家法治的深入与完整。但是,德古调解又是民族的瑰宝,应加以支持和保护,而且德古调解又顺应我国落实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与“大调解”机制的潮流。本文将分析德古调解参与刑事案件的现状,并根据实际情况提出解决的途径与猜想。

刑法;德古;德古调解;刑事案件;刑事和解

一、德古调解参与刑事案件的现状

德古调解是彝族地区千百年间逐渐发育完善的一种带有民族地区特色的纠纷解决方式。德古作为一种特殊的职业群体不仅仅是家支的头人,更是彝族习惯法的熟知者和使用者,在维系彝族社会稳定和解决纠纷方面承担着最主要的作用。与当代法律不同,彝族地区习惯法“节威”并未形成部门法体系。对于任何性质的案件,德古都可以参与并进行调解。

(一)德古调解的刑事案件的类型单一

在彝族“老凉山”地区,由于经济发展水平和生活质量水平较低,发生的犯罪类型也较为单一,其中绝大部分都是涉及毒品犯罪的案件,除此之外还有一些交通肇事、盗窃、故意伤害等单纯犯罪类型的刑事案件,但也存在故意杀人、纵火等严重的刑事案件。对于涉及毒品的案件,因其危害本身就在于对国家公共秩序管理的危害,很少发生于自然人主体之间,除了涉及带有人身伤害的案件,德古很少参与此种类型的案件。德古调解参与的更多是单纯犯罪且危害情节较轻的案件。产生这一状态的原因还包括彝族地区的法治是非观念与当代国家刑法规定的是非存观念在着部分出处。在彝族的是非观念与法律观念中,家支利益与尊严至高无尚,为维护家支利益的任何行为都是正义的,而且对于偷盗等个别侵犯他人财产利益的行为不认为是犯罪。

除了以上的存在的德古参与刑事案件的情形之外,笔者在走访中了还解到,德古有时也存在着参与故意杀人等非自诉案件,不过这类非自诉案件都事发突然,如果不及时介入会导致家支械斗或者更大的社会损害出现,但这种介入仅仅是稳妥局面的介入,并不会影响公检法机关的公正审判,但德古调解的结果往往是会影响当事人的态度,有时会在量刑环节产生影响。

(二)德古调解的刑事案件来源途径多元

在彝族地区,德古是整个彝族社会秩序的维持者,在千百年间形成了十分优良的职业素养与社会责任心。在彝族地区凡是纠纷,无论大小,无论民事刑事,只要百姓自己无法解决就必然要请到德古从中调解。除了对于百姓寻求帮助和涉及自身家支利益的案件,德古也有着更强的主动性与自由,而非司法机关对于自诉案件的“不告不理”。对于一些突发紧急的案件,如故意伤害、抢劫、盗窃、或者交通肇事等案件,德古也会主动参与,以免事态的扩大。而且除了民间来源以外,笔者团队在到至昭觉县发现,昭觉地区人民法院存在着主动移交案件于德古受理的,并且此类情况在当地甚为普遍。

(三)德古调解刑事案件的方式有很强的民族地方特色

德古处理案件与普通的调解、仲裁和诉讼的处理方式大为不同。在处理案件的采取的形式上来看,德古调解采用并非“审判”的模式,而是解决矛盾,旨在使双方当事人化解恩怨;从处理案件的手段上来看,德古调解并非是以案件的事实真相为逻辑前提,很多时候因为证据不充分但矛盾却又迫在眉睫,而且捅破真相的“窗户纸”往往适得其反,因此德古的调解采用的前提是解决双方矛盾的利益平衡点,旨在摸索出双方对于利益忍让的限度,使双方和平接受某种结果;在处理案件的核心上来看,德古调解的刑事案件重在对经济上的赔偿,而轻于人身的惩罚。这种现象也并非一开始这般,而是民主法治思想进入凉山地区才逐渐形成的状态,其实在彝族传统的习惯法中存在着很多对于人身惩罚的规定,而且部分规定较为原始、残忍,如“死给”、“割耳”等,但在如今早已废止;在保障案件结果的效力方面,德古调解往往采用举行“依查”(喝热汤,表示结案并永不反悔)仪式结案。不仅如此,德古的调解还有“念鸡”等神明裁判为协助手段,因为此类神明审判存在诸多不确定的因素,由于彝族人对神明的信仰非常虔诚,因此必将遵守执行,所以会对纠纷双方带来压力,以此使双方积极寻求解决,不再是消极僵持。

二、德古调解参与刑事案件的尴尬境遇

文革结束后,随着当代国家法治建设的完善与深入,德古调解迅速在凉山各地复苏,逐渐形成了德古调解在广大凉山彝族地区事实上的行政管辖和司法管辖的局面,但迟迟未有明确的法律法规将其规制,使得在部分法治建设起步不久的凉山彝族地区出现了德古调解与司法机关产生管辖冲突的尴尬情况,其结果不是德古调解将司法机关架空就是司法机关挤占德古的生存空间,而且对于案件往往造成“二次审判”的结果,不利于案件的实际解决。

三、德古调解参与刑事案件的新出路

(一)将德古纳入人民调解员的行列

在昭觉地区,大约百分之八十的德古已经被列为人们调解员的行列中,并且享受地区政府所发放的津贴。在“大调解”的背景下,基层人民自治与域民族区域自治相结合创造出极大的社会治理效果。德古作为正式具有编制的调解员,不仅方便当地司法机关对犯罪情况的控制,而且定期组织法律培训,使得德古在解决纠纷时融入更多的当代法理,既使案件的调解结果更加公平公正,又对其他凉山偏远地区德古调解机制改革起了很重要的借鉴和仿效作用。

(二)扩大彝族部分地区的刑事和解制度

刑事和解制度是指在犯罪发生后,加害方通过一定的形式与被害方认罪并赔偿,受害方对其行为表示谅解后,向有关机关提出放弃追究其刑事责任,有关机关对加害人不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减轻刑事责任的制度。针对于的德古调解重视财产赔偿的特点,在此类地区扩大刑事和解的范围,从而解决因刑法和习惯法冲突而造成的“司法做不好,德古不敢做”的尴尬,以便更好的发挥德古在彝族社会中维持稳定的作用,也是更好落实利用国家赋予与这类民族自治地方变通执行权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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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0.4

A

2095-4379-(2016)21-0049-02

马群(1995-),男,回族,河南焦作人,西南民族大学法学院。

*西南民族大学大学省级大学生创新创业项目:凉山彝族地区刑事案件解决的现状与问题(S201510656028)阶段性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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