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层次重刑犯心理矫治模式的构建*
2016-02-03周青峰王耀钦王音默
周青峰 王耀钦 王音默
中央司法警官学院,河北 保定 071000
多层次重刑犯心理矫治模式的构建*
周青峰王耀钦王音默
中央司法警官学院,河北保定071000
随着社会的发展,我国监狱押犯结构发生了显著变化,重刑犯所占的比例不断上升。重刑犯罪行重,服刑时间长,主观恶性大,改造困难,其监管和改造问题一直困扰着我国监狱监管工作。本文旨在研究重刑犯在服刑改造中的心理特征、变化规律及其特点,有针对性地对不同罪行、不同刑种、不同人格特点以及不同服刑改造阶段的罪犯,构建一个多层次的重刑犯心理矫治模式,以期提高重刑犯的矫正实效,降低重新犯罪率。
重刑犯;心理矫治;模式
一、概念界定
(一)重刑犯的概念
我国刑法根据犯罪事实、犯罪性质、犯罪情节和社会危害性的不同,对不同的罪犯科处不同的刑罚,具体规定了五种主刑和三种附加刑。①不同的学者对重刑犯给出了不同的定义,本文从犯罪人自身、社会影响和刑法规范的角度对重刑犯的概念进行界定:重刑犯是指由于主观恶性大,社会危害性严重,而依法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罪犯。
(二)重刑犯的特征
1.刑期特征
从重刑犯的概念可以看出,重刑犯的刑期主要包括三类:十年以上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因此,从刑期上来看,重刑犯的刑期都比较长,需要在监狱内度过漫长的监禁生活。
2.犯因性需求特征
犯因性需要这一概念国内外学者对其理解不太一致。②本文认为犯因性需要是犯罪人所具有的引起犯罪行为的需要。犯罪原因是多方面的,犯因性需要也是由多种具体需要组成而成的系统,是对人的正常需要的一种歪曲,是一种不合理的需要。
重刑犯往往具有较强的反社会性,他们对社会持有敌意,带有强烈的人身攻击性,具有追求刺激的倾向,不能延迟满足需要,一旦产生某种歪曲的需要,便要想方设法满足自己的需要,行为异常冲动,具有冒险性,甚至为了满足自身犯因性需要而不惜剥夺他人生命。
3.心理特征
(1)常态心理、犯罪心理和刑罚心理。罪犯在服刑过程中,不同时期其主要的心理特征是不一样的。大体来看,罪犯心理一般包括常态心理、犯罪心理和刑罚心理。常态心理是指罪犯作为人所具有的一般心理特征,如正常人所具有的需要、情感、自尊心等。犯罪心理是指促使罪犯准备和实施犯罪的一系列心理现象的总和,是促使罪犯实施犯罪的内在原因,包括过分的物欲和情欲、变态心理和好逸恶劳等。刑罚心理是指罪犯对刑罚的心理预期和感知能力,主要包括刑罚带来的痛苦感、焦虑和恐惧感等。重刑犯相比较其他罪犯而言,犯罪心理较强,而刑罚感知较弱,更加容易从事严重犯罪。
(2)服刑初期心理特征、服刑中期心理特征和服刑后期心理特征。重刑犯的犯罪类型一般都比较严重,社会危害性大,社会影响恶劣,服刑初期,他们大多会反省自我,进行忏悔,认识到其行为给被害人及社会造成了重大伤害,对于一些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罪犯,他们往往还会庆幸没有被执行死刑。待重刑犯服刑二年以后,往往开始变得烦躁不安,一些重刑犯难以忍受监禁生活,实践中,大量越狱事件都是在罪犯服刑二年左右开始实施的。随着服刑时间的延续,重刑犯服刑多年以后,对监狱环境往往都非常熟悉,对监禁生活变得麻木。服刑后期,一般为罪犯刑满释放前两年,重刑犯开始表现出自我放纵,他们往往觉得马上就要出狱了,对监狱干警也无所顾忌,开始变得不服管教,甚至公然对抗管教。
二、心理矫治
(一)罪犯心理矫治
1.概念
罪犯心理矫治是从外国引入我国的一个概念,是指为了使罪犯能够在服刑期间适应监狱环境,认真服刑改造,出狱后不致重新犯罪,而系统运用心理学的相关理论和技术纠正罪犯认知偏差,矫正其不良行为习惯,完善罪犯人格结构的一系列活动的总称。③
2.意义
(1)对实现罪犯再社会化的意义。罪犯心理矫治能够疏解罪犯的不良情绪,改变罪犯的错误认知,矫正其不良行为习惯,逐渐完善其人格,有助于其认真接受教育改造。对罪犯进行心理矫治一方面使得罪犯在出狱以后不致重新犯罪,有效预防和控制犯罪,另一方面,有助于罪犯重新适应社会生活,积极融入社会,顺利实现再社会化。
(2)对促进监狱工作成效的意义。罪犯心理矫治可以提高我国罪犯改造质量,促进罪犯改造工作的科学化,有助于监狱及时了解罪犯心理变化,疏导罪犯负面情绪,及时发现并分析犯情,从而维护监狱安全,促进文明和谐监狱的建设。
(二)重刑犯分层心理矫治
罪犯交叉感染和纵深感染一直是监狱罪犯矫正工作最为头疼的难题,重刑犯服刑时间比较长,受监狱化影响严重,极易发生交叉感染和纵深感染。为了避免重刑犯之间相互影响,重刑犯的分类管理显得尤为必要。与此同时,重刑犯的心理矫治必须考虑到重刑犯自身的特殊情况,对其进行分层心理矫治,才能更加具有针对性,提高矫治实效。
重刑犯分层心理矫治,是指结合重刑犯的自身特点,按照科学的矫治规律,依据不同的标准,针对重刑犯不同服刑时期的心理特点,制定不同的更加具有针对性的心理矫治措施,以提高罪犯心理矫治的实效性,从而达到提高罪犯改造质量,降低重新犯罪率。
三、多层次重刑犯心理矫治模式的构建
(一)国际发展现状
18世纪随着犯罪古典学派的兴起,逐渐产生了对罪犯进行改造和心理矫治的思想,弗洛伊德精神分析理论的传播极大地促进了罪犯心理矫治的发展。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国外许多国家纷纷对罪犯开展心理矫治工作。英国组织心理学家定期到监狱等矫正机构为罪犯提供心理学服务,美国逐渐出现在监狱内专门从事罪犯心理矫治工作的人员,且数量不断增加。加拿大联邦监狱系统的罪犯心理矫治工作已经相当成熟,发展尤为引人注目。加拿大罪犯心理矫治的目标是通过向罪犯提供心理学服务,以帮助其解决精神健康问题和行为障碍,提供的心理学服务类型包括评估、治疗干预、危机干预和矫正计划的制定、提供与评价等。
(二)设想与探索
1.不同罪行特征的重刑犯心理矫治模式构建
罪行具有实质和形式两种内涵,从实质上看,罪行分为重罪和轻罪,显然,重刑犯所犯的罪行基本上为重罪;从形式上看,罪名是罪行的重要表现。重刑犯从罪行上主要包含了暴力型重刑犯、财产型重刑犯、淫欲型重刑犯和信仰型重刑犯。暴力型重刑犯往往具有阴险、残酷、狠毒等人格特征,他们具有很强的攻击性,情绪的稳定性差,心理健康水平低下,对其进行心理矫治应该注意培养其情绪的稳定性,通过心理干预、行为干预等措施使其养成遇事冷静思考的思考方式,逐渐提高其情商。财产型重刑犯具有较强的权力欲望和金钱欲望,应引导其树立正确的金钱观、世界观和价值观,使其通过正确的途径获取权力和金钱。淫欲型重刑犯常具有低层次的性欲,对其进行心理矫治应该培养这类罪犯的羞耻感,提高其对低层次性欲的自制力,另外,还可以引导其从被害人的角度进行换位思考,使其认罪悔过。信仰型重刑犯的信仰主要包括政治信仰和宗教信仰,对于政治信仰型重刑犯应着重培养其对党、对祖国和对人民热爱与拥护,对于宗教信仰型罪犯应该让其明白异端邪教的危害性,使其形成正确的宗教信仰。
2.不同刑期特征的重刑犯心理矫治模式构建
对于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重刑犯,其获得自由的希望比较大,对自由的渴望也较为强烈,应教育其通过良好的服刑表现争取获得减刑,早日刑满出狱获得自由。对于被判处无期徒刑的重刑犯,一方面要引导其认真服刑,另一方面要培养其对音乐、书法等的兴趣爱好,有感兴趣之事对其遥遥无期的服刑生涯可能是一种较好的排解方式。对于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重刑犯,缓刑考验期内要引导其认真悔罪改过争取减为无期徒刑。
3.不同人格特征的重刑犯心理矫治模式构建
重刑犯在人格方面大多存在反社会人格,冲动控制能力较差,攻击性较强,常以自我为中心,解决问题的能力差,缺乏自我调适能力。不同的重刑犯在人格特征方面表现出不同的特点,因此,构建重刑犯的心理矫治模式,首先应当通过人格测验量表等技术手段对重刑犯的人格特征进行识别,然后,运用心理矫治中人格疗法等相关技术和手段,对重刑犯进行有针对性的治疗。
4.不同服刑阶段的重刑犯心理矫治模式构建
重刑犯从整个服刑期间来看,大致包含庆幸忏悔期、焦虑不安期、消极适应期、积极进取期和放肆嚣张期。新入监的重刑犯开始反思自我,这一时期应积极教育重刑犯认罪悔罪,改过自新。随着服刑时间的延长,重刑犯自身原有的人格缺陷和不良习惯逐渐暴露出来,这时要着重培养其积极的兴趣爱好,帮助其消除浮躁情绪。消极适应期和焦虑不安期相似,要充分利用文体活动和心理手段等对重刑犯进行教育和改造。积极进取期要引导重刑犯积极学习生活和工作技能,以促进其出狱以后顺利回归社会。放肆嚣张期要重视对重刑犯不合理情绪的疏导,严格管控其不良行为。
(三)保障机制
1.对监狱干警的新要求
重刑犯的心理矫治工作需要具有专门的心理学知识,掌握一定的心理矫治技术和手段,因此,监狱干警必须学习相关的心理学知识,具备专门的心理矫治知识和技能,除此之外,为保障重刑犯心理矫治工作的顺利开展,监狱干警还必须认真观察重刑犯的行为特点和人格特征,了解重刑犯的具体特点,掌握与之沟通的方式,掌握对其进行管控的手段和方式。
2.加强物质设施建设,完善经费保障机制
重刑犯的心理矫治工作需要具备一定的基础设施条件,要具备相对安静的专门的心理矫治场所,如心理咨询室、情绪宣泄室等,需要具备必要的软件设施、硬件设备等,这些是心理矫治工作有效开展的物质基础。要完善经费保障机制,支持对罪犯进行人格测评等相关的心理矫治技术。另外,还要具有充足的时间保障才能够保障心理矫治工作的顺利进行和有效开展。
[注释]
①我国刑法中驱逐出境的适用有些特殊,既可以单独适用,又可以附加适用,不能笼统地将其归入主刑或者附加刑,因此,笔者在此未将其列入我国刑法规定的主刑和附加刑中.
②国外“犯因性需要”用得比较多,吴宗宪教授曾对此进行过专门论述.吴宗宪.罪犯改造论——罪犯改造的犯因性差异理论初探[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7:62-65.
③吴宗宪编著的<外国罪犯心理矫治>一书中认为,罪犯心理矫治是指“促使罪犯的心理和行为发生积极变化的心理咨询、心理治疗、行为矫正等活动的总称”,而柳维在其主编的<罪犯心理矫治>一书中认为罪犯心理矫治是指“运用心理学和精神医学的理论和技术,对罪犯进行心理健康教育、心理咨询和心理治疗,纠正其错误观念和不良行为,为其解决心理问题,医治心理障碍和病态行为,以培养健康心理,重塑健康人格,从而提高其适应生活的能力”.笔者认为,罪犯心理矫治的最终目标是消除罪犯个人缺陷,使其出狱后不致重新犯罪,能够融入社会,顺利实现再社会化,为实现这一目标而对罪犯进行干预的活动的总称即是罪犯心理矫治,这些手段包括心理学、医学、社会学、人际关系学等各个方面,从这个意义上来看,罪犯心理矫治的概念实际上是非常宽泛的.
[1]吴宗宪.国外罪犯心理矫治[M].北京:中国轻工业出版社,2004:8-14.
[2]吴宗宪.罪犯改造论——罪犯改造的犯因性差异理论初探[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7:62-65.
[3]柳维.罪犯心理矫治[M].广州:暨南大学出版社,2009:4-5.
[4]马立骥.罪犯心理与矫正[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3:14-20.
[5]张雅凤.罪犯改造心理学新编[M].北京:群众出版社,2007:25-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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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913.5
A
2095-4379-(2016)21-0026-03
周青峰(1991-),男,汉族,中央司法警官学院,法律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罪犯矫正;王耀钦(1990-),女,汉族,中央司法警官学院,法律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监所管理;王音默(1991-),女,汉族,中央司法警官学院,法律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监所管理。
*“中央司法警官学院研究生科研项目”研究成果(项目编号:YJS2014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