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法制视野下的美丽许昌建设研究*
2016-02-03李杰
李 杰
许昌学院,河南 许昌 461000
生态法制视野下的美丽许昌建设研究*
李杰
许昌学院,河南许昌461000
党的十八大报告中把美丽中国定义为对自然的尊重、顺应和保护,并以此为重要的生态文明理念,将生态文明作为了建设的重点,并将经济、政治和文化以及其他方面的建设融入其中,努力实现美丽中国,实现中华民族的持续发展。城市作为环境、经济、社会的复合体和基本单元,建设美丽许昌是顺应国家建设、城市发展的方向,实现美丽中国的重要途径和必要手段。文章主要探讨生态文明视野狭隘的美丽城市建设的基本途径和法制保障,并以许昌市为例,分析其在生态环境、生态建设理念上的不足,并提出完善措施,为建设美丽许昌提供法律上的保障。
生态建设;法制保障;美丽城市;许昌
当前正是我国城市建设的关键时期,并将尊重、顺应、保护自然的生态文明理念融入到城市建设中,并作为主体结合经济、政治和文化的建设,努力将美丽中国建设变为现实,实现中华民族的永续发展,这是我国建设和城市发展的总目标以及总方向。建设生态城市是以优美的自然环境为出发点的,反对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并在经济结构不断优化,人们生态环保意识不断提升中,提高人们对绿色生态家园的向往和追求。加强生态文明建设、建立生态城市是建设美丽城市的基础。
一、生态法制是建设美丽城市的实现途径
生态文明制度建设是进行美丽城市建设的前提和保证。要对制度进行不断的完善和创新,才能从根本上提供源动力,对生态环境问题进行良好的解决。这就要从两点入手:第一,建立起生态战略规划制度,将发展的属性定为长远和可持续,将人和自然的和谐共存,纳入到宏观决策中;第二,对生态文明建设创建支持制度,并通过创新,使法律环境更具现代感、公平性和合理性。生态文明制度不是通过一两部政策法规所能达到的,生态文明制度是系统的制度,包括对自然资源利用的总量控制制度、生产行业的生产工艺和排放制度、环境评价制度等。在制度建设中既有约束性制度,遏制自然资源损耗大、枯竭型非循环利用的生产模式;又有激励性制度,如对绿色经济、循环经济发展的鼓励、减免性措施。目前我国处于工业化发展的重要阶段,生态与经济发展间的矛盾还十分突出,因此,建立完善的生态文明制度是建设美丽中国和美丽城市所不可或缺的。
二、美丽许昌建设中存在的问题
(一)生态法治意识薄弱
随着城市化的发展进程,环境的不断恶化,人们对生活舒适性要求的提高,都加剧了生态城市建设中的矛盾,这就给我们提出了新的问题,必须考虑人们需求和城市发展的协调问题。许昌市在过去几十年里,一直都将经济建设作为中心,并一味的追求发展的高效性而忽略了人类自身的发展,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建设已经远远的落在后面,无法跟随社会和时代发展的步伐。另外,人们没有生态文明意识,更加缺乏应有的使命感和责任感,甚至在行政机关部门中,对生态城市建设还存在敷衍了事的工作态度,根本没有对生态城市建设引起足够的重视,更没有意识到生态城市的建设是一个艰巨而长期的任务,需要对自然资源的良好掌握和正确价值取向的树立来指导完成。同时,人民群众对生态城市建设缺乏正确认识,主观的认为这就是政府事,无关自身。这样的错误认识,导致了生态社会和现实社会的脱离,使人们在无尽的畅想中安逸的生活。政府也这种情况下也就不可能将生态城市建设贯彻到底了。因此,要转变民众的思想,并将生态文明很好的结合到科学发展观中来,更加顺利的对生态城市进行建设,突出“尊重生态环境、保护生态环境”的理念,强调人类和自然的和谐,以及对自然的尊重性和保护性。
(二)生态立法不完善
美丽许昌建设的立法保障,还处于萌芽阶段,许昌地方政府要将国家法律法规作为出发点和基础,来实现对生态城市法律法规建设的延伸。美丽许昌的立法保障性要突出许昌的经济特点,环境特点和人文特点,并根据旅游城市的发展规划,因地制宜对生态城市建设进行管理。这就要求我们不但要建立高质量的生态城市建设法律法规,还要具有可行性和长远性。从目前来看,我国涉及到生态城市建设的法律法规主要有:①污染防治类的法规,如《环境保护法》等;②保护生态环境的法规,如《水土保持法》和《气象法》等;③环境资源保护类的法规,如《城市规划法》、《食品安全法》、《建筑法》等;④生态建设类的法规以及国务院制定的生态保护类的行政法规,如《刑法》、《民法》、《行政监察法》、《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法》等。尽管法规条目众多,但有关生态城市建设的法规,我国还没有一套完整的,在生态城市建设方面更是缺乏立法上的保障。
(三)公众监督机制不健全
在生态城市立法中,缺乏公众参与的制度。当前的生态城市建设,严重缺乏公众参与的立法,这就要求政府要提高公众参与的力度,并不断加以完善,使法律法规的制定更具民主性。政府在立法中,要虚心接受民众的意见和建议,并做出正确的分析。公众在参与立法过程中,以个人或团体的形式,提出见解,并对立法运行和实施开展有效监督。公众参与的民主形式,主要就体现在对法律法规制定的参与过程,将民主集中制很好的表现出来,从而制定出符合公众意愿的、可以促进生态城市建设的法律法规。
三、建设美丽许昌法制保障研究策略
(一)树立生态建设的法制观念
一个城市的生态建设,要根据具体城市的发展规划、经济特征和地理优势等因素,在宪法和法律、法规的框架下制定地方性法规、政策。这些法规、政策的制定必须要求对生态城市有正确认识,还要形成一定的法治理念,这主要体现为:第一,转变消费理念,从“奢华消费”模式转变为“绿色消费”模式,从根本上转变观念,形成健康的绿色消费理念,并将这种消费观念向下一代灌输,让孩子从小就接受这种观念的洗礼,形成保护环境,保护绿色的意识。在消费中,还要注意对环境的保护作用,将对环境的负面影响降至最低。
我们许昌市从7月2日起,公共自行车的出租开始运行,这不仅是许昌市的一项惠民政策,更重要的是向公众宣扬一种环保和绿色出行的理念。有人错误的认为,环保就是将生活质量降低。其实不然。生态环保是改变我们的消费攀比心理,将奢靡的消费观改变成可持续发展的消费模式,将环保和享受有效结合,这样的可持续消费模式也是符合我国国情的。
第二,加快生态文明的建设进程,并营造出生态环境教育氛围,让公众产生生态参与意识。西方很多的发达国家,例如美国,在上世纪就已经针对生态环境教育出台了相应的法律法规,为环保提供了法律保障,这也不断促进政府以及社会团体等积极的投身于环保事业中,并主动的对生态环境教育进行支持,引领大众教育活动的开展和实施。各国对生态环境教育引起重视和推广时,生态环境教育就已经走进了可持续发展行列中。在《21世纪议程》中,我国也将生态环境教育提上了日程,并指出利用其加强全民的环保意识。但从目前来看,这个决议并没有对全民教育起到很好的作用,也并不符合我国国情的发展,更不符合科学发展观,因此一定要以现实情况为参考,制定出符合我国国情的教育模式,才能达到充分调动全市人民建立美丽许昌、美丽家园的积极性,真正的把生态理念融入到城市的发展、经济的发展和城市文化当中。
(二)健全法制
许昌市人民政府和市人大常委会是具有立法权的地方性机关,经过其制定的地方环境法规和章程,也同时具有国家属性,是国家环境立法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起到延伸和补充的作用。许昌市的地方性法规是环保工作执行国家法规的一个重要体现。目前,许昌市地方性生态立法有:2013年1月实行的《许昌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细则》;2014年6月颁发的《关于进一步完善许昌市水环境生态补偿暂行办法的通知》;《关于印发2014年许昌市十项重点民生工程工作方案的通知》;《关于印发许昌市建设国家创新型试点城市工作方案的通知》;《关于印发许昌市蓝天工程行动计划实施细则的通知》等。
从上述的地方性法规中可以看出,建立美丽许昌已经得到了许昌市政府和各职能部门的重视,在一些重要的地方规范性文件中有所体现,但在地方性法规和政策中还要遵照以下的三个原则:第一,可持续发展原则。许昌市必须坚持可持续发展原则,制定环境保护法规,将经济发展和环境可持续实现紧密结合,制定出符合许昌市整体发展的法规。第二,坚持突出地方特色的原则。许昌市在制定法规时,一定要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包括自然资源、环境质量以及经济发展情况,同时还要根据污染情况作出正确评价,在经过论证和实践后,制定出符合许昌市的环境保护地方法规。第三,坚持创新和前瞻性原则。由于许昌市现有的环保法规中还有很多的漏洞,在开展实施时仍受到很多方面的制约,因此在立法中要针对这些问题做出弥补,并使其具有灵活性和长远性,以便对各种环境问题做出正确的处理,并在科学观念指导下,制定出合理、科学、符合许昌发展的环保法规。
(三)加大执法力度
许昌市在生态城市建设过程中,遇到的执法方面的问题就是执法不严、力度太小,因此针对这样的情况,就要强化执法强度,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查处,从根本上增强执法机构的执行力,提升执法人员的专业性,加大执法惩处力度。第一,完善许昌市的环境执法机构,配备健全的环境执法设施设备和专业检测人员。第二,不断提升执法队伍素质,加强队伍建设。这就要求必须要对执法人员的专业素质进行培训和提升,通过严格的专业考核程序,选拔执法人员。只有通过考核的人员,才能顺利接受培训,通过定期的岗位考核后才能真正成为执法队伍的一员。通过考核的执法人员可以参加正常的执法活动,未通过的人员就要再次进行专业培训,考核通过后才可以进入队伍。通过这样的一个程序,可以对执法人员进行严格的分化,不断增强执法人员的专业性,增加任务使命感,同时增加了岗位危机感,激发执法人员的积极性和主动性,这样也从整体上提高了执法队伍的执法性和专业性。此外,必要的执法监督是不可缺少的。执法人员在执法中,为了保证公平、公正,避免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等情况,必要的执法监管是不可或缺的。对出现的执法违纪行为,要严格处理,情节严重的,要除去其者执法资格。第三,对违法行为的处罚要加强力度,对出现的不良行为,一旦违反了环境法以及许昌市的法规、政策,都要进行严格处理,处罚的力度要进一步提升,不可表面化,必须在限期内执行到位,使环境破坏者得到应有的处罚,增强大众环保意识。另外,排污收费和环境补偿费也要提升标准,引起大众的重视;排污者和符合排污标准的排污企业,要收取相应的水环境补偿费和治理费。
(四)完善司法救济体制
第一,要创建良好的环境法制,为司法救济制度打下好的环境基础。要让环境侵权的司法救济发挥出更加有效的作用,首先要做的就是营造出可以让其发挥功能的空间,要以尊重公民环境权作为环境法治建设的重要条件,只有这样,才能调动起公民保护环境的积极性,并为正当的环境保护诉讼提供有力的保障,不断促进环保事业的顺利健康发展。
第二,强化政府以及企业在环境保护方面的责任感。政府和企业在发展经济,追求高回报经济效益时往往会对公民环境权忽略不计,这就要求政府和企业就要承担更多的环保责任。政府方面,要将环保工作正式的纳入到工作业绩考核中,并制定出相应的考核指标,加强环保工作的制度化强度。在制度中可以规定,如果地方政府不能达到标准,视情节来接受处罚。这样就自然的可以带动起地方政府的环保意识,让地方政府真正发挥出带头作用,改变之前政府和企业仅追求经济利益的短期做法,将环保这个具有长远意义的事业,不断发展,并打破地方保护主义的壁垒,让侵权案件中司法救济得到充分的发挥。对于企业而言,可以加强政策资金的控制,提升处罚强度来加强环保责任,针对环境损害的出现一定要保持客观的态度处理,做出公平的评价,让企业真正担负起保护环境的重任。
第三,提升公民的环保意识和主动诉讼的意识。要想建立和健全环境侵权司法救济制度,就要增强公民的诉讼和环保意识,发挥出司法救济的作用。在环境纠纷案件中,诉讼是重要的保障制度,通过诉讼程序的跟进,专业法官会从具体情况出发,对案件做出具有法律效力的判决,来解决最终的纠纷。由于环境侵权案中一般都有环境公益诉讼隐藏在里面,只能通过专业化的诉讼程序评判才能将环境公益价值一览无余体现出来,从而对当地环境起到有效的推动作用。环保是实现人类持续发展的事业,是个永不过期的话题,因此环境诉讼还有很大的发展空间,这就要求政府要通过教育宣传强化公民的环保意识,提升诉讼主动性,才能真正的发挥出司法救济的申诉功能,强化民众权益,将民众的知情权和参与权制定到位,保证环境司法救济的顺利开展。
本论文从美丽许昌生态城市建设的实际情况出发,对法律问题做了具体的分析,并从生态城市建设立法、执法等方面做了改善对策的提出,不断对生态城市法治建设作出完善。立法方面,通过目前已有的地方性法规为主,围绕其作出其他法律法规的健全;执法方面,要强化执行能力,不断加大执法的力度,对违法犯罪行为增大查处力度,使执法监督机制不断得到完善和加强。美丽许昌的建设除了上述几项具体实施措施外,还要在许昌市的发展规划中体现生态与城市共同发展的理念,并把可持续发展的生态理念渗透到经济、政治以及文化建设中,推动城市的整体发展,顺应美丽中国的建设方向,建立美丽的许昌,美丽的家园。
[1]高静,李爱莉,芦玉敏.关于我国生态城市建设的理性思考[J].特区经济,2011(2).
[2]赵鑫.黑龙江省生态省建设政策保障体系[J].东北林业大学学报,2003(09):25.
[3]黄肇义,杨东援.国内外生态城市理论研究综述[J].城市规划,2001,25(1):65.
D922.6
A
2095-4379-(2016)21-0021-03
李杰(1978-),女,河南许昌人,法学硕士,许昌学院,助理馆员,研究方向:环境法学。
*2015许昌市科技计划项目“美丽许昌建设的法制保障研究”(编号1505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