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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俄区域经济合作法律制度研究

2016-02-03李滨晶

法制博览 2016年15期
关键词:经济合作法律制度

李滨晶

哈尔滨金融学院,黑龙江 哈尔滨 150001



中俄区域经济合作法律制度研究

李滨晶

哈尔滨金融学院,黑龙江哈尔滨150001

摘要:当前,随着国际经济化进程的不断加快,区域经济也得到了很好的发展。本文提出了中俄区域经济合作法律制度中存在的不足,并针对此类问题,探讨了中俄区域经济合作法律制度的改进措施,旨在为中俄区域经济的更好发展,做出自己的贡献。

关键词:中俄区域经济;经济合作;法律制度

中国与俄罗斯接壤,很早以前就进行了经济贸易合作,随着俄罗斯在2011年加入WTO,中俄区域合作进入了全新的局面,两国不仅对各自经济合作的法律进行了促进性的修改,还为建立中俄自由的贸易区域打下了坚实的法律基础,为两国的经济发展与区域合作都做出了巨大的推动。因此,对于“中俄区域经济合作法律制度”的研究,就具有极大的现实意义。

一、中俄区域经济合作法律制度中存在的不足

由于中俄两国进入WTO的时间都比较晚,在对各自经济的法律建立上也缺乏成熟性,两国的经济体制不同,并都处在经济体制转型及完善阶段,因此,两国在经济合作体系中的法律还存在较多的不足。

(一)中国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

首先,我国在与俄罗斯的对外贸易中,没有合理的收汇规范,在进行核算时就产生较大的难度。并且,我国对外贸企业没有充足的资金作为支持,对很多贸易行为也缺乏管理。同时,在相关法律法规方面,我国在对外贸易立法上存在不少漏洞,在立法上也没有有序的进行,也很少进行严格的执法工作,很多法律法规又相互矛盾、前后重复,部门与部门之间缺乏有效的沟通,使得我国在对外贸易上的法律法规较为混乱[1]。

(二)俄罗斯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

俄罗斯缺少完善的对外贸易法律体系,投资方的利益无法得到很好的保护。很多中国企业在进入俄罗斯后,会随时出现企业被封、产品被抢等现象;同时,俄罗斯对中国企业税收偏高现象严重,很多建立时间较短的企业经常会面临亏损或破产等情况;其次,俄罗斯政府机关和立法机关在法律法规的制定上没有根本的原则依据,也缺乏统一性。不同区域有各自不同的法律。同时,由于俄罗斯官员腐败现象严重,使得很多外资企业在将商品运至俄罗斯前,先与政府官员“打好交道”,通过行贿等方式,来降低对俄罗斯进口商品的税率,极大的影响了市场的有效秩序。再次,俄罗斯的银行系统也不完善,信用度极低。经常会出现无法贷款,或贷款无法追回的现象。最后,俄罗斯的社会并不和谐,不法分子猖獗,加之官员的腐败,使俄罗斯的整体较为动荡不安[2]。

二、中俄区域经济合作中相关法律的改进措施

通过中俄区域经济合作法律制度的研究,做出如下改进措施:

(一)中国法律的完善

应当建立起完善的对外贸易法律法规,从放宽对外贸易政策入手,采用积极的手段,减少俄罗斯企业对我国进行投资的审批步骤,加强俄罗斯企业在我国的合法权益,争取做到中俄两国的企业互不偏向[3]。同时,完善相关贸易法律,在建立一致的《外企投资法》的基础上,提高法律体系的实用性和立法的透明度,不设置针对俄罗斯企业的经济贸易壁垒等。在双边的法律合作方面,也要不断的加强,有涉及对方国家法律的现象,不要盲目决策,尽量进行有效的协商[4]。

(二)俄罗斯法律的完善

俄罗斯在进行相关法律改进前,先要进行全民的反腐工作,将一条条国家蛀虫剔除出政府机构,随后建立相关法律人员的选举工作,使政府及立法部门内部“干净”,并使政府官员具备较强的法律意识[5]。随后,进行社会的稳定工作,提高中国企业在俄罗斯的经济和政治地位。在这两点的基础上,再将对外贸易的立法逐渐的完善,形成统一性的立法,使外资与国资没有区别对待[6]。最后,加强对银行的监管,完善相关法律,使中国企业在俄罗斯银行可贷款、敢贷款。另外,在立法和执法上,进行两国的加强合作,对涉及到对方法律不利方面,两国进行积极协商。

三、结语

综上所述,首先,中俄两国根据WTO的相关规则,在知识产权的确立和投资等方面完善了相关法律法规,并各自依据本国国情及合作内容,修改了本国法律中涉及到经济合作方面的内容,同时,中俄两国在区域经济中也加强了立法方面的交流与合作,为中俄区域经济合作营造出良好的法律氛围,并做好了法律保障,这些都能为两国的经济发展带来长足的影响作用。

[参考文献]

[1]郑翔,徐小飞.简论区域经济横向合作法律制度[J].北京交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03(01):116-119.

[2]张冕.略论东北亚区域经济合作法律制度[J].科技与法律,2010,06:73-76.

[3]陈金涛,刘亚军,胡晓静,吴留戈.大图们江区域合作的法律研究[J].经济研究导刊,2009,09(20):183-185+189.

[4]俄罗斯经济“向东看”与中俄经贸合作[J].欧亚经济,2015,11(01):1-47.

[5]岳树梅.上海合作组织框架下的能源合作法律机制研究[J].河北法学,2011,06(05):93-99.

[6]周继红,张立,马旭东.试论青藏高原地区与东部发达地区区域经济合作法律制度构建[J].青海民族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05(01):90-94.

中图分类号:D99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6)15-0192-01

作者简介:李滨晶(1983-),女,汉族,硕士,哈尔滨金融学院,讲师,研究方向:经济法、民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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