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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公益诉讼制度建立的必要性

2016-02-03

法制博览 2016年15期
关键词:公益诉讼合法权益消费者

王 冰

河北大学政法学院,河北 保定 071028



消费者公益诉讼制度建立的必要性

王冰

河北大学政法学院,河北保定071028

摘要:在现代社会中,消费者公益诉讼制度作为一种新型诉讼,它是为消费者公共利益而进行的诉讼,有别于其他传统的公益诉讼模式,是专门适用于消费领域,对劣势消费者群体利益能够给与强有力的庇护,对消费市场经济秩序的健康发展能够给予有效地促进。目前,通过最新司法解释的出台,我国己经具备了建立消费者公益诉讼的条件,立足于基本国情提出建立此制度的必要性。

关键词:消费者;公益诉讼;合法权益

公益诉讼起源于2—3世纪的罗马,对于消费者的概念,在美国法学领域有一部颇有名的《布莱克法律词典》写到:“消费者是不同于生产者、经营者、服务者的人,是购买、利用产品和服务的个人或商品最终的应用人”。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和和社会变革的不断加深,在消费者权益的保护领域,因消费者维权而引发的社会问题日渐突出,为了在实践中更好地解决此类纠纷,已经对公益诉讼这种方式进有所研究。为此,我国法律条文进行了修改和增加,分别是2012年修正后的《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以及2013年修正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七条。

一、消费者公益诉讼有助于改变消费信息不对称现象

在当代经济社会,消费者每每处于弱势地位,这种弱势地位容易造成消费者因经营者违法或不当经营行为而遭受财产、身体健康及精神上的损害。而经营者却因此获得高额利润现象。造成消费者弱势地位的原因主要是信息不对等,在信息成为商业活动重要内容且影响消费者选择商品或服务之背景下,消费者需要在购买商品或服务时能够获取正确信息。然而,经营者往往出于利益需要而隐瞒信息或提供虚假信息,进而侵害消费者权益。实践表明,缺乏直接对商品或服务进行实验手段的消费者个人对信息的掌握力不从心,尤其是随着格式条款合同的日益增加,消费者处于非常被动地位。而关于一些科技含量较高的商品,消费者更是无法通过日常经验和常识判断其是否能够符合自己的需要。随着网上购物、信用消费、远程教育等新型经营手段的出现,愈发增加了消费者信息判别的难度,这种非面对面交易或服务尽管带来便捷性和交易的经济性,但也往往成为经营者利用虚假信息侵害消费者权益的一种手段。故而,从消费者权利救济角度看,设置公益诉讼能够有效平衡经营者和消费者之间的利益结构,防止信息不对称造成损害或有效恢复这种损害。

二、消费者对抗大型企业侵权行为的有手段

当今社会经济主体的组织形式发生变化,大型经济主体不断出现,比如股份公司、集团公司和跨国公司等。这些大型经济组织在市场经济中获得了极大经济权利,并滋生了垄断行为。面对占据社会大部分资源、掌握某一经济领域命脉的大型企业,消费者个人很难在利益方面与之抗衡,“讨价还价”的权力严重受阻。[1]对此,依靠消费者个人难以直接与这些大型经济组织进行利益交涉。在这一背景下,通过消费者公益诉讼能够借助“群体”的力量形成压力,迫使经济组织认真对待消费者权利,近年来,世界各地的企业特别是大企业应该加强自身的社会责任的普遍的吸引力,在业务运作的第三方企业责任。然而,在巨大的利润诱惑下,企业的社会责任这一道德上的要求往往被搁置一边,其结果是消费者权利被侵害事件层出不穷。因此,建立一种能够令众多消费者“聚合起来”的诉讼制度,以集体之强力与那些违法的大型企业进行对抗,并进行权力实现的对话与沟通尤显重要。

三、有助于恢复群体性受害消费者的损失

消费者纠纷案件往往表现为受害消费者人数众多但损失额较小,消费者个人因缺乏获取证据手段、诉讼成本较高等不愿意起诉,甚至一点都不知道自己的权益已经受到损害而还没有行使权利。如果不对这种个人损失额较小但企业获益巨大的案件加以解决,不但消费者的权利被搁置一旁,更严重的是社会因此充满非正义现象,致使人们对正义深感绝望,丧失对司法的信任。[2]出于维护社会正义和公平之需要,有必要通过公益诉讼恢复对消费者个人来说哪怕是极小的损害,令经营者吐出违法获益。可以说,这是消费者公益诉讼所能够施展的重要既能之一,也成为很多国家建立这一诉讼制度的主要理由。尽管传统的民事诉讼配置了共同诉讼制度,但各国司法实践表明,共同诉讼在解决不特定消费者纠纷方面已经无能为力。故而,建立一种超越传统诉讼理念,能够积极发挥司法维护社会公平作用的制度成为很多国家的必然选择。

四、有效抑制经营者的违法或不当行为

公益诉讼具有抑制经营者违法或不当经验行为的作用,这一作用是私人诉讼或传统的共同诉讼所不具备的。消费者公益诉讼通常容许原告提出停止违法或不当行为的请求,该请求可以使操作者停止格式条款的使用不当和停止违法或不当的管理行为的实施,这一诉讼请求无疑能够防止更多的消费者受到同样的权益损害,这是传统的民事诉讼所无法到达的一种诉讼效果。[3]由于消费者公益诉讼一般公布判决结果以及案件的具体审理过程,因此,作为被告的经营者往往出于避免负面影响之需要而与原告和解而主动停止违法或不当行为,这无疑使被告在面临公益诉讼时不得不认真对待群体消费者的诉求,其经济上的强势地位因公益诉讼而得到消解。特别是,公益诉讼还具有警示其他经营者禁止实施同样行为之效果,防止更多的消费者受到同样的损害。

[参考文献]

[1]孙弘主编.消费者保护法[M].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08.7.

[2][日]小岛北野武.诉讼制度改革的理论与实证[M].陈刚,郭美松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11.44.

[3]朱雯,陈乃新.论消费者权利的的性质及经济法消费权的设立[J].经济研究导刊,2007(7).

中图分类号:D925.1;D923.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6)15-0181-01

作者简介:王冰(1991-),女,满族,河北三河人,河北大学政法学院诉讼法学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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