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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宜宾首富被胁迫杀人案

2016-02-03徐晓飞

法制博览 2016年15期

徐晓飞

河北经贸大学研究生院,河北 石家庄 050061



浅析宜宾首富被胁迫杀人案

徐晓飞

河北经贸大学研究生院,河北石家庄050061

摘要:被绑架后又在绑架者的逼迫下杀害第三人的行为是在丧失人身自由和意志自由的情况下所为的行为。被绑架者既是事实上的受害者也是形式上的施害者,其是否应该受到刑事上的责任追究或者因此而减少责任,需要我们用专业的知识进行分析后才能得出结论。文章运用刑法理论上的被胁迫的行为、紧急避险和期待可能性理论分别对宜宾首富被胁迫杀人案进行浅显的解析,在这个过程中对被胁迫者的责任给出自己的看法。

关键词:被胁迫行为;紧急避险;期待可能性

一、从被胁迫行为的理论分析本案

被胁迫行为是指行为人在无法掌控自己的人身自由、意志自由的情形下而做出的行为。意志的自由是无法掌控的,准确的说行为人的意志无法掌控自己的所作所为完全是受他人的掌控,其行为的目的真正意义上是他人的目的而不是行为人本人的。从这个概念中可以看出,行为人做出的行为是被动的,其被动性是来自于他人的主动要求。行为人的行为是在他人的强力威胁下迫使自己做出的,并没有受自己的意志的操控,完全是挟持牵制者的意思,被胁迫者在整个案件发生的过程中具有工具性。在这种受到高度压力下而实施的行为是否应该承担刑事责任或者减少刑事责任呢?根据我国《刑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对于被迫参加犯罪的,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免除处罚。”在本案中主要探讨的是章某的行为是否是该条文中的行为。在讨论这个问题之前需要肯定的是被威胁逼迫而实施的行为如果构成刑法上的犯罪并不因此而规避。章某在实施杀害按摩店员工的时候是否真正的面临了不得不杀人的紧急危险,在当时的情况他是否还有机会去改变杀人结果的发生,我们都无从而知。只是根据网络上的报道我们得知绑架者的主要目的是谋财,并不是以杀害按摩店员工为目的的,他完全可以以自己为人质让其家人赎金的。所以说被胁迫者的主观是存在过失其应该为自己的行为承担责任并不能免责。但是我们也不能太过的偏向于被杀害者,出于公平和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考虑,章某的被胁迫因素在量刑时还是应该考虑的因素,基于此章某被绑架者胁迫做出的杀人行为只是一种减责的事由。

二、从紧急避险的角度分析本案

紧急避险在我国被规定为正当化事由,其行为不构成犯罪也就不承担责任。我国刑法规定的紧急避险是指在紧急情况下牺牲较小的合法权益保全较大的合法权益。由于紧急避险必然存在受损害的一方并且受损害的是合法权益,我国规定这种情形为合法的事由,所以在适用时要遵循紧急避险严格的限制。首先是遇到了紧急的情况,尽管本案中章某被绑架的行为正在进行但并不是其必须要杀害按摩店女工的紧急情况。其次是不得不损害对方的合法权益。章某在当时的情况下存在另一种方法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比如说用自己的智慧与歹徒进行周旋,用金钱诱惑绑架者,稳定绑架者的情绪后再做新的打算。最重要的是考虑避险的必要限度问题。我国传统刑法理论认为,紧急避险行为所引起的损害应小于所避免的损害。本案中章某杀害按摩店员工的行为属于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生命都是一次性的、不可逆转的。生命具有平等性,并不会因为贫富或地位而有所差别,章某没有权利剥夺按摩店员工的生命,他必须为自己的行为承担责任。更何况绑架者真正的目的是想以此勒索其金钱而不是剥夺按摩店女工的生命。在当时的情况下章某的生命并没有面临结束的危险,因为绑架者的目的并没有实现,绑架者只是想借此让章某交赎金。章某所保护的权益并不是非常确定的是自己的生命,所以说他的行为所保护的的权益是小于其所造成的损害的。就算绑架者以结束生命相逼,章某的生命与按摩店女工的生命是等价的。不管从哪个方面说章某的行为都超过了必要的限度。从上述几点也可以看出章某的行为也不构成避险过当,因为避险过当除了在限度上是不同与紧急避险的之外其他的都相同。章某应该为自己的行为承担刑法上的后果,但其主观上的被动性也不可否认,法院在量刑的过程中应该考虑一下。

三、用期待可能性理论分析本案

期待可能性理论最早起源于德国的癖马案,但是在世界各国却产生了巨大的影响,在日本、法国得到了巨大的应用。期待可能性理论经过了几代人的发展,到目前为止比较通说的观点认为,期待可能性是指根据行为人行为时的具体情况期待行为人作出合法行为的可能性。该理论是说在行为人没有期待可能性的情况下做出的行为是没有责任的,变相的将行为人当时的行为合法化,也就是外观是违法的但实质上是合法的,本质上不需要承担责任。期待可能性理论主要考虑的是在当时的客观环境下行为人通过各方面的努力,其中包括智力、人力、物力等等,可以做出符合法律的行为。首先章某从被绑架到报案经过了6、7个小时,在这过程中作为一集团的老总,章某可以凭借自己的智力来实现绑架者的目的,如以自己的生命相要挟、加大绑架者所勒索的金钱数额。也就是说我们有期待章某做出合法行为的可能性的,所以章某的行为不能用期待可能性理论来规避应受到法律的制裁。但是在世界的一些国家有些理论者认为,尽管行为人在行为时有期待的可能性,但是也是在极端特殊的情况下的行为。也就是说本来有做出合法行为的可能性但是被其他原因阻却,基于这种阻却的原因,可以减轻行为人的刑事责任。本案中,章某在当时的情况下是可以做出的合法行为的,经过以上分析绑架者的强制手段并不是行为者做出杀人行为的必须选择,但是绑架者的强制手段影响了章某的行为,所以绑架者的行为影响章某的量刑。

四、结语

综上所述,章某本来是案件的受害人但是由于其杀害按摩店女工的行为使其转化了身份成为了加害者。无论是在上述三种理论的哪种分析下我都认为章某应该为其行为承担刑法上的责任,在中国的大环境下自古以来都是杀人偿命天经地义,这是社会对杀人应该给予的惩罚。正是因为此我国在《刑法修正案九》中没有废除死刑,并且还更大程度地打击杀人犯。但是我们又不能一概而论将所有杀人的人以剥夺其生命来彰显公平正义,因为这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公平正义。每个法官都应该有一颗公正的心,让每个人的生命在自己手中的到更好的保护,使社会秩序更加的和谐稳定。我们要根据每个案件具体情况来给予杀人犯适当的刑罚。不能因为保护被杀者而又损害杀人者的权益,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在诉讼程序中更大限度给予犯罪嫌疑人应有的权益。在本案中章某实施了杀人的行为,被杀者付出了生命的代价,但是其实施的行为受到了他人的强制作用,违背了本人自己的内心意志,章某也是被绑架者也不可否认其被害人的性质,所以在量刑过程中不得不考虑。纵然在构成犯罪并承担刑罚的道路上绑架者为行为人做了很大的阻碍,但并不可以漠视被害人因此而付出的巨大代价。我认为在当时情况下章某并没有丧失做出合法行为的选择所以其杀人的行为并不能成为其不承担刑事责任的理由。但是章某受到胁迫也是客观事实,我认为是量刑的考虑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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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马克昌.紧急避险比较研究[J].浙江社会科学,2011(4).

[3]彭文华.紧急避险限度的适当性标准[J].法学,2013(3).

[4]陈兴良.期待可能性问题研究[J].法律科学,2006(3).

[5]马克昌.德-日刑法理论中的期待可能性[J].武汉大学学报,2002(1).

案例:2015年11月18日凌晨,网络上爆出宜宾老总章某被绑架勒索并参与杀人一案。本案中经商失败的刘某,伙同岳某等人绑架章某向其勒索1亿元,胁迫其杀害按摩店员工,并将其过程录下作为其交钱的保证。该案一经爆出就引起了很大的议论,关于章某在其被绑架过程中被胁迫杀人的行为该如何定性成了焦点。本人根据所学知识从以下几个方面做出法律上的分析。

中图分类号:D924.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6)15-0162-02

作者简介:徐晓飞(1991-),女,汉族,河北沙河人,河北经贸大学研究生院,硕士,主要从事刑法学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