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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者近亲属损害赔偿请求权的基础

2016-02-03刘艳秋

法制博览 2016年15期

刘艳秋 杨 杨

河北师范大学法政与公共管理学院,河北 石家庄 050000



死者近亲属损害赔偿请求权的基础

刘艳秋杨杨

河北师范大学法政与公共管理学院,河北石家庄050000

摘要:一直以来死者近亲属的损害赔偿问题都是一个值得讨论和研究的问题。在理论界,一直存在着各种不同的学说来探讨死者近亲属损害赔偿请求权的基础。主要包括两大主义:“继承主义”和“固有主义”。其中“继承主义”包括:同一人格代为说、间隙取得请求权说、加害人赔偿义务说、民事权利能力转化说;“固有主义”包括双重直接受害人学说和死者近亲属直接受害说。

关键词:死亡赔偿请求权;近亲属;法理基础

在侵权法领域,死亡赔偿制度的完善和应用一直都是一个争议不断的问题。死亡赔偿并不是对死者生命的赔偿,因为生命是无价的,是不可以用金钱来衡量的。加害人导致受害人伤残可以补救,但导致受害人死亡,是没有办法补救的。虽然侵权法无需也不能对死者进行赔偿,但是受害人的死亡毕竟给与其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造成了损害,所以,侵权法有必要对与死者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予以保护。目前我国死亡赔偿制度救济的第三人仅限于死者的近亲属。

一、死者近亲属损害赔偿请求权的法律基础

关于死亡赔偿的法律规定主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法律文件中。

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16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赔偿医疗费、交通费、护理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所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第17条规定:“因同一侵权行为造成多人死亡的,可以相同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第18条规定:“被侵权人死亡的,其近亲属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为单位,该单位分立、合并的,承继权利的单位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死亡的,支付被侵权人医疗费、丧葬费等合理费用的人有权请求侵权人赔偿费用,但侵权人已支付该费用的除外。”

这些相关的法律条文主要规定了:(1)死亡赔偿请求权是因为死亡事实的发生使受害人的生命权受到了侵害而产生的;(2)被侵权人死亡后,其损害赔偿请求权由其近亲属行使;(3)损害赔偿范围主要包括医疗费、交通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者生活补助费、残疾用具费、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赔偿金以及近亲属的精神损害抚慰金等等。

二、死者近亲属损害赔偿请求权基础的学说

关于我国死者近亲属损害赔偿请求权的基础,学者们观点不一,大致上可以归纳为两大主义:“继承主义”和“固有主义”。

主张“继承主义”的学者们认为受害人的生命一旦遭受侵害,受害人就取得了对加害人的损害赔偿请求权,但由于受害人的死亡,该损害赔偿请求权被近亲属继承。具体而言又有五种不同的学说:1、同一人格代位说。主张该学说的学者认为继承人和被侵害人的人格在纵的方面相连接而成为同一人格,因此,被侵害人的赔偿请求权可以由其继承人继承。2、间隙取得请求权说。该学说主张受害人从受伤到死亡,从理论上讲不可能是直接死亡,若把时间无限放慢,总会有一个时间间隙,而在这个时间间隙中,受害人是有民事权利能力的,故基于这个时间间隙,受害人享有的赔偿请求权由其继承人继承。3、加害人赔偿义务说。即无论被害人是否死亡,加害人的赔偿义务都不会消灭,所以,受害人可以受赔偿的地位由其继承人来继承。4、民事权利能力转化说。日本学者未川博先生认为,死亡与民事权利能力的丧失固然同时发生,但同时,在质量上有由民事权利能力存在趋于不存在的一个转化过程,故被害人可以因生命权被侵害而享有赔偿请求权。

主张“固有主义”的一派学者认为近亲属取得损害赔偿请求权并非基于被害人,而是基于自身的抚养利益或者生活利益被侵害而行使固有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固有主义”也存在着两种不同的学说:1、双重直接受害人学说。该学说认为加害人对受害人生命的侵害会产生两种效果,一是被侵害人享有的生命的丧失,二是被侵害人近亲属的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也就是说存在着双重受害人,着双重受害人共同享有一个损害赔偿请求权。加害人的赔偿义务并不会因被侵害人的死亡而产生任何变化,只需要直接向现存的近亲属履行赔偿义务即可。2、死者近亲属直接受害说。即死者近亲属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直接来源于因其自身利益所遭受的侵害而受有损失的事实。

三、死者近亲属损害赔偿请求权基础的学说评析

以上六种观点都有一定的道理,但同时也存在着更多的不足。以下就是对各种学说的简要分析。

首先,同一人格代位说存在的缺陷在于人格是一种抽象的,专属于人身的一种利益,人格不同于财产,财产可以继承但人格是不能被继承的。因此该种学说混淆了人格与继承的关系,所以在理论上,同一人格代位说是不能成立的。

第二,间隙取得请求权说中关于被侵害人从受伤到死亡之间有一定的时间间隔的观点是没有问题的,主要涉及到的问题就是请求权能否被转让。损害赔偿请求权在性质上属于债权,债权一般是可以转让的,但是损害赔偿请求权能否转让呢?我们可以通过一个例子进行分析:在一场交通事故中,小明被一辆车撞伤了,然后小明把他对肇事者的损害赔偿请求权转让给小红,这样可以吗?答案当然是不可以,因为债权是相对权,只能在法律关系当事人之间主张权利,肇事者只对小明造成的损害,并没有对小红造成损害,所以小红对肇事者主张损害赔偿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因此小明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转让也是无效的。由此我们可以看出,损害赔偿请求权是专属于被侵权人人身的,所以是不能转让的。既然损害赔偿请求权不能转让,也就不能被近亲属继承。所以,间隙取得请求权说的缺陷在于对损害赔偿请求权能否转让和继承这一问题的错误理解。

第三,加害人赔偿义务说。同一人格代位说和间隙取得请求权说都是从被侵害人的角度考虑的,而加害人赔偿义务说是从加害人的角度而进行的探讨。加害人的赔偿义务并不会因为被侵害人的死亡而消灭这一点是毫无争论的。但是我们不能说就是因为不管被侵害人死亡与否加害人都必须赔就把对加害人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分配给死者的近亲属。如果损害赔偿请求权的基础仅限于加害人的赔偿义务的话,那么任何一个人就都可以向加害人主张损害赔偿请求权了。所以加害人赔偿义务说同样也是站不住脚的。

第四,民事权利能力转化说。该学说大体上与间隙取得请求权说相类似,都主张有一个转化过程,而在这个转化过程中死者的近亲属从死者那里继承了死者生前所享有的对加害人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其存在的问题也和间隙取得请求权说相同,经过对间隙取得请求权说的分析我们可以得出损害赔偿请求权是不可以继承的,此处不再赘述。

总而言之,关于“继承主义”学者们进行了大量的批判,认为受害人的生命一旦丧失,其民事主体资格就丧失了,进而其民事权利能力也灭失,死者就没有了享有任何权利的资格,就不能继续享有损害赔偿请求权,因此其近亲属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继承也就无从谈起。

第五,双重直接受害人说和死者近亲属直接受害说。这两种学说都没有从继承的角度考虑,而是认为死者近亲属的损害赔偿请求权是因为死者近亲属的民事权益受到了损害。但双重直接受害人说未免显得过于繁琐,无论是否从被侵害人的角度分析,死者近亲属损害赔偿请求权的基础都是因为近亲属自身的权益受到侵害的事实存在。所以用死者近亲属直接受害说进行死者近亲属损害赔偿请求权的理论分析就已经足够了。

[参考文献]

[1]石春玲.死亡赔偿请求权基础研究[J].法商研究,2005(1).

[2]赵敏.近亲属请求死亡赔偿的法理基础[J].法学探索,2010(4).

[3]田韶华.论死亡赔偿所得的分配——兼谈我国死亡赔偿制度的完善[J].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15(1).

[4]袁波.死者近亲属损害赔偿请求权之理论基础[J].企业导报,2009(9).

中图分类号:D9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6)15-0147-02

作者简介:刘艳秋(1993-),女,汉族,河北保定人,河北师范大学法政与公共管理学院,民商法专业硕士研究生在读;杨杨(1990-),女,汉族,河北邢台人,河北师范大学法政与公共管理学院,法学理论专业硕士研究生在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