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国际商事仲裁之仲裁语言的确定
2016-02-03刘会会
刘会会
华中师范大学法学院,湖北 武汉 430079
论国际商事仲裁之仲裁语言的确定
刘会会
华中师范大学法学院,湖北武汉430079
国际商事仲裁因其高效、专业、自治等诸多优势而成为国际商事纠纷解决的主要途径。国际商事仲裁实践中因仲裁语言的未明确,纠纷与损失时有发生。本文在审视因仲裁语言产生问题及利弊分析的基础上,梳理仲裁语言的概念及其确定,对比国际法和不同国内法关于仲裁语言规定,探寻国际商事贸易仲裁最适宜仲裁语言选定方案。
国际商事仲裁;商事仲裁协议;仲裁语言
一、问题的提出
商务部2014年发布的《对外投资合作国别(地区)指南》我国对外投资已覆盖166个国家和地区,投资地区语言覆盖英语、法语、德语、俄语、西班牙语等世界大部分语言覆盖地区。国际商事贸易中,贸易对象来自不同的国别,所使用的语言也各不相同,确定的仲裁语言对仲裁纠纷的解决具有重要意义。
二、国际商事仲裁语言的产生路径
仲裁语言的产生方式有多种形式,纵观国际法与国内法规定,仲裁语言的产生方式主要有以下三种路径:
(一)当事人约定
当事人约定仲裁语言是仲裁语言产生的最主要途径。由于仲裁协议的“合同”本质,体现意思自治的原则,当事人可自由约定仲裁程序中使用的语言,同时有自由约定使用一种或多种语言的权利。在国际公法或国内法中,大多数规定且尊重当事人对仲裁语言的约定优先地位。
(二)默认形式
1.默认仲裁协议语言。当事人在起草、签订仲裁协议市选择某种语言作为仲裁语言过程中,由于双方就仲裁协议有过要约承诺的表达,可以推定双方就仲裁语言选择条款以默认的形式确定。默认仲裁协议语言为仲裁语言是在当事人没有就仲裁语言专门作出约定情形下,最大程度接近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做法。
2.默认仲裁庭使用语言。未约定仲裁语言情形下,默认仲裁庭使用语言为仲裁语言,是顺应仲裁效率的要求。一方面,双方默认选择仲裁庭语言,不另在仲裁协议中进行约定,利于节约立约成本;另一方面,仲裁庭使用常用、熟悉的语言进行仲裁,有利于仲裁员对需仲裁案件的审理效率提高。
(三)指定形式
在当事人未约定仲裁程序使用语言的情况下,仲裁庭可以对仲裁程序使用的语言以及应使用该语言的程序作出决定,但该决定的作出应充分保障当事人有充分的机会陈述、证明和答辩,应当给予当事人说明情况的充分机会。如国际商会《仲裁规则》(2012年)第20条“当事人没有约定仲裁语言的,仲裁庭应当在适当考虑包括合同所用语言在内的所有情况后决定使用一种或数种语言进行仲裁。”
三、国际商事仲裁语言确定的几个考量因素
实践中由于对交易双方母国语言、仲裁机构选择、仲裁费用等因素的考量,双方难以在仲裁协议订立之时即仲裁程序实现前对仲裁语言达成统一意见。在仲裁协议订立阶段或仲裁程序启动前,仲裁语言的确定仍有可商榷之处。
(一)审慎制定仲裁协议
1.事先约定仲裁语言。仲裁语言确定最简单有效的方式即在仲裁协议中约定一种或多种明确的仲裁语言。由于仲裁语言非仲裁协议生效要件,仲裁当事人对仲裁语言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并不会影响仲裁协议效力。因此,当事人在约定仲裁语言时应审慎选择。
2.选择适当仲裁机构。在制定仲裁协议时,仲裁协议的生效要件通常包括书面形式、仲裁事项、选定的仲裁委员会。仲裁委员的选定也可能会影响仲裁语言的选择。仲裁协议签订时,明确所选择的仲裁机构对仲裁语言是否有特殊限制,从而对协议内容及形式作出准确设定。
(二)交易费用的考量
仲裁具有收费低、结案快、程序简单、气氛宽松等特点,因而成为解决跨国纠纷的优选方式。仲裁费用主要包括当事人费用和仲裁程序费用。不当的仲裁语言可能造成,仲裁员及代理律师可选择范围缩小,庭审中大量开庭取证、证人的语言亦需要转化为仲裁语言,陈述时间的延长,翻译费用昂贵材料众多。若为仲裁语言所累,会造成仲裁程序选择得不偿失。
(三)对仲裁语言异议的救济
根据仲裁语言提出异议的阶段不同可以寻求不同的救济方式。1.仲裁程序启动前,对双方约定、仲裁庭默认或仲裁庭指定语言有异议的可以在申请或者答辩之时向仲裁庭提出异议请求;2.仲裁程序中,有权就语言问题向仲裁庭请求帮助。在当事人未约定仲裁程序使用语言的情况下,仲裁庭可以对仲裁程序使用的语言以及应使用该语言的程序作出决定,当事人有充分的机会陈述、证明和答辩机会。
即使在决定仲裁语言之后,当事人仍有权寻求翻译(包括口译)的帮助,这是《仲裁规则》赋予当事人的一项基本权利。
西方规则建构主义认为人和社会的互构过程中最重要的是言语行为,言语行为演绎出规则,规则造就社会结构,汇聚成独特的统治形式。施动者在创建和部署规则时,要力争自己相对于他人的优势,使自己最大限度的受益。仲裁语言的确定在国际商事仲裁中具有十分的影响力,了解和清楚仲裁语言的确定途径,选定适合的仲裁语言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掌握制定仲裁条款的主动权,选择最适当的仲裁语言,力争在国际贸易中实现利益最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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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97.4
A
2095-4379-(2016)21-0259-01
刘会会(1990-),女,湖北襄阳人,华中师范大学法学院,经济法硕士研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