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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政府环境网格监管污染治理的完善建议

2016-02-03毕晓博蔡志丽

法制博览 2016年21期
关键词:政法学院河北大学网格化

毕晓博 蔡志丽

河北大学政法学院,河北 保定 071028



县级政府环境网格监管污染治理的完善建议

毕晓博蔡志丽

河北大学政法学院,河北保定071028

污染协同治理的呼声越来越高,协同治污现已成为环境问题中的焦点。本文将从环境污染治理实施情况着手,提出县级政府在污染治理方面的相关建议。

环境污染;综合治理

环境污染治理是恢复生态平衡,实现环境保护的有力途径。新环境法在2015年实施后,在环境污染治理方面,我们国家采取了从点到线,从线到面,从面到体的系统网络监管治污体系。但是这样的体系构建,依然暴露出诸多问题。

一、网格化监管治污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一)环境评定耗时,阻碍实施步伐

如在摸底调查环境污染源,建立网格数据信息档案时,需要对污染源进行界定和环境评定,但现实情况是这样的评价机构均设立在市区,距离污染源距离远,且评定历时长,加之地形等种种特殊条件的影响,以及企业个人利益的左右,使污染源环境排查评定的难度增大大,严重时还会导致人员伤亡的出现。

(二)司法速度过缓,救济难以及时

根据调查显示,该县诉诸于法院通过司法程序进行解决的环境污染纠纷少之又少,究其原因是司法审查从立案到宣判历时较长,救济难以及时,且诉讼标的额大,对于受污染者而言难以支付,因此更愿意寻找快捷方便的途径来解决问题。根据调查发现,该县环境污染的信访、举报案件增多,因此不难看出,民众更多的选择了靠政府进行行政救济,而不是靠法院进行法律救济。

(三)执法力度单薄,难以立竿见影

尽管现在力求实施铁腕治污的策略,但是在执法力度上还是尽显单薄。在排污查污过程中,执法部门与部分污染源制造者呈现出“躲猫猫”的现象,遇到执法部门排查时,则关闭排污,待执法部门排查过后,则偷放、超标排放。

(四)工作推进被动,治污配合不够

在整个环境污染防治中,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的建设运行中,对于工作的推进缺乏主动性,部门和乡镇之间工作开展不平衡,有的单位部门积极主动,措施到位,有的单位重视程度不够,存在推推动动,不推不动,应付差事,甚至存在互相推诿扯皮,推卸责任的现象。

二、网格化监管治污的完善建议

党的十八大提出“新十六字方针”中要求严格执法,“法令行则国治,法令弛则国乱。”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法律的权威也在于实施。污染的区域综合治理和部门合作就需要高效且严格的执法措施。

(一)在排查污染源及对其进行环境评估方面,环境污染的破坏程度和污染范围界定十分困难,而且某些环境评估所处地区并不方便测量,因此,在评定上存在相应的难度,就会使评价时间无限延长。笔者认为,应当加强环境污染侵害的鉴定能力,培育大量的环境评估人才,明确鉴定机构的法定义务,规定坚定机构的法律责任,在县区应当设定一定的评估机构并且对评估机构的资质进行认定,同时应当通知相关部门配合工作,要求公众及时参与,且要做好群众的安抚工作,避免因评估造成的损伤和损害。

(二)在实施网格化环境监管的体系下,应当明确各个部门的职责,设立社会监督员的同时,各个部门应当联合执法。由同一领导部门负责,对环保联合执法行动实施统一协调调度,对于环境安全监管的重点、难点、热点问题,以及重大节假日、重大会议、重大社会活动期间的环境安全等进行联合执法,同时在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等大型环保专项行动中也要进行联合执法。各相关部门要充分发挥各自职责和主观能动性,加强协调配合,定期协商,联合检查,不定期抽查,实现各部门工作开展的平衡性,同时性。

(三)公众参与环境污染治理和监管的各阶段是关键要素。人民群众是污染治理工作的核心动能。因此公民参与整个环境污染治理的过程,不仅能提高公民自身的环保意识,参与社会管理,辅助环境防治,而且能有效监管污染的排放,监督政府及相关部门的工作,更能监督企业的行为。公众参与不仅能发挥群众的集体智慧和创造力,更能保障县区环境污染的协调治理和部门的有效配合。另外,不能忽视社会团体的力量,同时也对企业进行宣传教育,促进企业努力提升其认识水平,避免偷排偷放、超标排放。

(四)利用经济、技术手段进行污染管理监管是必要途径。污染治理归根到底是要实现产业的优化升级,利用经济手段,技术革新从源头上减少环境污染。据悉,在国外的污染防治中,大量建设法律要求的排污处理设施是一个重要的治污保障,在《欧盟水框架指令》中明确规定需要使用市场手段,并且税服务的价格需要包含服务成本,更需要包含水的资源和环境价值。①因此,在环境污染治理的区域合作中,更应当依靠经济和科技的力量,提高排污处理技术。同时利用市场机制的有力杠杆进行调节。

污染治理是一项长期且艰巨的工作,只有抓好县级基层的环境污染防治工作,才能在多方参与和多方监督的条件下,实现联控联防的治污工作,更好的保护生态环境。

[注释]

①沈百鑫.德国湖泊治理的经验与启示(下)[J].水利发展研究,2014.6.

[1]王斌.环境污染治理与规制博弈研究[D].首都经济贸易大学,2013.

[2]曹厚良.跨界环境污染治理的环境执法研究[D].山东大学,2013.

X830

A

2095-4379-(2016)21-0243-01

毕晓博(1991-),女,汉族,河北石家庄人,河北大学政法学院,经济法专业硕士研究生在读;蔡志丽(1990-),女,汉族,河北人,河北大学政法学院,经济法专业硕士研究生在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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