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法》修改后我国环境立法体系的发展
2016-02-03高晗
高 晗
武汉大学法学院,湖北 武汉 430072
《立法法》修改后我国环境立法体系的发展
高晗
武汉大学法学院,湖北武汉430072
《立法法》修改之后,我国立法工作将朝着更高的目标而努力,我国整个立法体系都将得到完善和发展。近几年,我国环境立法工作得到党和国家的高度重视,我国环境立法体系也借此契机得到调整,不断发展和完善,从而推进我国立法事业和环境保护事业的和谐发展。
《立法法》;环境立法;环境立法体系
2015年3月1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决定。环境立法体系,是指由全部现行的规范性环境法律文件构成的、具有法律效力等级联系的有机统一体。①近些年,随着环境立法活动的频繁增加和日益活跃,环境立法体系也不断壮大,《立法法》的修改势必也会对我国环境立法体系产生巨大的影响。
一、我国环境立法体系更加科学化
为实现科学立法,《立法法》此次修改,新增了立法规划、年度立法计划、等立法要求,符合科学性的第二和第四方面的要求,这些立法要求使得今后我国环境立法体系更加科学化。例如,《立法法》第五十二条规定,要求国家立法机关作出立法规划、年度立法计划来统筹立法工作。通过对环境立法项目作出立法规划、年度计划,一方面表明有进度、有步骤地进行法律制定或修改,可以使得规范性环境法律文件更符合自然生态环境的客观发展规律;另一方面也便于立法机关适时根据环境要素、环境标准等的变化作出调整,及时应对我国自然资源管理和污染防治的现实需要。
二、我国环境立法体系更加民主化
此次《立法法》修改,将立法公开作为一项基本原则写入本法第五条,要求立法机关在立法活动中,保障社会公众的参与和监督权利,充分实现民主立法。此外,本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以及第一百零一条分别对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行政法规、全国人大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的审查建议应当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反馈并予以公布作出规定。为此,今后立法机关在制定和修改规范性环境法律文件的时候,将会更多地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向社会公众公布审议情况,让立法活动在公众的监督下进行,使得环境立法体系朝着民主化方向发展。
三、我国环境立法体系更加专业化
环境立法是一项领域独特、专业性强的立法活动,需要立法机关要充分考虑环境要素的独特性,环境标准的科学性等影响因素,需要结合环境自然科学的知识、技术,再运用法律手段来调整环境与人类活动的关系,从而实现保障规范性环境法律文件的专业化才能保障法律公平正义的效果。《立法法》第三十六条的修改,表明今后立法机关在制定规范性环境法律文件的时候,碰到涉及环境要素、环境标准等的难题,将会更多地向有关环境科学家、环境法学家等专家或有关人大代表进行咨询,征求其意见和建议,这样有助于该规范性环境法律文件更加具有专业性,从而使解决专业领域法律问题实现公平正义的效果。
四、我国环境立法体系更加体系化
我国环境立法体系最主要的特征体现在法律效力上,从国家立法权制定的规范性环境法律文件到地方立法权制定的规范性环境文件,由上到下,形成从中央到地方的纵向体系。此次《立法法》修改,最大的地方在于扩大了地方立法权。根据第七十二条和第八十二条的规定,设区的市被赋予在一定事项范围内的地方立法权,即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大及其常委会、政府可以对“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由于环境保护方面的事项地方性差异较大,国家不好做出统一的规范予以适用,所以必须由地方立法机关在《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的统筹性规定之上,结合自身的实际情况,予以补充和细化,使得环境保护事务可以得到有效实施。扩大了设区的市、自治州的地方立法权,使得我国环境立法体系的主体从较大的市扩展到设区的市、自治州,使得规范性环境法律文件的效力层级发生了新的变化,影响环保法律执行的地域性差别问题将随着地方法规规章针对性的增强而得到有效缓解。②
五、我国环境立法体系更加严格化
修改后的《立法法》使我国环境立法体系更加严格化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加强备案审查,防止相互交叉矛盾、重复立法;二是规范立法机关权限,防止滥用权力,保障公民权利。我国环境立法体系中涉及众多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规章等等,存在着相互交叉矛盾的隐患,如果不加强对这些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将会出现适用混乱、落实不力的情况,也会不利于国家法制的统一建设。在赋予有关机关立法权的同时,也要对其进行约束和限制。今后我国环境立法体系的规范性文件将更加严格化,不能违背《宪法》、环境法律、环境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不能损害公民的环境权益、参与和监督环境事务的权利,地方立法机关和政府及其部门将不能滥用职权牺牲环境正义,而要更多地去履行环境事务的法定职责,要严格遵守《立法法》的立法要求,保障我国环境立法体系的严格化。
我国环境立法体系的发展与完善任重而道远,它将是推进依法治国进程中浓墨重彩的一笔,借此《立法法》修改契机,我国的环境立法将会迈向一个新的高度,实现人与自然的可持续发展,彰显环境正义的价值追求。
[注释]
①王树义等著.环境法基本理论研究[M].北京:科学出版社,2012.88.
②穆治林.立法法修改:基于环境立法视角的解读[J].环境与可持续发展,2015(5).
D920.0
A
2095-4379-(2016)21-0238-01
高晗(1992-),男,河南鹤壁人,武汉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环境法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