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魏晋南北朝对唐律的影响
2016-02-03谢晓锋
谢晓锋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浙江 绍兴 312300
浅论魏晋南北朝对唐律的影响
谢晓锋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浙江绍兴312300
魏晋南北朝时期对法律进行了诸多改革和创新,法律得到了极大的发展,对唐律起到了关键性的作用。唐律作为封建法典的经典,对周边国家乃至后世的影响极大,纵观唐律的立法精神和原则都可从魏晋南北朝时期找到制度的雏形。魏晋南北朝时期的法律制度对唐律的法律形成功不可没。
唐律;魏晋南北朝;影响
一、概述
《唐律疏议》(以下简称唐律)作为对我国乃至世界有重要影响力的法典,代表了封建主义法典的典型。《武德律》、《贞观律》、《永徽律》基本确定了唐律的主要内容和风格,对《永徽律疏》影响很大。疏议是对全篇律文所做权威性的统一法律解释,为实际的司法审判带来极大的便利。因疏文皆以“议曰”二字始,故元代起又称为《唐律疏议》。主要特点总结了汉魏晋以来立法和注律的经验,不仅对主要的法律原则和制度作了精确的解释与说明,而且尽可能引用儒家经典作为律文的理论根据,代表了中国古代立法的最高水平,全面体现了中国古代法律制度的水平、风格和基本特征,是中华法系的代表性法典。①然细观唐律,其制度原则精神皆可从魏晋南北朝中寻找到制度原型。国学大师钱穆老师认为魏晋南北朝时期是一个思想、制度得到很大进步的一个时期,且唐律并非唐朝独创,而是继承、发展、总结于前几个朝代的法律制度成果,特别是魏晋南北朝时期的法律制度和原则,虽然当时处于一个战乱时期,政权变更较为频繁、社会动荡不安、民族文化融合,然而法律儒家化却实现了大的进步,为唐代法律成熟和完善奠定了基础,主要体现在法律思维、立法方法、法律内容等几个方面。②
二、法律思维方面的继承与发展
(一)以礼为主,礼法合一
唐律的法律思维主要特点就是“礼律合一”。唐朝承袭和发展了以往立法并用的统治方法,使得法律统治“一准乎礼”,真正实现了礼与律的统一。把封建伦理道德的精神力量与政权法律统治力量紧密结合在一起,法的强制性加强了礼的束缚作用,礼的约束力增强了法的威慑力量,从而构筑了严密的统治法网,有力地维护了唐朝统治。③
(二)慎刑思想
1.死刑复奏
唐朝法律明确规定:“处决死罪在京城二日五复奏,在各州县仍为三复奏”。死刑复奏是指奏请皇帝批准执行死刑判决的制度,在儒家思想的影响下,体现慎刑思想。北魏太武帝时确立死刑复奏制度,《魏书》记载:“当死者,部案奏闻。以死不可复生,俱监官不能评,狱成皆呈,帝亲临问,无异辞怨言乃绝之,诸州国之大辟,皆先速报,乃施行”。因此唐朝的死刑复奏制度是对魏晋南北朝的继承与发展。
2.对老少废疾孕者减刑
《晋律》规定八十岁及以上老人犯一般罪的,以“勿论”。对女人可以用罚金来减免笞杖刑,体现保护女人的立法思想。《北齐律》甚至明确规定孕妇处刑罚时,要等其产后百日才进行处罚。上述诸多对老少废。
(三)保护等级特权思维
唐律特点为礼法并用,且儒家礼治主要内容就是尊卑有序,讲究等级。而唐律主要以“议请减赎当”等方式来减、免权贵的罪罚,体现了浓厚的等级思想和保护特权的立法思维。第一八议制度,魏明帝在制定《魏律》时,以《周礼》八辟为依据,正式规定了八议制度,八议是指八种特权人物犯罪实行减免处罚,而在唐律中的名例律中在无刑、十恶之后即规定了八议制度。第二官当制度,是指允许官吏以官职爵位折抵徒流刑罚的特权制度,正式出现在《北魏律》与《陈律》中,而唐律对于折抵的官品和刑罚都有着明确的规定。
三、立法方法方面的继承与发展
(一)法律解释
在汉代对法律的解释仅仅是将儒家经典牵强地运用于司法案件之中,其随意性较大,严肃性不够,严格意义上不能算作法律解释。在曹魏时期在司法机关中开始设置了解释法律的官员,称为律博士。在晋代是我国古代律学发展的全盛时期,律学的代表人物诸多,张斐、杜预尤为突出。两位从法律原则出发,用较为精练、准确的语言对《泰始律》进行解释,其后经晋武帝批准后具备法律效力,故后世将其法律解释称为“张杜律”。张斐、杜预的法律解释使得法律研究、律学水平得到了极大的提高,也对后世产生了重要影响,特别是对《唐律疏议》奠定了坚实的基础。④
(二)法典体例
一部法典要成为经典法典体例尤为重要,而我国古代法典体例真正定型是在魏晋南北朝时期。曹魏时期对法律进行了大量的改革,最主要的是将“具律”改为“刑名”,并将其放在法典之首,改变了以往将总则随意放置的情形,此后历代沿用,唐律也将其直接采用。此外,《北齐律》在法典体例、篇章结构上的创新可谓当时法典最高水平,在中国法律史上起着承上启下的作用,其为十二篇,结构相对科学合理,篇名与规模基本被唐律所沿用。⑤
(三)法律形式
唐律的法律形式是律令格式,而秦汉时期的法律形式为律令可比,此转变主要是在魏晋南北朝时期完成的。早期法律的主要形式就是律,令则为国家制度,在北魏时期以格代科,科主要指法令条文,作为律的补充形式,式是一种法律形式,一般多是行政法规。综上律令格式四种法律形式在魏晋南北朝时期定型,而后唐律的法律形式将其沿用。
四、法律内容方面的继承与发展
(一)重罪十条
《北齐律》中首次规定了“重罪十条”,并且明确规定“其犯此十者,不在八议论赎之限”。唐律承袭此制,确定了十恶制度,将“十恶”列入名例之首,且凡犯十恶者,为常赦所不原,俗称“十恶不赦”。十恶主要是侵犯皇权的犯罪和违反伦理纲常的犯罪。且此十罪不能适用“八议”等减免政策。
(二)封建制五刑
《北齐律》将死、流、宫、徒、鞭、杖作为法定刑,后北齐废宫刑,由六刑改五刑,形成死、流、徒、鞭、杖五刑制,此时可以观察封建制五刑已经初现雏形,与唐律的笞、杖、徒、流、死封建制五刑并无多大区别,可见唐律的五刑制规定离不开魏晋南北朝时期对刑制的变革。
(三)准五服以治罪
《晋律》与《北齐律》相继规定了“准五服以制罪”,其为以丧服为标志,亲属关系又近至远,分为:斩衰、齐衰、大功、小功、缌麻。原则是同罪异罚,长犯幼时,亲属关系越近,处罚越轻;幼犯长时,亲属关系越近,处罚越重。在唐律中绝大部分条文都有着因服制不同而规定处罚轻重不同的规定,这是法律儒家化的必然要求,是礼法合一的重要体现。
[注释]
①曾宪义.中国法制史[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172.
②王汇.三国两晋南北朝的立法特点[J].安庆师范学院学报,2005(1).
③王利民.唐律新探[M].上海:社会科学出版社,2001.16.
④孙英伟.浅析晋代张斐律学成就[J].湖南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1(4).
⑤晋书刑法志[M].中华书局出版社,1974:924.
D929
A
2095-4379-(2016)21-0215-02
谢晓锋(1991-),男,本科,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预备法官科员,研究方向:商法学、理论法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