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赠与合同的撤销权
2016-02-03宫学颖
宫学颖
哈尔滨市香坊公证处,黑龙江 哈尔滨 150036
论赠与合同的撤销权
宫学颖
哈尔滨市香坊公证处,黑龙江哈尔滨150036
赠与合同是基于无偿性的合同,立法中对于这种无偿性的规定,是非常特殊的,合同的生效要件,大概分为要务、要式与不要式和不要物与赠与人任意撤销三种模式展现形式。本文中通过对赠与合同的简要介绍出发,包含赠与合同的内涵和种类,同时讨论了各种我国赠与合同的各种不足,包括滥用的危险性,还有贫困抗辩权与撤销权等制度的相互关系,这是一个存在问题的矛盾点。通过这些简要的讨论之后,才得出最后的处理问题的措施,引入相关的责任条款,并且进行制度的改善。
赠与合同撤销权;制度
一、赠与合同撤销权的概述
(一)赠与合同撤销权的内涵
撤销权对其行使权力时的撤销行为,有法律性和非法律性的行为。它是消极的一种权力,它撤销法律行为,有包含瑕疵的和无瑕疵两种意思表示。无瑕疵的是在法律行为中的意思表示的作成无瑕疵。有瑕疵撤销时在法律原则上溯及既往的,这样的效力失去,是在法律行为作成时就有瑕疵。撤销的传统民法理论中,撤销是使瑕疵法律行为的效力,相关利害关系人的效力消亡。这种撤回权是对于将要赠与人的物权享有的取消,而做出的赠与意思表示权利。
(二)赠与合同撤销权的种类
赠与合同里的合同撤销权有任意的和法定的,法定撤销权里有赠与本人做出的和继承人或法定代理人做出这个权力的执行。诺成合同是一种对当事人的任意撤销权不允许行使的方式,在赠与人是不能享有这种权利随意撤销的权利的,在我国的赠与合同,就是使用诺成合同这种形式。赠与合同是无偿的,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必须履行的合同,它所承载的是纯获益者为受赠人。赠与人仅在财产转移前,可以取消合同。当赠与人在自我经济遭受变故时,才可以酌情撤销这种赠与人的法定关系。
二、我国赠与合同撤销权的不足与改善
(一)我国赠与合同撤销权的不足
1.撤销权存在滥用的危险性
在我国的对于赠与人在财产转移前,享有撤销权,但是我国的合同法中,规定我国的赠与人是不享有这种任意行使合同放弃赠与的事实,这种情况是为了预防有人通过赠与合同,为了达成某些目的,而签订合同,当拿到所需要的利益后,就通过任意撤销,从而使得合同失效。赠与合同的订立过程,是需要赠与人与受赠人双方的同意才能进行的。签订的过程包括要约和承诺,合同的解除也必须是双方都统一意见的前提下进行的。如果存在赠与人的任意撤销的行为,将会带来受赠人的损伤,为履行合同做出的各种程序,都失效了。赠与人任意撤销的行为是缺乏信用的一种表现。同时对于其他合同的赠与合同撤销权的设置,规定还是不够详细。
2.在赠与合同内部,撤销权与相关制度之间,存在着矛盾冲突,没有充分注意到相关制度之间的契合与衔接、客观上影响了制度整体功能的发挥
赠与合同中规定了,当赠与人故意做出使得赠与财产价值有损的行为时,就该承担相应的责任,做出相应价值的补偿行为。这条制度规定,是不够完善的,这样的责任赔付,必须从财产转移交付的时间点,来分析具体情况。在赠与物转移交付前,如果赠与物损坏或者灭失的情况,是赠与人故意的行为,是不应给予责任追究的,而是应该允许任意撤销,因为此时物权归赠与人所有。但是当赠与合同履行后,赠与物交付完毕了,此时物权归属受赠人所有,赠与人如果发生故意损坏的行为,则应该赔偿,同时不具有任意撤销行使权。但是对于赠与人还是有贫困的抗辩权,当赠与人的经济情况受到严重影响时,经营不善或者家庭经济水平困难时,可以选择赠与义务的终止行为。但是遇到道德相关的公益赠与时,此条规定方可生效。
(二)对我国赠与合同撤销权的改善建议
1.引入缔约过失责任
撤销权是依据诚实信用原则而实施的,这个原则是要求合同的双方,对合同的相关条款给予信守的要求,而不是能够随意撤销自己履行合同的义务从我国相关条款中,给出了当被确认无效撤销的裁决时,就该对受赠方给予损失补偿。但是当受赠方与赠与方都是该承担过失的情况下,那就各自承担相应的损伤。当订立时发生借合同之名,谋取其他利益,或者合同订立的相关情况,并不属实等其他诚信条件,这时就该负担缔约责任。
2.撤销权与相关制度的协调
撤销权中如果赠与人签订了赠与合同,就该履行其责任。但是当赠与人故意行使任意撤销权时,但是对赠与财产移交后,是不被应允的。赠与人的经济发生严重的变化时,家庭收入窘迫,此时应该被应允不参加任何赠与活动,包括其他公益性质的,这就与法律要求相悖。法律应该对于赠与人同样给予保护,这样才符合道德观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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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3
A
2095-4379-(2016)21-0171-01
宫学颖(1978-),女,汉族,哈尔滨人,法律硕士,哈尔滨市香坊公证处,副高级职称,研究方向: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