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慈善法》禁止“个人募捐”不禁止“个人求助”
2016-02-03整理羽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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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善法》禁止“个人募捐”不禁止“个人求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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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原副主任阚珂在接受采访时表示,《慈善法》规定个人不能公开募捐,但不禁止个人求助。
《慈善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基于慈善目的,可以与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合作开展公开募捐,募得款物由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管理。
但对于个人求助,《慈善法》是没有限制的。阚珂解释说:个人求助是指为本人、为自己的家庭成员或者自己的近亲属,向他人或社会求助。比如说发微信求助。他指出,个人求助最根本的特征是“利己”,而《慈善法》所规范的慈善活动则必须是“利他”,慈善组织开展的慈善活动的受益人是“不特定的大多数人”。
人民网对此发表评论文章指出,在慈善制度还不够完善、慈善组织还不能惠及每个角落、慈善实施程序还有待优化的时候,个人在遇到困难时公开求助不应禁止,也不能禁止。
针对公众关注的焦点,“个人募捐”与“个人求助”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在《慈善法》中做了区分。
2月16日晚,《惜惜,爸爸一定能救你》的求助文章,在微信朋友圈里转发。市民方浩3岁的女儿患上白血病,他希望能通过这样的方式募集手术费用。让方浩吃惊的是,到次日中午募集的善款已达40余万元。
3月21日,在北京工作的王进(化名)在某互联网众筹平台上发起一个项目,帮助身患急性髓系白血病的同学孙齐敬筹款用来化疗。这则《(白血病筹款)我想让26岁的生命延续下去》的求助信息引发不少网友的呼应。利用时下火热的微信朋友圈众筹平台,短短一周,获得了6623人支持,成功筹到善款25万元。
《慈善法》并未禁止个人求助,方浩和王进的行为是否属于慈善募捐?其募捐行为是否受慈善法保护?
全程参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起草、审议与制定过程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中国社会保障学会会长郑功成教授认为:很显然,方浩和王进的行为属于个人求助,不是慈善募捐。两者的区别在于,个人求助是在有限的范围里解决个人问题,而《慈善法(草案)》规定的慈善募捐,是指慈善组织基于慈善宗旨募集财产的活动。所以,方浩和王进的行为不受《慈善法》调整。
乐善好施、互助友爱是我国的传统美德,如果把个人向朋友求助的行为也纳入法律规制,不仅无从监管,而且会限制民间求助和援助。需要注意的是,求助的真实性需要公民自行判断。
生活中,经常有受困群体向媒体求助,媒体通过各种形式向社会发布救助信息,筹集捐款。这种情况是否属于慈善法规范的慈善募捐范畴?面对求助者,媒体应当如何救助?对此问题,郑功成认为:媒体公益意识的不断强化,确实帮助了不少陷入困境的人,这是值得肯定的。但是,由于信息不对称,实践中往往会出现需要救助的人得不到充分救助,或者募集的善款超出求助者实际需要的情况。由此而引发的“爱心官司”也不罕见。毕竟媒体和记者不是专门从事慈善事业的,很难准确掌握相关信息,也很难对捐赠及善款跟踪到底。
按照《慈善法(草案)》,面对求助的公民,媒体可以与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进行合作,募得款物由慈善组织管理。而陷入困境的公民,最好是向慈善组织求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