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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水军”的社会危害及刑法适用

2016-02-03周光清刁宗鹏

传媒 2016年20期
关键词:水军公关网民

文/周光清 刁宗鹏

“网络水军”的社会危害及刑法适用

文/周光清 刁宗鹏

本文通过分析“网络水军”产生的原因及其对社会造成的危害,针对“网络水军”协助实施侵犯公民人身权、民主权、财产权,妨碍社会管理秩序等行为,提出应增设相关法律法规来遏制其从事非法活动的建议。

“网络水军” 社会危害 刑法适用

“网络水军”是一支年轻的队伍,最早始于2005年10月,源于网民无聊之际在网络休闲平台自娱自乐所推出的“网络推手”。由于网络推手操纵网络舆论所带来的巨大利益空间,使得“网络水军”得以短期内空前发展,到2009年在全国已经形成极大规模。据网易财经的报道,2015年我国手机网民已达7.8亿,且这个数据还在不断地飙升,这是“网络水军”队伍强大的后备梯队。如何客观、理性、全面的看待与理解“网络水军”,并对其予以合理界定,是至关重要的。北京大学博士后杨枝煌严格区分了三类“网络水军”,即“零分党”(正义召唤的自由水军)、“五毛党”(权力组织的御用水军)、“阉党”(企业豢养的商业水军)。从广义上来看,“网络水军”指网络公关公司及其雇佣人员。从狭义上说,“网络水军”是仅指那些最底层的、直接实施网络炒作行为的网络人员。而通常所关注的“网络水军”操作模式是:雇主与网络公关公司签订合约,网络公关公司将需要运作的工作交给“网络包工头”,再由“网络包工头”组织“网络水军”进行网络炒作。

一、“网络水军”产生原因

1.“网络水军”身份的隐蔽性与参与的安全性。这是广大网民甘于成为“网络水军”的前提与基础。一个来去自由的虚拟的网络世界,可以让各个网民在此尽情地表达自由与表现能力,并在网络虚拟世界“实现自身价值”,同时不会招致各种负面影响,也不会带来各种不利后果。网络实名制的缺失,使得网民注册网络ID无需真实身份。这种虚拟身份使得不同真实身份、不同性别因素、不同年龄阶段的群体可以在网络中自由驰骋、纵横捭阖,“网络水军”在网络中扮演着千重角色,承担着万种身份也就不足为奇了。同时,虚拟的网络身份又为“网络水军”与雇主之间的交易安全提供了时空间隔与重要保障。

2.“网络水军”网络参与的随意性与互联网管理的滞后性。这是“网络水军”军团在短时间内快速崛起的基础。网络的参与没有设置门槛,只要懂得上网,懂得ID注册、发帖、回复等简单操作的民众,就可以随意加入而成为“网络水军”的一员,也可以随意退出并与其毫无瓜葛。缺乏能有效规制网民的法律法规、多元主体共同治理的管理格局,使得管理法规与管理主体在职责划分上很不明确。因此,一旦介入利益因素,广大网民便趋之若鹜地组成“水军军团”。据统计,在“网络水军”刚刚起步的2008年,其收取的年服务费就已经达到了10亿元。

3.高额的商业利益诱惑与转型时期复杂的受众心理相契合。这是广大网民奋力加入“水军军团”的原始动力与直接利益追求。社会转型使得一部分社会群体难以适应日趋激烈的竞争环境,他们在茫茫社会中希冀寻求简捷与轻松的生存门道,网络公关公司的出现无疑使其在一筹莫展中绝处逢生,两者一拍即合。参与的低门槛、安全性与高额的快速获利,成为网络公关公司及其“网络水军”无本万利的绝佳获利途径;对传统权力的质疑和草根文化的热捧助推着“网络水军”勇往前行而无所畏惧;“网络水军”所缔造的一个又一个的网络神话对转型时期敏感而浮躁的其他社会受众心理无疑是一针高剂量的精神激素,基于网络公关公司的强力运作,使得这些因素充分交融,刺激着老水军队伍的稳固与新水军队伍的发展壮大。

二、“网络水军”的社会危害

关于“网络水军”的社会危害问题,学界存在对立的两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网络水军”已经成为社会毒瘤,对社会生活、经济生活的各个方面已经造成非常严重的危害;另一种意见认为,“网络水军”囿于其群体的杂乱性,一般只是在专业领域外进行意见表达,制造网络热点问题,不必高估“网络水军”的影响效力,其作用较为有限,不具有有操控社会舆情的功能。

客观而言,“网络水军”的社会危害是不容忽视的,在不少场合,“网络水军”不仅制造舆论热点,还直接对他人的财产、名誉等造成现实侵害,如近年出现的蒙牛商业诽谤案、教师充当“水军”合成艳照诽谤县领导案等,充分印证了“网络水军”社会危害的严重性。从当前来看,“网络水军”的社会危害主要表现为以下几方面。

1.侵犯他人人身权、民主权的犯罪行为。部分公司雇佣“网络水军”从事不正当竞争行为,即捏造事实、诋毁竞争对手等行为。这种方式极易造成个人的名誉受损、企业或商品的名誉受损。

2.侵犯他人财产的犯罪行为。主要是指实施诈骗、敲诈勒索等行为,如通过网络公开其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作为条件,向对方当事人索取钱物。这种危害行为本身较为老套,但是通过“网络水军”的运作就显得非常诡秘。

3.其他妨碍社会管理秩序的犯罪行为。如收集企业、政府部门的负面信息在网络上公布,以提供删帖服务作为条件,要求支付费用。这种行为方式表面上属于提供网络服务的合同行为,实质上也暗含了“网络水军”及其公关公司的“诸多心血”。

4.以牟利为目的,制造网络热点事件。网络公关公司动用“水军”集中发帖、转发微博、将帖文在论坛上置顶等,恶意炒作;非法“维权”,即在论坛、网站上发帖、制造话题,为雇主企业产品吹嘘或打着“维权”旗号,为雇主在论坛、网站发帖“申冤”,混淆视听,等等,并收取一定的费用,从中获利。

综合而言,当前“网络水军”的社会危害主要集中在诽谤他人和牟取利益两个方面。

三、“网络水军”刑法适用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其解决的基本思路

对“网络水军”所招致的社会危害,从近年来各地所裁判的典型案例来看,主要集中在诽谤犯罪、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犯罪等罪名。如全国首例网络诽谤案对被告人以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认定;陕西首例网络诽谤案“韩兴昌案”,对韩兴昌以诽谤罪认定。从处罚的主体来看,主要是针对雇主,而对网络公关公司及“网络水军”却基本未曾涉及处罚。

总体而言,对于“网络水军”的社会危害适用刑法存在的主要问题是:一是从案件管辖上来看,遵照罪刑法定原则,对于“网络水军”的危害行为,原则上是现行刑法有相关犯罪规制的法条,则依法进行惩处,而对于现行刑法没有规定的行为,或者规定不明确的行为,则存在适用上的困惑。如对陕西“韩兴昌案”,民众与部分刑法学者以该案属于自诉案件为由提出“滥用职权”的质疑,而“艾滋女 德利案”则对公安机关的“不作为”大加责罚,等等,这种局面的出现使得司法机关难免陷入尴尬境地。二是刑法适用范围较为有限。如前所述,主要针对有限的几个罪名适用,而网络公关公司、雇主、“网络水军”所实施的社会危害行为也绝不局限于此。三是处罚主体的单一,只处罚雇主而不处罚网络公关公司,这将怂恿与助长网络公关公司继续组织领导“网络水军”从事非法行为的积极性,同时有违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也悖于共同犯罪理论。

有人认为,解决“网络水军”社会危害的思路,应该从提升全体网民素养、加强网络监管、完善相关法律方面来实现。客观而言,并无不妥。提升网民素养是解决问题最好的途径,但是这种“乌托邦式”的天才构想对于日益嚣张的网络违法犯罪行为而言,显然不是解决问题的现实方法。加强网络监管是各级部门一直努力的重点,也收到了较好的效果;完善法律法规是各类学者面对各种社会问题的常规思路,关键在于如何有针对性地完善及如何去完善。立足于司法而言,笔者认为可以对“网络水军”的违法犯罪行为予以犯罪化,借鉴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组织犯罪的立法经验,增设组织、领导、积极参加“网络水军”罪,协助组织、领导“网络水军”(主要针对一些网络“水母”)罪,组织、领导“网络水军”从事非法活动罪,这也许是遏制“网络水军”违法犯罪行为的有效之策。

作者周光清系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博士后科研工作站与中国

社会科学院博士后流动站博士后、南昌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刁宗鹏系南昌大学法学院刑法专业研究生

本文系江西省高校人文社科课题“网络水军社会危害生成机制及防控模式研究”(项目编号:XF1319)的成果。

[1]杨枝煌.网络水军类型、多重信用及其治理[J].广东行政学院学报,2011(04).

[2]于志君等.“网络水军”的形成机制与传播效力研究[J].现代视听,2011(05).

[3]李彪,郑满宁.微博时代网络水军在网络舆情传播中的影响效力研究——以近年来26个网络水军参与的网络事件为例[J].国际新闻界,2012(10).

[4]于冲.网络诽谤刑法处置模式的体系化思考——以网络水军为切入点[J].中国刑事法杂志,2012(03).

[5]张波,邢瑶.网络世界中的水军问题研究及治理对策[J].河北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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