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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司法实践中文件物证检验意见的应用

2016-02-03

法制博览 2016年15期

冯 超

山东政法学院刑事司法学院,山东 济南 250014



论司法实践中文件物证检验意见的应用

冯超

山东政法学院刑事司法学院,山东济南250014

摘要:文件物证检验意见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具有重要的作用。根据我国目前的司法制度和“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司法原则,以及以客观证据为基础,还原案件本来面目的角度,本文论证文件物证检验意见在我国司法实践体系中的价值及在司法实践中的具体运用。通过分析我国文件物证检验制度现状,发现制度中隐藏的问题,提出相应的建议,力求充分发挥文件物证检验意见的证据价值,进一步推动司法改革的进程,更好地实现我国司法的公平与公正。

关键词:文件物证;检验意见;证明力

文件物证检验意见的价值着重体现在司法实践中的刑事、民事及行政诉讼的证据价值。但我国文件物证检验意见的制度建设不够完善,侧重于具体的实践操作,缺乏理论建设,导致一些相关工作人员理论认识不足,在司法实践中出现了不同的检验机构得出不同的检验结论等现象,影响了文件物证检验意见的可靠性。文件物证检验意见的运用能实现具有客观、真实、科学、可靠的证据效力,对待证事实达到证明能力。

一、文件物证检验意见属性分析

文件物证检验是司法实践体系中的组成部分,新刑诉法吸收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和(规定(一))中的规定,将“鉴定结论”改为“鉴定意见”。司法机关审理任何案件做出最终结论时必须要以能客观真实反应案件事实的证据为支撑,因此,司法实践中文件物证检验意见具有重要的地位。

文件物证检验意见在英美法系国家归属为专家证言,在我国通常被定位为鉴定结论。根据其最终的表现形式一般分为检验报告、鉴定书、鉴定意见书等,这归根结底都是对案件相关的文件物证进行检验甄别,得出结论,来证明案件本身的客观真实情况。文件物证检验意见在我国的各项诉讼程序中,都是一项非常重要的证据。从证据学的角度上说,文件物证检验意见不是直接对案件本身起证明作用,而是对证据材料进行检验,不随意作延伸解释,可见文件物证检验意见只能对文件证据或实物证据本身起证明作用,经过对文件物证进行检验后得出的结论证明所检验的证据材料与案件有关,这对案件来说就起了决定性的作用。

二、文件物证检验意见证据效力的审查

文件物证检验意见的证据效力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证明能力,证明能力指证据是否有提出、证明案件的法律资格,即证据的程序价值,反映的是证据的合法性。二是证明效力,在对文件物证检验意见的证明能力进行考察时,侧重点往往放在它的合法性、客观性与关联性上。文件物证检验意见在符合上述合法性、客观性的条件下,还需同时考察其与案件是否相关,与其他证据能否相互印证。只有程序合法,鉴定手段客观真实,并且对案件能起到证明效果,文件物证检验意见才具有证明效力。

(一)文件物证检验机构合法

文件物证的检验是指运用语言学、文字学、生理学、物理化学及其他相关科学的理论和方法对诉讼中涉及的可疑文书,进行分析鉴别,借以确定该可疑文书与案件事实的关系及其与一定的人的关系的技术科学。文件物证检验意见是由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人民法院指派或聘请的鉴定人运用其所掌握的专门知识和技术手段,针对案件专门性问题检验分析后所做出的鉴别与判断。由此可见,对鉴定机构和文检技术人员必须有严格的要求。

1.机构资质

鉴定机构依法成立必须要达到国家司法部规定的要求,鉴定机构必须具有营业执照,机构内必须有一定数量的具有鉴定资格的文检技术人员,办公场所中的检测仪器等专业设施必须具有资质证书等等。鉴定机构的成立要经过国家相关部门的考核、审批,方能取得相应资质。

2.鉴定人资质

从事文件物证检验的技术人员不仅需要具备专业知识、技术能力,还需具备较高的法律素养。文检技术人员即使掌握着很高的理论知识和技术水平,但法律素养不高,文件检验过程中则可能会弄虚作假,作出错误的检验结论,这会造成司法不公,激化社会矛盾。

(二)文件物证检验程序合法

文件物证检验意见是对存疑证据进行鉴别判断的结果,但其是否都具有证明能力,这就需要依据其是否是经过合法程序来判断。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六条:当事人申请鉴定经人民法院同意后,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有鉴定资格的鉴定机构、鉴定人员,协商不成立的,由人民法院制定。在诉讼中对存疑的证据,首先要依据上述法规来确定鉴定机构,再根据其规定的第二十九条“审判人员对鉴定人出具的鉴定书应当审查是否具有下列内容;(一)委托人姓名或名称、委托鉴定的内容;(二)委托鉴定的材料”来进行具体实施操作。只有经上述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取得的和依法审校确认的鉴定结论才具有证明能力。根据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获取文件物证必须合法。由此可见,鉴定资料的获取手段上要合法,在该文件物证的产生过程和产生根源上也必须要合法,并且需要严格审查。依据非法手段获取的文件物证不能作为证据使用,即使是经过合法的鉴定机构作出了合法的鉴定结论,它也只具有证明能力,不具有证明效力。

(三)文件物证检验意见的质证

文件物证检验意见即使经过上述法律规定的程序取得了证明能力,但不一定在案件诉讼过程中能取得证据效力。在民事案件诉讼中,文件物证检验意见是对某一文件物证的本身证明力的鉴别判断,此结论是否具有证明效力,有多大的证明效力,依据我国法律规定,鉴定结论必须经过法定程序当庭出示,并由当事人相互质疑、辩论。根据我国现有立法和司法来看,质证就是指诉讼当事人在法庭审核过程中就出现的证件进行对质和核实的一种活动方式。《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就鉴定人作出的鉴定意见或者专业问题提出意见。由此可见文件物证检验意见要想具备证明效力,就必须依法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当庭进行质证、认证,否则不具有证明力。

1.对鉴定程序的质证

文件物证检验需要经过复杂的程序,程序的合法与否决定了文件物证检验材料是否具有作为证据使用的准入资格。根据程序正义原则,文件物证检验的每个环节的合法性都必须进行审查,检验程序的合法性是检验结论合法性的一个重要方法,检验过程中的任何一个环节、步骤,如委托程序、受理程序、检验步骤、检验结论的文书格式、内容等存在着不合法的情形,那么检验结论就不具有证据效力。

2.对鉴定机构及人员的质证

我国现行法律法规都有对具备法定鉴定资格的鉴定机构的规定,也明确了鉴定人法定资格的取得方式,应具备的知识、技能和经验等,因而,法官在审查检验机构、文检技术人员的资格时,相应地也就有章可循。文检技术人员的专业技术水平、从业经历和、进行检验时的步骤、程序等就对该检验结论的可靠性有着决定性的作用。同时,检验人的主管倾向也是个不容忽视的问题,所以,我国法律还规定了检验人在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等情况下需要进行回避,应当回避而没有回避的情况下所作出的检验结论应该予以排除。

3.对鉴定时所依据的技术标准、行业规范的质证

任何一项成熟的检验技术,都必须有充分的科学论证及实践印证。鉴定人对鉴定客体进行检验所利用的方法必须是科学的、学术界没有争议的,通过鉴定作出的鉴定结论应当是有说服力的。文件物证检验意见所依据的技术标准是落后的,或依据未得到行业内普遍认同的新技术,其科学可靠性则会受到质疑。

三、文件物证检验意见在司法实践中的运用

对文件物证检验的关键在于判断案件事实的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和客观性,不论是公安机关在刑事案件侦查过程中还是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批捕、提起公诉过程中,或是人民法院对案件的审理过程中,都必须对任何涉案证据进行审查。

(一)为刑事侦查工作明确方向

公安机关在一起刑事案件的侦查过程中,现场获取及侦查缴获的一些可疑文件物证可以证明作案过程,揭露犯罪事实,为公安机关的侦查明确方向。一份正确的文件物证检验意见是人的个体认识与科学技术和知识理论的统一结合,它能让事实真相很直观地展现出来,让侦查机关在侦查过程中快速地分辨出是否与案件事实相关,是否是嫌犯故意损毁或污损,从而分析出嫌烦的犯罪手段、犯罪目的和犯罪心态,为侦查工作起到事半功倍的作用。

(二)为人民检察院的诉讼及侦查工作提供判断依据

人民检察院的公诉、抗诉及职务犯罪的侦查工作中,对某些存疑的文件物证必须要经过司法鉴定机构的文检技术人员的检验鉴别,再针对案件的情形,作出定性决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工作的便利实施了贪污行为,在本人拒不承认的情况下,只有通过搜集证据并对相关证据进行鉴定来判断其是否为嫌疑人。如果不经过文件物证检验程序,仅仅依据搜集到的证据和相关的法律法规,是很难判断嫌疑人的。

(三)为诉讼案件提供证据

在我国目前的司法实践中,无论是刑事案件、民事案件还是行政案件,所有的司法机关都必须重视对案件中存疑的文件物证的检验鉴定,但这不代表要完全依赖文件物证检验意见。我国《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以及《民事诉讼法》等相关程序法都有明确的规定,所有证据都应该经过诉讼双方的质证,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①。文件物证检验意见的质证涉及多个方面,包括对检验机构的质疑和认定,对分析方法、检验人员的主观性进行质证等。除质证外,还应综合其他证据来分析确定证据材料的客观真实性、来源的合法性和与案件的关联性,最后才能将之作为最终的定案依据。定案根据都是法定证据;但是法定证据不一定都能成为定案根据。鉴定结论不享有当然的证据力,其有无证据能力以及证据能力的大小与强弱必须经过质证后由法官依职权审查认定。

(四)完善文件物证检验意见体制的几项措施

1.制定完善的法律制度

随着经济全球化发展,我国的法律制度也将与国际接轨。制定完善统一的法律制度能从根本上解决文件物证检验的问题。针对我国目前的文件物证检验现状,除了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外,还需要建立工作人员的道德考核制度,通过道德的考察提升整个行业领域的风气。另外制定统一的行业标准,要求各个环节严格遵守,并且设置有效的监督机制,由内而外地提高文件物证检验意见的权威性。

2.完善检验人员出庭的制度

在文件物证检验中,文检技术人员的出庭具有必要性。案件评判者往往对文件物证检验意见深信不疑,这可能会增加出现错案的概率。因此,对文件物证检验意见的质证制度要更加科学,以保证案件评判者采信的是足够可靠的证据。在对文件物证检验意见进行质证的环节,应该建立完善的检验人员出庭制度。检验人员出庭接受质证仅仅为了解释说明,是具有客观性、中立性的。为此,可以在这一环节设立相应的专家辅助人制度,帮助解决质证时专业知识不足的问题。

3.重视人才培养

文件物证检验具有较强的专业性,与现代科学技术运用联系紧密。我国在发展科技上将人力、物力以及资金大量投入到尖端领域,而文件物证检验方面的人才储备少,设备投入少,技术手段相较国外落后,发展上也相较缓慢。在文件物证检验意见的得出上,它的理论往往容易受到质疑。国家应加大对文件物证检验的技术设备的资金投入,重视文件物证检验的人才培养,在已经接受了足够的专业教育的前提下,多进行国内外的交流合作,吸取国内外的先进经验,并且需要定期进行思想道德宣传教育,全面提高人才后备军的专业素养。

四、结论

在我国司法实践体系中,文件物证检验意见的价值主要体现在证据效力上。随着我国司法制度的改革与发展,在案件的侦查审理过程中,无论是公安机关、检察机关还是人民法院,都对文件物证检验意见越来越重视,对文件物证检验过程的要求也越来越严格。只有不断完善文件物证检验机构的体制,文件物证检验意见才会具有公平公正性,才会让司法的公平公正更加得以体现。

[注释]

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58条、15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经济审判方式改革问题的若干规定.12条、13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国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31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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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D918.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6)15-0276-03

作者简介:冯超(1984-),男,汉族,山东新泰人,山东政法学院刑事司法学院,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文件检验技术、文书司法鉴定技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