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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社会舆论对刑法立法与司法的影响

2016-02-03

法制博览 2016年15期
关键词:社会舆论

朱 奕

湘潭大学法学院,湖南 湘潭 411105



论社会舆论对刑法立法与司法的影响

朱奕

湘潭大学法学院,湖南湘潭411105

摘要:随着我国社会与经济的不断发展,社会现象日新月异,刑法的立法和司法也在随之发生变化,并取得了巨大的进步。但是,在这个社会舆论充斥的时代,社会舆论直接影响到刑法立法和刑法司法。本文论述了社会舆论导致的刑法修正和司法后果,阐述了为什么应避免社会舆论的干扰,做到科学立法、公正司法。

关键词:社会舆论;刑法立法;刑法司法

法是多数人意志的体现。在我国,民主主义是刑法的思想基础之一,在诸如犯罪与刑罚等内容方面,必须由国民或是国民代表以立法方式加以决定,即刑事立法必须体现国民意志。再者,基于刑法制裁手段的严厉性与谦抑性,立法者需谨慎、理性地制定法律,司法者也应当公正、依法判案,且刑法的制定以及实施必须体现民意,然而民意不等于社会舆论,立法者和司法者可以参考舆论,而不能为一时兴起的社会舆论所左右。但近年来,社会舆论对立法、司法的牵制却屡见不鲜。

一、社会舆论影响刑法立法

随着社会的发展,刑法的修正的确是势在必行的。但一部分修正不得不说它在一定程度上受到了舆论的牵制甚至是控制。这样不仅削弱了刑法的威严,也破坏了刑法人权保障的功能。自1997年新《刑法》生效后,短短十几年时间,我国对其进行了九次修正。这不仅仅体现了我国法律作为上层建筑深受经济迅速发展的决定作用,同时也汲取了广大民意,但是这其中的一部分“民意”真的体现了国民意志吗?笔者认为,网络(社会)舆论对我国刑法立法的影响是不容小觑的。

2015年8月29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其中不乏有许多亮点,例如,严惩恐怖主义犯罪,给恐怖组织犯罪增加了财产刑,这和我国近年来暴力恐怖犯罪出现的状况以及国际反恐的趋势是相一致的。减少适用死刑罪名也体现了我国坚持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保障人权的理念。

然而,笔者认为此部修正案中有些许罪名几乎可以说是为社会舆论创设的。例如,刑法修正案(九)增设了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从而将传统的网络中性业务行为犯罪化。在社会网络日益发达的今天,网络在给我们带来便利的同时,它也被许多不法分子所利用,这让许多网民将矛头指向了提供网络中介服务的网络平台,他们认为正是这些平台对不法分子的放纵,才助长了不法分子实施犯罪的气焰。从法条规定中我们可以看到,“致使违法信息大量传播”和“致使刑事案件证据灭失”这两种情形其实是严重矛盾的,假设一个违法信息在网上传播,网络平台为了不使其传播范围扩大而将其删除,就很可能会致使刑事案件证据灭失,这样的规定实在是有欠妥当。

除此之外,此次刑法修正案九还废除了此前争议较大的嫖宿幼女罪,其实此罪名在刑法修正案(九)草案一稿、二稿中均未被提及将被废除,却在三稿中突然提出被直接废除。这不得不说这样的举措有一定的随意性。众所周知,在社会上,乃至在法学界,废除嫖宿幼女罪的呼声一直高涨,他们认为,嫖宿幼女罪的犯罪对象是不满14周岁的幼女,它将幼女群体区分为“卖淫幼女”与“普通幼女”,使得幼女被贴上了污化的标签,这是与保护儿童的利益背道而驰的。嫖宿幼女罪的设立,使本已受害的幼女在此罪中再次承受了不利的法律后果,从而受到双重伤害。但其实,“卖淫幼女”之名并非立法者给其扣上的,而是幼女在实施卖淫行为时就已经存在了。此外,还有人主张嫖宿幼女罪体现了刑法对卖淫幼女的保护力度明显低于一般幼女,这是不平等的。但是反观对成年卖淫女的嫖娼行为仅仅构成行政违法,而非犯罪,将嫖宿幼女规定为犯罪事实上已经是对这种行为的从严处罚。而废除此罪无疑是违反了罪刑相适应的原则,模糊了违法与犯罪之间的界限[1]。

二、社会舆论影响刑法司法

社会舆论”在司法活动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2]。社会舆论可以将一件刑事案件迅速转变为社会事件,让社会舆论监督司法,从而促进司法公正化、民主化。但近年来,出现了一个新的现象,即“网络舆论审判”,指的是网络舆论作为社会舆论的一部分,超出了监督的界限,其对刑事司法活动的干涉,使得刑事审判演变为“网络舆论审判”。

譬如李某案,李某还刚被抓捕,媒体就开始肆意报道,将犯罪细节描述得清清楚楚,甚至将其定性为“轮奸”。但事实上,在我国,只有法院才能对一个人做出有罪的判决,在宣判之前,任何人不得对其定罪。并且在《未成年保护法》的规定中,对于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要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新闻报道、网络等不得披露该未成年人的姓名、照片、图像以及可能推断出该未成年人的资料。但是媒体却将李某的许多消息人肉出来,引导着社会舆论,且传播速度快,影响力大,让李某成了十足的京城恶少,喊杀声一片。而法官也往往会承受着这种强大的舆论压力来进行审判,这对被告人来说是及其不公平的[3]。

三、结语

笔者认为,在日益发达的互联网时代,社会舆论对我国立法、司法及执法的监督卓有成效,社会舆论作为一种言论自由也是我国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民众(包括法学专家)对立法司法加以评论无可厚非也十分必要,但现在很多所谓的“民意”,很大程度是因为人们有从众和盲目的心理,且对社会的不满情绪需要发泄,从而产生的一种“伪民意”。当这些话语权被不当利用的时候,就会走向反面。因此,社会舆论是一把双刃剑,它在促进司法公正的同时,有时也阻碍了司法公正的实现。唯有理性、谨慎地看待社会舆论,才能真正实现立法及司法的公正。

[参考文献]

[1]刘宪权.刑事立法应力戒情绪——以<刑法修正案(九)>为视角[J].法学评论,2016(01).

[2]金泽刚.李天一案“舆论审判”是个伪命题[N].南方都市报,2013(03).

[3]夏新兴,郭世聪.论社会舆论对司法公正的影响[J].经济与法,2014(04).

中图分类号:D926.2;G20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6)15-027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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