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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类别股股东表决机制的立法现状

2016-02-03杨东须

法制博览 2016年15期

杨东须

兰州大学法学院,甘肃 兰州 730000



我国类别股股东表决机制的立法现状

杨东须

兰州大学法学院,甘肃兰州730000

摘要:公司法理论领域呈现的股东“异质化”研究的不断深入,推动了公司理念由传统的“资本民主”演化为现代“股东民主”,在公司立法层面的制度设计也必然会产生从绝对的股份平等原则向兼顾股东实质平等的转变,通过对我国现今公司法有关类别股股东表决机制的研究进一步推进相关的立法进步。

关键词:类别股股东;表决机制;立法进步

一、类别股东表决机制

立足于股东“同质化”假定所形成的传统的股东大会表决方式表面上看来无比公平,它使所有股东遵循同一个表决规则而全然不顾他们之间在利益追求上的巨大差异,导致的结果就是多数资本意志堂而皇之的成为公司意志、股东平等的人文关怀和实质内涵扭曲、资本多数决被变态化。

从美国优先股发行公司来看作为公司内部控制人——普通股股东及其代理人董事经常利用其控制地位对优先股股东实施机会主义行为。

为了实现公司制度设计能够兼顾不同利益追求股东之间的异质化要求,保证股东大会决议形式而生成的公司意志能够代表各类别股东的意思表示,需要形成一套立足于传统的股东大会表决机制之上的类别股股东表决机制。对此许多国家和地区公司法明确规定的类别股东表决制度,因此研究我国当前的类别股股东表决机制的立法状况也成了迫在眉睫的事项。

二、我国相关立法现状

根据不同时期的政治经济建设需要的不同,我国相关类别股的立法经历呈现出一种阶段性的态势,具体情况可参照以下法条规定。

为了实现国内公司的境内上市,原国家证券委、国家体改委于1994年9月29日发布了《到境内上市公司章程必备条款》;为了解决体质变革过程中产生的“非市场促生型类别股”问题,2002年7月24日中国证监会发布了《关于上市公司增发新股有关条件的通知》;2004年12月7日中国证监会发布了《关于加强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等。

2013年国务院颁布《关于开展优先股试点的指导意见》;2014年3月21日证监会出台《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

提到类别股最主要的代表形式应当是优先股,1992年我国制定了最早有关优先股的规范性文件——国家体改委发布的《股份有限公司规范意见》,其规定较为详细。但是,1993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却并未对有关优先股的问题进行规定,只在第135条中规定:“国务院可以对公司发行本法规定的股票一位的其他种类的股票,另行作出规定。”随着1993年《公司法》的实施,《股份有限公司规范意见》便不再适用,而后国务院也迟迟未出台相关政策。直到2013年《公司法》的再次修订,有关优先股的规定还是未能如学者期盼般出现。

对立法空白做出突破的是2005年11月15日国家发改委发布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它规定了创业投资企业可以实行优先股进行投融资,但由于我国以往实践中没有优先股相关具体法律法规参照及试点经验,这项立法的实际运用效果并不理想。2013年11月30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国务院关于开展优先股试点的指导意见》彻底实现弥补优先股在法律法规上的空白的任务。

随后连续颁布了一系列的相关的优先股的立法规定,证实了相关类别股股东制度已在我国公司法理论中生根发芽。2014年3月21日中国证监会发布了《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2014年4月18日中国银监会与中国证监会于联合发布《中国银监会、中国证监会关于商业银行发布优先股补充一级资本的指导意见》、2014年5月9日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优先股业务试点管理办法》、2014年9月19日中国证监会制定并发布了非上市公众公司发行优先股相关的信息披露文件,包括《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7号——定向发行优先股说明书和发行情况报告书》、《非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8号——定向发行优先股申请文件》等,以上这些规范性文件为我国完善类别股股东制度提供立法依据。

2014年11月28日中国农业银行成功发行优先股使得在中国境内发行及挂牌优先股产品成为现实。随即恒丰银行、兴业银行、浦发银行等国有银行及国内一些股份制银行也开始尝试发行优先股的作法,类别股制度在我国发展的良好态势更加催生了对于类别股股东权益的重视。

从我国目前现有的相关规定我们能够发现,采取类别股东表决模式的情形只有涉及到外资股股东和流通股股东的有关事项这两种情形。而按照当今市场经济以及公司法理论关于股东异质化的发展要求,应当远远不止这两种事项需要满足经过类别股股东大会的表决使之通过。

法谚云:任何人不得为他人为约定。

要在真正意义上实现公司股东股份之间的平等,最重要的就是应当建立适合我国市场经济实际需要的公司类别股股东表决机制,将市场的归市场、公司的归公司,只有这样我们的市场经济才能更全面的实现又好又快的增长,公司法关于股东异质化的理论才能的到真正的诠释。

[参考文献]

[1]刘胜军.类别表决权:类别股股东保护与公司行为自由的衡平——兼评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第10条[J].法学评论(双月刊),2015(1)(总第189期).

[2]郑玉波.法谚(一)[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7.87.

中图分类号:D922.291.9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6)15-0267-01

作者简介:杨东须,河南鲁山人,兰州大学法学院法律硕士。